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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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教育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 7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

2、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第三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职责与权限包括:(一)在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直接领导下,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二)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筹措,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编制基

3、本建设资金预算、财务决算;(三)按照基建财务管理的规范要求进行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学校账簿和财务报表;(四)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五)严格按基建投资计划、基建程序、年度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管理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成本,努力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六)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七)做好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财务处下设基建财务科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第五条 基本建设处的职责

4、与权限包括:(一)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批(备案)、项目预算、工程施工、竣工交接等),并配合财务处做好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二)在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及工程概算经批准后,及时将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送交财务处,作为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依据;(三)建设项目停建、缓建以及建设性质、建设规模等主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经学校批准的相关资料送交财务处,作为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的依据;(四)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审核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向审计单位提出审计申请;(五)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

5、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六)严格按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使用资金。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审计监督。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按财政部和教育部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做好内部控制工作。第三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八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自筹资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筹措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九条 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

6、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第十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第十二条 在项目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项目涉及的社会捐赠资金,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有财政资金结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第十六条 学校

7、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 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七条 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性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处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各项目施工进度等情况,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合理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数。财务处根据预算建议数和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确认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编制学校年度基建投资

8、计划和基建投资调整计划,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 如果项目投资支出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确需调整计划总投资的,调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经校长专题办公会批准;调整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其中需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或备案批复后,调整项目概算。第二十条 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基本建设处应按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需报送教育主

9、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或备案后,调整项目资金预算。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细化项目资金预算,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执行情况。第五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第二十二条 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对每个建设项目单独进行建设成本的归集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一并计算建设成本。第二十三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第二十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

10、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大型空调、电梯等)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第二十五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设备投资支出仅包含与基建项目密切相关的各类固定必备设施(备)等,与基建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可移动设备由用户单位另向学校申请专项资金购置。第二十六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按照批

11、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固定资产损

12、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第二十七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校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薪酬、保险、公积金及其他福利等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

13、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学校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为方便统一核算,在不高于国家规定比例测算总额的前提下,按教育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征用费)的5比例控制。 非学校事业编制项目建设管理人员的人数及工资标准须报学校人事部门审定。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该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三)非法收费和摊派;(四)无发

14、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第三十条 项目在立项批复或备案之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款等支出。但为保证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学校已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发生的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基本建设处应将前期费用预算报经学校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以借款形式支付,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三十一

15、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基本建设处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范要求签订合同, 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合同中确定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和国家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加强和完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职责及审批权限。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必须按学校资金管理审批权限审签。(一)基建财务科在年度项目预算范围内,根据基本建设处提供的每月工程形象进度及用款计划,确定当月建设资金的需求量并报财务处结算中心。(二)支付工程价款实行基本建设处处长、财务处分管基建工作处长 “两支笔”会签制度。工程价款的支付,必须经基本建设处审查。基本建设处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和时间,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签字,基本建设处处长签字并加盖基本建设处公章;财务处经审核无误并经分管基建工作处长签字后,方可支付工程价款。(三)工程建设中发生变更的,按照南京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南字发【2017】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四)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审计。合同金额在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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