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c机房空调室外机底座材料及施工合同-捷联(水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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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建设部2016年IDC机房设备底座 采购框架合同买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卖方:【青岛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条合同当事人买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1号】邮政编码:【266071】委托代表人:【 周志龙 】联系人:【 李庆贺 】联系电话:【13963918579】卖方:【青岛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25号】邮政编码:【266061】法定代表人:【杨利民】联系人:【张其昌】联系电话:【15605329980】鉴于:1 买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一家依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山东青岛】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买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2 卖方:【青岛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山东青岛】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卖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3 卖方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卖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

3、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 买方拟购买卖方供应的本合同标的物,卖方予以同意。为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列条款签署本合同。第二条合同标的及价格2.1本合同为框架合同,最终按实际安装数量结算,合同含税总额不超过人民币【陆拾万元整】(RMB【600000】)元。合同标的及单价如下:名称规格型号单位不含税单价(单位:元/米)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额(单位:元/米)含税单价(单位:元/米)机房室外机空调底座10号槽钢米45.0017.007.6552.652.2 上述设备生产制造厂商为【青岛捷联】 ,产地为:【青岛】,以下简称“货物”。2.3 上述合同单价为

4、固定不变价,根据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总价不超过立项金额。包含卖方将货物(包括主要设备、附件和配件、安装调试与维修工具、技术文件等)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成本及利润、税金、运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和后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箱检验、安装、测试、移交、初验及终验、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安全生产费等费用】) 。2.4 上述货物适用下列第【(A)】种技术和质量标准:(A) 按同类产品国家标准;(B) 按同类产品部颁标准;(C) 按同类产品行业标准;(D) 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双方同意按附件【 】所约定标准执行;(E) 按双方签订本

5、合同前确认的样品(由双方确认后封存)标准执行;2.5 有关配件、辅件、附件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双方同意按下列标准执行: 【按同类产品国家标准;】。第三条付款方式3.1 根据实际发生工程量分批次进行结算,由买方向卖方按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A) 第一笔付款:即实际发生金额的【70】,由买方在【供货并初验合格】后【30】日内以第【(1)】种方式向卖方支付:(1)转帐;(1)支票;(3)现金(B) 第二笔付款:即实际发生金额的【20】,由买方在【终验合格】后【30】日内以第【(1)】种方式向卖方支付:(1)转帐;(2)支票;(3)现金(C) 余款即实际发生金额的【10】,由买方作为质量保证金暂扣。在终

6、验合格满一年后【30】日内由买方扣除应由卖方承担的保修费用和/或赔偿费用后以第【(1)】方式无息支付给卖方:(1)转帐;(2)支票;(3)现金。7.1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7.2 卖方在买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买方的要求向买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7.3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

7、发票送达至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买方要求后的【3】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买方,卖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7.4 如果卖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买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7.5 由于卖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卖方承担。3.6乙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卖方名称:【青岛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税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743983300H】户名:【青岛捷联科技

8、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华夏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帐号:【4671200001804000017013】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甲5号】联系电话:【0532-81973191】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四条运输与包装4.1 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卖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卖方承担。4.2 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专用、

9、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并对每一包装箱内货物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4.3 对因运输和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与损毁的责任,均由卖方承担。第五条交付与开箱检验5.1 交货时间为:【接买方通知起7日完成设备到货及安装。】。5.2 买方指定的地点及收货人:【买方指定的收货人】。5.3

10、买方变更交货地点和收货人的,应提前【叁】天书面通知卖方。5.4 卖方交货后应立即与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5.5 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后【叁】日内,卖方、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应指派代表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共同根据【卖方提供的清单】检查货物的数量。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叁】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的日期。卖方应派其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卖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检验的,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有权单独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视为卖方自动接受。5.6 各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

11、细的开箱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对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的,即为开箱检验不合格。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叁】天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以上货物和/或技术文件,并保证设备按期进行测试与调试。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如在买方通知的期限内,卖方未能进行修理、更换或补足,则卖方应承担本合同第10.1款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因此造成货物延迟初验,则卖方还应按本合同第10.2条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初验的违约责任。5.7 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

12、货人签署开箱检验合格证书的日期视为卖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5.8 开箱检验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货物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开箱检验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买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卖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卖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5.9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壹】天内将修理完毕、更换或补发货物运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买方负担。同时,本合同此后各项义务履行期限顺延。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因卖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

13、后【叁】天内将修理完毕、更换或补发货物运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卖方负担。同时,本合同此后各项义务履行期限不予顺延,届时无法给买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货物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1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以赔偿。第六条安装与验收6.1 货物交付后【叁】日内,卖方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携带工具在买方指定安装地点对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买方指定安装地点为:【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1号】。6.2 安装调试完成后【叁】日内,买方按卖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货物运行状况进行初验。验收合格的,买方签署初验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卖方应在【壹】日内及时予以采取调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

14、施以使货物达到合格标准并再次初验,逾期应承担合同第10.2条的违约责任。再次初验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6.3 初验完成后第2日,开始为期【30】日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间,卖方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货物进行维护。试运行期满货物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则双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卖方应在【壹】日内及时予以采取调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施以使货物达到合格标准并再次终验,逾期应承担合同第10.2条逾期终验的违约责任。再次终验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6.4 卖方应在上述终验完成后【十五】日内,免费向买方提供产品操作使用和维修培训。6.5 如卖方在安装调试、初验及终验过程中对货物、买方系统运行造成影响导致运行故

15、障、中断等,卖方应向买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费用和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七条保修与维修7.1 卖方对于产品向买方提供的保修期为【36】个月,自【货物终验合格证书签署的第2天】起算。7.2 保修期内,卖方对产品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除,对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或零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这些替换品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维护用的备件。紧急情况下,为了使设备正常运行,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使用买方的备件。使用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归还或配齐使用过的所有备件、元件。对需要现场维修的,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收到买方故障通知后,在提供远程服务的同时,从离故障现场最近的维修点乘坐最快交通工具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对设备进行维修。若卖方收到买方故障通知后【壹】日内未能排除故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免费提供同档次的全新产品,卖方应于【壹】日内免费提供相关产品供买方临时使用。在保修期内,经卖方修理或替换的部件、元件或零件的保修期应重新计算。7.3 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卖方予以承担。卖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买方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设备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对因货物在保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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