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的规定(200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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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标签标示管理规定 及具体要求,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 齐昆鹏 2009-2-19,与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有关的法规、标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与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卫生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和宣传 加强化妆品监管的公告 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标签标识的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

2、或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1993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牵头,轻工总会和卫生部共同起草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 对GB5296.3-87消费品使用说明 日用化妆品使用说明 进行修订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批准、发布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代替GB5296.3-87 强制性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标签 粘贴、印刷在

3、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标签的形式 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 2、小包装上的标签; 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基本原则 1、所有的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2、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基本要求 1、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2、所有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

4、拼写正确; 3、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4、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必须标注的内容 1、产品名称(主视面) 2、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3、净含量 4、日期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可视面),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必须标注的内容 5、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6、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7、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8、使用说明和安全警告(必要时) 9、储存条件(必要时),标签标注内容要求,产品名称应

5、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标签标注内容要求,日期标注 (1)必须按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2)标注方式 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保质期年;保质期 月; 生产批号: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标签标注内容要求,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1)卫生许可证号标准格式 (四位数

6、年份)卫妆准字-XK-号。 GDFDA(2007)卫妆准字29-XK-号 (2)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标准格式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备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标签标注内容要求,警示语: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如避免与眼部接触;防止儿童抓拿;能引起过敏反应;戴合适手套;含。,标签标注内容要求,不得标注内容 (1)不得标注适应症; (2)不得宣传疗效、暗示疗效; (3)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 (4)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

7、用语。,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命名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 合中文语言习惯 ; 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名称顺序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品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品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

8、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品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 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 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王”、“神”、“

9、皇”等;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卫生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和宣传 加强化妆品监管的公告,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是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的宣传要严格按照化妆品定义范畴进行。,卫

10、生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和宣传 加强化妆品监管的公告,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不得暗示疗效,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卫生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和宣传 加强化妆品监管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规定自行清理整改,严格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宣传“抗菌、抑菌、除菌”等作用的沐浴液及其他化妆品,我部重申:自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化妆品禁止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中宣传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及其他医疗作用。2005年7月1日前已经生产的此类化妆品可以销售到产品有效期截止。,

11、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1998年1月23日卫监发1998第4号) 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文件“关于印发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第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标注委托者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编号,以及国家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规定的内容。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防晒化妆品的标识,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标识,按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343号)-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SPF值(sun p

12、rotection factor):(防晒系数)英文字母缩写。 PA值:是一种标示防晒品对紫外线A光的防御能力。主要分为三级,分别是+、+、+。+号越多表示防御能力越强。 长波紫外线防护效果的标识(PFA值或PA+PA+),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标识, 可以不标识SPF值 SPF30 时: 实测值-标准差30,标识SPF30+ 实测值-标准差30,最大标识SPF30,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要求某些特定原料在标签上必须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表3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52) 表4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8) 表5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紫外线吸收(1) 表7化妆品组分

13、中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93) 在产品标签上需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染发类原料举例: 苯二胺类: 含苯二胺类,警示语 二氨基苯酚类:含二氨基苯酚类,警示语 氢醌 : 含有氢醌 ,警示语 间苯二酚: 含间苯二酚,警示语 2-甲基雷琐辛:含2-甲基雷琐辛,警示语 1-萘酚: 含1-萘酚,警示语 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某些特定原

14、料所需注明的内容,过氧化氢和其他释放过氧化氢的化合物或混合物,如过氧化脲和过氧化锌,巯基乙酸及其盐类,巯基乙酸酯类,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标签标识要点,产品品名符合命名规定 标识内容符合和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的有关规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标注成分及警示语 标签标注成分与配方相符 进口产品标签应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并提供中文标识和说明书,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

15、注内容示例,示例1(普通化妆品) 产品名称: 洗发露 净含量: 200ml 制造者名称: 化妆品有限公司 制造者地址: 技术开发区 生产日期: 20051012 保质期: 三年 产品标准号: Q/(QB)F15 2 卫生许可证号:(1990)卫妆准字29-XK- 号 生产许可证号:XK16- 108 ,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内容示例,示例2(特殊用途化妆品) 产品名称: 祛斑霜 净含量: 20g 制造者名称: 化妆品有限公司 制造者地址: 技术开发区 生产日期: 20061012 保质期: 二年 产品标准号: Q/(QB)F15 3 卫生许可证号:GDFDA(1990)卫妆准字29-XK- 号 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卫妆特字(2005)第 号,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内容示例,示例3(进口化妆品) 产品名称: 眼影 净含量: 15g 制造者名称: 化妆品公司 制造国: 法国 制造者地址: 生产日期: 20061012 保质期: 三年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卫妆备进字(2005)第 号 总经销: 进出口公司 总经销地址: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的主要问题,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条例和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等有关规定 无厂名、厂址 产品名称不符合命名规定 日期标注不规范 无中文标识 不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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