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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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制度(一)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XX年第309号令,根据XX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21条规定:“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二)条件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设置标准按照国家计生委印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XX150号)执行。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计划生育技

2、术服务项目,应当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四)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许可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可以到许可机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A.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B.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设备清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设区的市以上人口计生行

4、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除上述材料之外,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许可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

5、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送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审查:许可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许可机关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4、决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

6、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设置或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送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许可机关负责人批示后,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许可执业: (1)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

7、; (2)工作用房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的; (3)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5)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6)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7)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对不予许可执业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5、送达:许可机关送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许可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到许可机关办公场所

8、直接领取。6、公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执业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7、变更和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许可机关登记变更。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2)申请变更登记原因和理由;(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4)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规定写出具体材料名称)。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以上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8、校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在媒体上声明和公告,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发。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应提交以下材料:(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4)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写出具体材料名称)。9、注销: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许可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及副本和印章。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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