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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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沙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前款规定的未开业是指自设立之日起未开展过生产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对外没有债权债务。国有独资公司、外

2、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依法合理、便捷高效、企业自治、风险可控的原则,既方便企业退出市场,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简易注销登记不免除股东、投资人等依照民商事法律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的;(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五)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六)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企业已在

3、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本办法办理注销登记。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前,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注销公告应当对其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情况予以说明。 注销公告期限届满,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第八条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简易注销有异议,认为企业不属于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应当向企业提出,也可以同时通过

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告知相关异议情况,未及时告知而导致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后,应当及时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对异议情况只作形式审查,其真实性由异议提出人负责。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解散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四)全体股东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五)注销公告;(六)营业执照正副本;(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5、院决定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的文件。第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决定书;(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五)注销公告;(六)营业执照正副本;(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的文件。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投资人签署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三)投资人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

6、承诺书;(四)注销公告;(五)营业执照正副本;(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的文件。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受理人员应当在受理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查证企业发布的注销公告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文书的样式由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一般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第十四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企业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权利,也可以提请登记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的,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因前款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按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印-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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