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利息支出应如何填列和调整---企业所得税---百行会计网房地产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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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利息支出应如何填列和调整 - 企业所得税 - 百行会计网房地产会计网.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利息支出应如何填列和调整(一)2010-07-26 10:28:30 来源: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71次 评论:0条 提问问题:我公司是集团公司下属的房地产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目前共有以下几笔借款: (1)2009年1月,由集团公司担保,我公司向银行借入1年期贷款5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5.31。 (2)2008年1月,我公司向某贸易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2年,借款年利率为12。我公司与该贸易公司无关联关系。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

2、率为7.56。 (3)2007年1月,向集团公司下属一物业管理公司借入一笔3年期借款3000万元,年利率为10,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6.3。该物业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4)2007年1月,向集团公司借入4000万元,并约定集团公司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全部由我公司承担。集团公司向银行贷款年限为3年,年利率6.3,按年付息。我公司已把利息费用划入集团公司。 (5)我公司于2008年1月以10的年利率向职工集资,按年支付利息。本年度兑付了集资款3000万元的利息300万元。为了减轻个人负担,股东会讨论决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支付。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7.47。 我

3、公司全年利息支出共计5000×5.311000×123000×104000×6.33000×10265.51203002523001237.5(万元)。利息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了我公司财务费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我公司的利息支出应如何申报? 专家解答如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利息主要体现在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财务费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的“财务费用”与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4、;中的“利息支出”项目。“利息支出”需填列四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税收金额”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其中,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的,再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填报;如“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差额填入“调增金额”;如“账载金额

5、”“税收金额”,差额填入“调减金额”。下面逐项分析你公司的利息如何填列。 1由集团公司担保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265.5万元(5000×5.31)可以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公司向贸易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120万元(1000×12)只能部分税前扣除。因为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

6、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利息为:1000×7.5675.6万元,超过部分12075.644.4万元应作纳税调整。 3公司向集团公司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借款属于向关联方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7、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1)在计算

8、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A.金融企业,为5:1;B.其他企业,为2:1。(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

9、;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房地产公司的实际税负25高于关联方物业管理公司15的税率,考虑到关联方借款的特殊性,向物业管理公司借款不完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可知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能是按6.3计算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在借款金额方面,由于借款不完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房地产公司不能税前扣除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房地产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借款金额为注册资本(此处假设注册资本等于权益性投资)的2倍,即为4000万元,相应的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为252万元(4000×6.3)。即比例内债权性投资的利息252万元支出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48万元(3000×10252)须作纳税调整。 4向集团公司借款利息允许税前扣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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