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2006第4章-领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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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学,第四章 国家领土,国际法学,第四章 国家领土,领土的界定 领土的组成 领土的变更 边界与边境 南北极,国际法学,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概念 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其附属的特定内容。 二、领土的组成 领陆、领水、底土、领空 (一)领陆 国家陆地疆界以内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岛屿。,国际法学,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二)领水,(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1.内水 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包括内陆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水域(内海湾、内海峡、海口)。其法律地位与国家的领陆完全相同。 2.领海 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

2、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国际法学,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二)领水 3.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 (三)底土 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的水底和底土。 (四)领空 是领陆、领水之上国家主权管辖的一定高度的空 间。,国际法学,第一节 领土与领土主权,三、领土主权 1.领土主权的含义 领土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主要内容和表现之一,包括所有权和统治权(管辖权)两个方面。 2.领土主权的行使范围 领土主权基于领土产生,所以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 特定情况下,领土主权的某些权利也可

3、扩及领土之外的特定区域。如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3.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国际法学,第二节 内水,一、河流 内河 界河 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 二、运河 苏伊士运河与巴拿马运河 三、湖泊与内海,国际法学,第二节 内水,领海基线,半径 12海里,领海,内海 (狭义内水),国际法学,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一、概说 二、传统领土变更的方式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一)先占 1.概念 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是指“无主土地”的取得。,国际法学,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2.先占的条件 先占的对象须是无主地; 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即先占国必须明确表示将某项无主地置于

4、其主权之下,并对其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3.先占在现代国家领土取得中,已经没有太多实际意义,但在领土争端解决中,可起到一定证明作用。,国际法学,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二)时效 1.概念 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 2.国际法领土取得时效制度与国内民法时效制度的区别 p106,国际法学,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3.时效取得的条件 国家占有他国领土,并公开地展示其主权权力。时效不同于以“无主地”为占领对象的先占; 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没有受到干扰,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 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持续一定时期。 4.注意理解: 国际法上,时

5、效在领土取得中一般不能单独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很大程度上适用时要取决于对某一特定情势事实的评估,并要考虑其他多种因素。 1959年荷兰比利时边境土地案,国际法学,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三)添附 1.概念: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领土。 2.种类 人为的添附。如围海造田、建筑堤堰。 自然添附。如涨滩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岛屿的出现等。 1805年“安娜号案” 理解: 一般来讲,自然添附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而人为添附则有一定限制,见p107。,国际法学,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四)割让 1.概念: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

6、主权。 割让最为显著的特点即领土的转移以条约为依据,所以它不同于征服。 2.种类: 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结束时,战胜国强迫战败国签订条约转让领土。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 非强制性割让。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达成一致并缔结条约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主要有赠与、买卖、交换等。这种领土变更方式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学,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五)征服 1.概念 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 2.条件 征服国有兼并他国领土的意图; 征服国保持占有能力,并且被征服国及其盟国已停止一切反抗。 注意:由战争导

7、致的征服不能认为是合法的。,国际法学,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三、现代领土变更方式 (一)民族自决 指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可通过当地居民的投票和平实现,也可通过武装斗争等形式实现。 (二)公民投票 指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达意愿,确立领土归属的方式。公民投票源于18世纪,最初主要是适用于领土割让。在现代往往成为一种新的领土变更方式。,国际法学,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三)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是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恢复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国以和平的方式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一

8、般称为恢复权利,一国以武力方法收回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一般称为收复失地。,国际法学,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一、概念 领土主权的限制是指国家领土的所有权、统治权,由于受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约束,不能完全行使的情况。 主要包括两种: 国际法对各国普遍设立的一般性限制; 以条约为依据对特定国家设立的特殊限制。,国际法学,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二、一般性限制 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限制; 在领土的利用方面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即国家对领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合理,不得损害他国领土主权。 外国属人管辖权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外交人员及外国国家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国际法学,第四

9、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三、特殊限制 (一)共管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条约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 (二)租借 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借与他国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 (三)势力范围 是指列强国家通过相互协议,或者强迫弱小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在弱小国家领土上划定的特殊利益范围。 (四)国际地役,国际法学,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四)国际地役 是指为了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 可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从事某项行为而设立的地役,如允许他国在本国领土经营铁路、部分过境、在领海内捕鱼、设立军事基地等;消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为他国

10、利益不在其领土从事特定行为的地役。如国家在某些区域不设防、在特定地区实行非军事化、不将某一港口供特定国家舰队使用等。 对“国际地役”制度的合理理解。 (五)斯瓦尔巴德模式,国际法学,第五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制度 (一)概念与分类 概念:也称国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边界是一个由空中到地下的封闭曲面。 分类: 按领土组成部分不同:分为陆地、水域、海上、空中边界。 按其是否具有自然形态: 按边界的形成: 传统边界(历史边界) 条约边界,有形边界(地形边界),无形,几何学边界,天文学边界,国际法学,第五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二)划界的程序和一般规则 1.划界程序 定界。签订边界条约。边

11、界条约也称为母约,它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基本走向。 标界。据边界条约,联合实地勘界并树立界标。 制定边界文件。包括边界地图、议定书等。这些文件称为子约,经过双方核准后,边界正式划定。边界母约和子约一起构成完整的边界文件。 注意:边界文件冲突的处理规则 p110 2.划界规则 主要在协议划定地形边界时适用。,国际法学,第五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三)边界争端的解决 和平方法 如谈判、斡旋、调停、仲裁、司法解决等。 “保持占有原则”(“承认现状原则”) 二、边境制度 界标的维护;边境公共服务合作;边境资源利用及环保合作;边境事件的处理等。 我国与15国有陆地边界。目前,我国的领土问题主要是中印边界的划定

12、、南沙群岛和钓鱼岛被侵占,以及与有关国家间海域划界问题。,国际法学,第六节 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一、南极条约体系 地球南纬60度以南的大陆、岛屿及海域,陆地面积达1400多万平方公里。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中国于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协商会议的协商国。1991年,马德里会议确定南极条约确立的法律制度继续有效,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50年不变。,国际法学,第六节 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二、南极的法律制度 专用于和平目的 科考自由和国际合作 冻结领土与主权要求 环境与资源保护 缔约国观察员制度 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国际法学,第六节 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三、北极的法律地位 北极圈以内区域主要是北冰洋,其中70%的洋面常年冰冻。 北极问题主要依国家间双边协议,制度正在建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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