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的犯罪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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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的犯罪及处罚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的犯罪及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的犯罪及处罚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的犯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这一犯罪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2、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故意制作”,是指通过计算机,编制、设计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故意传播”,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直接输入、输出破坏性程序,或者将已输入破坏性程序的软件加以派送、散发、销售的行为;“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数据文件中,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一种干扰程序,这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是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是指在计算机中编制的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人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其本质是非授权的程序加载。计算机病毒具有可传播性、可激发性和可潜伏性,对

3、于大、中、小、微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都具有巨大的危害和破坏性,是计算机犯罪者对计算机进行攻击的最严重的方法,可能会夺走大量的资金、人力和计算机资源,甚至破坏各种文件及数据,造成机器的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的犯罪及处罚瘫痪,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计算机病毒同一般生物病毒一样,具有多样性和传染性,可以繁殖和传播,有些病毒传播很快,并且一旦侵入系统就马上摧毁系统,另一些病毒则有较长的潜伏期,在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发作。所谓“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是指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发作后,导致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应用程序不能正常运行。这里规定的“后果严重的”,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主要是指影响重要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致使正常的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破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恶劣的影响等;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是指对本款规定的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的犯罪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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