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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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发布试行湖北省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公消2011148号各市(州)公安消防支队,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湖北省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公安消防总队办公会专题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技术处联系。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湖北省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 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资质的种类、分级、条件和业务范围第三章 申请和许可第四章 资质升级、期效、变更、注销第五章 从业规则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罚则和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2、 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湖北省内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运用消防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接受委托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护等消防技术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第三条 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实行许可制度。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许可的业务范围

3、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由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方可从业。第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办法设定的许可权限负责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资格按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相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全省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第二章 资质的种类、分级、条件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

4、构资质分为检测维护和维护两类。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可以申请消防设施维护资质,但不得申请或变相申请消防设施检测维护资质,只能从事消防设施维护技术服务。除建筑消防设施委托给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维护和消防产品委托给生产销售单位维护外,具备消防设施检测维护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同时承担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设施维护业务。第七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第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及业务范围应符合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见附件)的规定。第三章 申请和许可第九条 设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

5、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资料:(一)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四)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消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六)仪器、设备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七)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检测维护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第十条 申请设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由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第十一条 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及经营场所、仪器设备、相关证明

6、文件等内容进行核查,进行核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经现场核查真实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经现场核查不真实的,不予受理。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三条 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之日起三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据湖北省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规则组织资质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许可决定。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

7、质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评审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但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湖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媒体进行公告。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资质、资格许可、评审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书,应当统一存档备查。第四章 资质升级、期效、变更、注销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限定为二级。截止申请日期已连续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或维护满5年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直接申

8、请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升级为一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级资质所规定的条件;(二)二级资质时间满两年以上;(三)年度检测维护项目不少于50个;(四)行业协会出具的满足一级资质规定条件的评价意见。申请资质升级需向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资料。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许可决定。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重新申请审查发证。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审验,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在证书年度审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进行,主要审验下列内容:(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二)经营场所和仪器设备;(三)经有资质的经济类鉴证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四)技术人员身份证、消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从业记录和培训情况;(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检测维护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六)企业年度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工作报告、检测报告、维护记录等相关资料;(七)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八)行业协会出具的年度技术服务评价意见。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执业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资格证书,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和有关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向许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

10、护技术服务机构被撤销、宣告破产、倒闭、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向许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应将资质证书交回许可机构。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必须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从业规则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在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开展从业活动,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遵循自愿、平等、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则。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技术服务费应当取得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第二十五条 鼓励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企业责任险,加强职业风险防范。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施检

11、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明示资质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执业守则、收费标准、执业人员姓名、投诉电话等事项。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承接技术服务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标准格式的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应当出具书面的结论文件和记录,并由具备资格的经办人、技术复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结论文件和记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所制作的文件及技术资料应当归档保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从业记录,载明下列

12、内容:(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业务;(二)超出许可业务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格;(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五)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员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13、转让资质、资格证书;(七)转包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项目;(八)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九)不正当竞争;(十)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从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本辖区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办法第七章规定相应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涉及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撤)销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执行。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

14、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指定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干扰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的正常从业活动。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违反规定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举报。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罚则和处理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其出具的检

15、测报告和维护记录不予采信:(一)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超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确定的有效期、业务范围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和维护记录不予采信:(一)录用未取得消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活动;(二)超出消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确定的有效期、业务范围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活动。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和失实文件的,或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吊销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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