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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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一、人口计生部门:1、认真开展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2、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进行综合治理,定期召开流动人口形势分析会,探讨、分析、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现状,及时协调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3、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对有关部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完成对综合治理部门的年度考评。4、负责起草、规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文件、方案,督促全区计生系统主动与综合治理部门之间加强联系,确保流动人口管理信息渠道的畅通。5、指导基层计生部门抓好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水平。6、协

2、助区委、区政府具体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对全区计生系统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二、公安部门:1、负责制定和落实本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措施,与各基层单位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对各基层单位的目标考核。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2、加强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的核查管理。在为流入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及年审验证时,须核查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的婚育证明或查验证明,同时做好登记;无婚育证明或未经查验的,应督促其补办;对拒绝办理或查验婚育证明及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及时与当地计生部门

3、联系,协助计生部门落实管理措施。按月规范地向当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通报婚育证明核查情况。3、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房屋出租管理,在入户了解房屋租赁情况的同时,核查流入人员的婚育证明,并做好登记。按月规范地向当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通报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查情况。4、加强户籍及身份证管理。不为育龄人员出具户口、身份证、年龄等假证明。在办理出生婴儿入户时,须同时核查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入户证明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做好登记;在办理准迁证时,应核查原户籍地出具的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审核的计划生育证明,做好登记。按月规范地向当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通报出生婴儿计划生育入户

4、证明核查情况和新迁人员计划生育证明核查情况。5、支持、参与、配合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和贩卖、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6、加强对基层单位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督查活动。三、卫生部门:1、负责制定和落实本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措施,与各基层单位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对各基层单位的目标考核。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2、加强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的核查管理。在为流入人员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及年审验证时,须核查经现居住地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的婚育证明或查验证明,同时做好登记;无婚育证明或未经查验的,应督促其补办,并按月规范地向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婚育证明的核查信息;对拒绝办理或查验婚育证明的,应协助计生部门落实处罚措施。3、加强孕产服务管理。各医疗单位开展孕产服务时,必须查验计生部门发放的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做好登记并按月规范地通报给区计生委;无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区人口计生委,协同落实补救措施;保健站应将每月发放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及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规范地通报给区人口计生委。4、加强计划生育手术管理。坚持凭证引产、凭证取环制度,严肃查处系统内假手术、假证明;禁止

6、个体行医者从事计划生育手术。5、加强B超管理。建立并落实B超登记备案和使用管理制度及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的妇女相关证明查验、登记和通报制度。严厉查处系统内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等违规违法行为。6、加强对基层站所、医疗单位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督查活动。四、劳动保障部门:1、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措施和奖惩办法,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部门目标管理范围。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2、加强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的核查管理。在办理或组织劳务人员输出、就业登记时,必须核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

7、核发的婚育证明,同时做好登记;对无婚育证明的应督促其补办,并按月规范地向区人口计生委通报婚育证明的核查情况。在为用人单位办理招用外来人员登记手续时必须核查现居住地已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查验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3、把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人口控制与可持续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工教育内容。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4、开展劳动用工检查时,应检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区人口计生委。五、民政部门:1、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措施和奖惩办法,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部门目标管理范

8、围。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2、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把婚姻登记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坚决不予登记,严禁未到法定年龄登记结婚,不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提供假的婚姻状况证明。做好外来人员违法婚姻清理工作,制止各类违法婚姻产生。3、加强收养登记管理。严格收养证办理程序,严把收(送)养审批关,制止非法收(送) 养行为。4、加强婚前教育,开展新婚夫妇婚前咨询检查工作,抓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控制早婚行为。5、对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而丧失劳动力的贫困户、特困户,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救助。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救助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照顾。6、把人口计生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区建设范

9、围,健全工作机构,明确人员职责,支持、指导各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活动。7、加强信息通报,每月规范地向区人口计生委通报婚姻登记信息,每季度通报收养证办理信息。六、工商部门:1、负责制定和落实本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措施和奖惩办法,与各基层单位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对各基层单位的目标考核。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2、把市场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对个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教育,协助做好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监测和节育措施检查,配合计生部门处理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员。认真落实实行计划生育

10、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3、在为流入人员办理营业执照时,要核查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的婚育证明或查验证明,同时做好登记;无婚育证明或未经查验的,应督促其补办,并按月规范地将流动人口办照及婚育证明持有情况通报区计生委。4、督促基层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计划生育管理有关工作,督促申办营业执照的企业与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督促私营企业主落实雇工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5、加强对基层单位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督查活动。七、建设部门:1、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措施和奖惩

11、办法,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部门目标管理范围。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2、在管理外来建筑企业施工时,必须与外来施工队法人代表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督促施工队及其随行家属持有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的婚育证明或查验证明,同时做好登记;无婚育证明的或未经查验的,应督促其补办,确保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无计划外生育。3、督促建筑企业落实项目经理负责制,及时与施工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联系,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属地计生部门管理,按月规范地向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建筑工地流动人口信息和持有婚育证明的信息。4、与施工主管单位共同做好建筑施工企业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

12、务工作;协调解决好建筑施工企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定期将各建筑施工点通报给施工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5、加强对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地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督查活动。八、交通部门:1、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措施和奖惩办法,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部门目标管理范围。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2、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车辆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时,须核查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的婚育证明或查验证明,同时做好登记;无婚育证明的或未经查验的,应督促其补办,并按月规范地向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婚育证明的核查情况。3、协助计生部门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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