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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队驾驶员处罚管理规定为加强管理,规范和约束驾驶员的行为,结合宾馆车队实际情况,对驾驶员违反行为做如下处罚管理规定:一、管理方面1、不服从管理,拒不执行分配的工作任务的,罚款50-100元。2、互相争吵、打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扣除责任人100-300元。二、安全行驶方面1、园内行车速度不超30公里每小时。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人员伤亡的,根据责任事故的责任比例罚款10%。总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先停车后再处理。第一次发生轻微事故,做检查,罚款100元。第二次发生事故,罚款500元,交由人事部处理。2、因酒后驾车、干私活或将汽车交给非车队驾驶员驾驶而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并视情况给予停车、待岗等处理。三、违反工作程序方面1、发生事故而不及时报告,私自私了且出现后果的,一切损失由个人承担。2、凡由个人原因造成交通违章的,由个人承担。由于个人原因导致班车正点运行的,罚款200元。3、由个人原因对车辆照看不周,致使车辆受损,其损失额的20%由本人承担。4、由于责任心不强、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车辆损失的,罚款2万元,并作出相应赔偿。四、维修方面由驾驶员个人责任造成车辆机件损坏,除个人做出检查外,并处以维修、更换配件金额的30%的处罚。 此规定。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