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收费权社质押贷款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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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收费权社质押贷款调研报告信用收费权社质押贷款调研报告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加大了信贷创新力度,不断创新担保方式,逐步开办了公路收费权、电费收益权、学校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和医院收费权等多种收费权利质押贷款业务。为了解收费权质押贷款情况,笔者对XX省XX市农村信用社收费权质押贷款进行了调查,分析了收费权质押贷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农村信用社信贷决策有所裨益。一、基本情况(一)贷款情况。截止XX年12月,该市农村信用社有收费权质押贷款9笔8554万元(见下表)。按权利性质分,公路收费权贷款8354万元,占收费权质押贷款的97。66,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200万元,占收费

2、权质押贷款的2。34。按质押登记方式分,在法定管理部门进行质押登记贷款4100万元,占收费权质押贷款的47。93,以公证方式质押贷款2200万元,占收费权质押贷款的25。72,双方协议质押贷款2254万元,占收费权质押贷款的26。35。按贷款质量分,正常贷款2900万元,占收费权质押贷款的33。9,不良贷款5654万元,占收费权质押贷款的66。1。按贷款发放方式分,以社团方式贷款3780万元,占收费权质押贷款的44。19,以直接发放方式贷款4774万元,占收费权质押贷款的55。81。(二)贷款特点。该市农村信用社收费权质押贷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单笔贷款额度较大。现有收费权质押贷款9笔8554万

3、元,平均单笔金额950万元,因此,以社团贷款方式发放收费权质押贷款占有较大比重。二是贷款实际占用期限较长,特别是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有的已通过多次延期和转贷,最长一笔贷款实际期限长达13年。三是合法有效质押登记贷款占比较低。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公路收费权质押应到市级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质押登记,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应到省级教育管理部门进行质押登记,否则以其他方式进行质押登记无效。该市农村信用社在非法定主管部门质押登记贷款达4454万元,占比为52。07。四是不良贷款占比高。该市农村信用社现有收费权质押不良贷款余额5654万元,不良率达66。10,较各项贷款不良率高51。93个百分点。五是不良

4、贷款拖欠利息额度大,累计欠贷款利息达2493万元,均为XX年以前所放的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欠息。二、问题及成因分析从贷款情况及特点看,收费权质押贷款不良率高,拖欠利息额度较大,贷款风险较为突出。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借款人资信较低。调查发现,有部分借款人经营基本正常,有稳定的现金收入,但一直不愿偿还贷款本息,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催收也置之不理,以致贷款利息拖欠时间久、金额多,贷款风险分类为不良贷款。二是质押登记不合规。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函(1999)28号) 明确了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登记部门为市级交通管理部门,XX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

5、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登记部门为省级教育管理部门,以公证等其他方式对公路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进行出质登记则属于无效质押,无法对抗第三人。三是收费权价值评估难。收费权是一种未来收益权,其权利价值受收费价格、收费期限、收费经济环境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较大,变数较多,对其实际或潜在价值难以做出准确评估。如以公路收费权质押发放贷款时,收费公路尚未建成,在其投产营运后的实际车流量及收益情况,以及未来城际铁路、航运、水运建设对收费公路的影响,这些都无法确定,难以对收费权价值做出准确评估。四是监督措施不到位。调查发现,有的信用社在收费权质押贷款发放后,未对已质押的收

6、费收入资金进行监督,形成实事上的质押担保悬空。有的虽已开立收费收入归集账户,并明确账户资金使用的条件、归还贷款比例或条件,但由于出质人违背约定,在多家银行开户,将收费收入存入其他账户,使得质权信用社无法有效监管。五是质押权实现难。从法律角度讲,当债务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质权人可通过司法程序,将质押收费权转让给有资质的机构承接管理,质权人从转让收益中来获得偿贷资金。但现实中,由于收费项目多有垄断性,转让的买方市场也多有限制,即受让主体受到严格限制或有资格要求,给收费权的质权实现带来难度。如学校的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给银行,形式上看好像质押了,但实际上这种质押权并没有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贷款逾期后,信

7、用社既不能到学校去收学生的钱,也不能控制和处置收费权,从而无法有效行使质权人的权利。三、相关对策及建议(一)严格借款人资信条件。设定质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安全和实现。作为收费权来说,由于他是一种期待收益权,它代表的财产是不确定的,能收到多少费,在办理贷款时并不知道,且也不是现存的,而是未来的,价值多少也无法确定。收费权质押能否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主要还是取决于借款人的信用及项目本身的收益,因此,在贷款发放前应加强对借款人资信的审查,严格资信准入条件,慎重向资信较差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二)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现行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以交付权利凭证或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其基础是物权公示制度。

8、因此,收费权质押务必办理出质登记方能合法有效。在登记过程中,一是找准登记部门,不同的收费权利有不同的法定质押登记部门,在办理质押贷款前必须要明确。二是质押登记程序要合法合规,程序规范是保证质押合同有效的重要前提。三是出于保险起见,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的同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三)争取多种担保方式结合使用。由于收费权利价值不确定的因素太多,再加上质押实现难度较大,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贷款银行在办理收费权质押贷款时,应尽量争取多种担保方式结合使用,以有效担保质押债权实现。如在设置收费权质押的同时,可再增加其他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担保措施。(四)加强收费账户监管。收费权利的价值随

9、着收费的逐步实现并成为现金收入,其价值将逐步减少,因此,对收费权利产生的现金收入进行监管是控制收费权质押贷款的重要途径。在发放收费权质押贷款前,贷款信用社务必要与出质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用账户开立、收费收入存入时间、资金使用条件、偿还贷款比例、扣款权利、违约惩罚等监管内容,从源头上控制收费权收入的实现。(五)规范贷款操作。贷款信用社应制订和完善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要强化贷前调查与评估,科学计算或评估收费权价值,规范贷中审查与监督,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落实贷后管理与责任,密切监视收费权在政策、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的变化,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贷款风险。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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