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与产品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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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for Drugs,,LOGO,目录,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原辅料 第三节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第四节 包装材料 第五节 成品 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第七节 其他,,LOGO,物料与产品主要内容,药品生产的过程是通过生产起始物料的输入、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进行加工、输出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 必须建立规范的物料管理系统,使物料流向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企业应制订物料管理的相关流程,物料管理应做到规范购入、合理储存、控制放行、有效追溯,现场状态应

2、始终保持整齐规范、区位明确、标识清楚、卡物相符,物料的输入到输出的整个过程,应尽量避免差错、混淆、污染的发生。 为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药品注册标准,质量得到合理评价和适宜保持,应对物料和产品的整个过程进行控制,并采取措施以降低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企业应建立系统的物料代码和入库批号系统,用于物料的唯一性追溯。,,LOGO,物料与产品修订内容,新增内容 物料接收检查的要求 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管理要求 物料标识内容的具体要求 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生产的成品的评价及质量控制要求,细化内容 根据物料和产品的类别(如原辅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包装材料、成品),分别对其验收、储存、发放等关键物料控制环

3、节管理要求作出规定 不合格品的管理,第一节 原则,重点条款,第一百零二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进口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是指药品注册申报的物料质量标准,重点条款,第一百零三条 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从物料输入到输出的整个过程应始终规范有序以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 储存条件 储存效期

4、 质量标准、放行使用 物料: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重点条款,第一百零四条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或审计,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明确质量管理部是确定供应商的主要责任部门 变更 供应商 物料:生产工艺、质量标准,重点条款,第一百零五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能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予确认。 储运条件的控制,控制范围包括厂外。 特殊要求需确认,如冷链。,重点条款,第一百零六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

5、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它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重点条款,第一百零六条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记录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 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明确物料接收管理要求,具体规定物料接收记录的内容,重点条款,第一百零七条 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6、。 待验:指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采用物理手段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其隔离或区分,在允许用于投料生产或上市销售之前贮存、等待作出放行决定的状态。 及时,以保证从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到放行的整个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成品放行前应待验贮存,重点条款,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按批管理物料和产品,发料原则: 三查:查核生产或领用部门 领料凭证或批生产指令 领用器具是否符合要求 六对:对“货号、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包装”,第二节 原辅料,重点条款,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7、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原辅料:除包装材料之外,药品生产中使用的任何物料。,重点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强调多批号一次收货的物料需按生产批分别取样、检验和放行。 放行: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做出批准使用或投放市场或其他决定的操作。,重点条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明确物料标识的内容 复验期:原辅料、包

8、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要重新检验的日期,重点条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有效期或复验期的相关规定与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对应 发现特殊情况进行复验,重点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 指定人员应为经过相应的称量岗位操作培训和考核的人员。 精确称量或计量 适当的衡器或计量器具 称量或计量结果及时标识,重点条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他人是指称量操作

9、人员以外,具有称量操作资格的其他人员。 独立复核以避免差错。,重点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 减少差错发生 每件的已称量物料的标识应当标明物料名称、物料代码、物料批号、物料数量以及用于药品的产品名称、批号等信息。,第三节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重点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明确标识内容 待包装产品:尚未进

10、行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他加工工序的产品。,第四节 包装材料,重点条款,第一百二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明确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原则 印刷包装材料:指具有特定式样和印刷内容的包装材料,如印字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盒等。,重点条款,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

11、版并予以销毁。,重点条款,首先明确要求建立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前的设计、审批管理程序 其次要求建立相关的档案,保存印刷包装材料的原版实样,便于质量追溯 要求供应商建立印刷原版的管理规程 包装材料印刷所使用的菲林片等印刷模板进行受控发放,当有变更时,需要对作废的印刷模板进行销毁,以防印刷出现差错,重点条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它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 专门区域 易散落的印刷包装材料应置于密闭容器内储存、转运,重点条款,第一百二十五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

12、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发放应受控 制定操作规程,重点条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设置合理的标识,防止差错的发生,第五节 成品,重点条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明确成品贮存条件,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重点条款,第一百三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需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第七节 其 他,重点条

13、款,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 不合格物品的范围 每件标识 隔离妥善保存,重点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不合格物品的处理审评由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重点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回收:在某一特定的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一批或数批符合相应质量

14、要求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的操作 要求企业在执行回收操作时,需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关的程序规定和生产记录 回收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方法,防止变相延长有效期。,重点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 回收、重新加工与返工的区别 重新加工: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返工:将某一生产工

15、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成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已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风险评估 操作规程,重点条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明确对返工、重新加工或回收生产的成品应根据实际生产产品需要增加额外的质量检验项目,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稳定性考察,最大程度控制产品质量风险的发生。,回收、返工与重新加工对比,重点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

16、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的要求。 退货:将药品退还给企业的活动,重点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 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应当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对退货质量存有怀疑时,不得重新发运。 对退货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 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重点条款,明确对退货进行评估的因素至少应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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