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消防登记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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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如下: 甲类: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敏捷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 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 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自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 1 闪点大于即是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

2、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构成爆炸性混杂物的浮游状况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 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类: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融化状态下常常发生强辐射热、 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应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 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应用或加工难熄灭物资的出产 戊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修建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盘算,如外墙凸出的 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局部外缘算起(当前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

3、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长2m,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添3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 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 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 时,其防火间距可恰当减少,但甲、乙类厂 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启齿部 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 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 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 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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