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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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为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控制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二、术语1、职业病:从业人员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2、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3、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4、有害因素: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通常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二

2、者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害因素,主要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5、有尘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6、有毒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7、防护措施: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8、劳动防护用品: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三、职责1、各单位安全部门是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管

3、理。专职安全管理员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2、职工医院负责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3、政治工作部负责办理职工的工伤社会保险。4、资产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治费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5、各单位制定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由分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四、职业危害的防护1、在公司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悉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职工,不得隐瞒。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

4、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3、定期请获取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对公司内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4、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投产试运行一月后还需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评价。5、各单位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保存检测结果。6、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

5、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7、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参照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或停止使用。五、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1、职工医院每年安排一次公司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2、公司

6、和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当职工工作岗位或内容发生变更,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改变,公司应向其如实告知。相关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由相关方承包人负责。相关方与公司签定的承包合同时应明确其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以合同条款明确,出具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4、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人员,须组织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检查费用由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落实。5、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

7、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资产管理部落实。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职工医院逐级上报至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7、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8、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政治工作部安排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六、处罚1、未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的,罚责任人200元。2、未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单位,罚款5000元。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4、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没有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5、擅自挪用、拆除或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6、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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