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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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 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 1. 销售行为。企业采取购买货品就赠送实物(“买即赠”、“满就送”)等方式进行销售,是为了扩大份额、增加销量,费用一般在“销售成本”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2. 广告宣传。企业向待发展的、非固定的客户对象赠送纪念品,是为了提升形象、扩大影响力,费用一般在“广告宣传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3. 公关交流。企业在公关活动过程中,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纪念品,是为了便于业务谈判、对外来往、公关接待等,费用一般在“业务招待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4. 无偿捐赠。企业的无偿赠送行为(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而不是为了利润,费用一般在“营业

2、外支出”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三、企业礼品赠送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理论处理 1. 销售行为。关于赠送的礼品,会计上不做礼品销售处理。如果作为销售费用,就允许据实税前扣除,如果商品和礼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礼品不征收增值税,否则作为视同销售,礼品就要征收增值税。 例1:某商场五一购物节,甲顾客购商品满10 000元,可以得到电饭煲一台,商品含税价格为10 000元,购进成本为9 000元,电饭煲含税价格为200元/台,购进成本为180元/台。商场不对赠品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 000 销售费用 29.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547.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税额) 1 482.0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主营业务成本 9 000 贷:库存商品电饭煲 180 库存商品商品 9 000 需注意的是:甲顾客受赠的电饭煲,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送的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广告宣传。企业单独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无论是购入的还是自制的,视同销售货物,都要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 例2:南昌某乳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母亲节期间,为树立品牌形象,开展了赠送奶粉活动,活动期间共赠送奶粉6 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105元,实际成本60元,另支付广告费4 500元。 (1)结转成本: 借:销售费用 471 600 贷:

4、库存商品 3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7 100 银行存款 4 500 (2)计提个人所得税:借:其他应收款 94 32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94 320 3. 公关交流。企业将购入或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用于公关交流,依对个人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3:某企业将自制的饮品赠送他人,不含税成本价为6 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1)结转成本: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7 722 贷:其他业务收入 6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122 借:其他业务支出 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2)计提个人所得

5、税: 借:其他应收款 1 544.4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 544.4 4. 无偿捐赠。 例4:南昌某电脑企业为奖励贫困高考考生,将价值5 850元的电脑赠送给这些贫困学子.会计处理如下: (1)结转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 5 850 贷:库存商品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2)计提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 1 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 170 (二)实际操作 在实际工作中,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往往不可能向礼品拥有者收取,故代缴的个税实际上还是由赠送礼品的单位承担,礼品的价值也就成为税后所得。会计处理也就随同赠送礼品本身所记入的会计科目入账

6、。 1. 若是将宣传用的礼品记入了“销售费用”科目,那么代扣的税款也同样记入“销售费用”科目。上述例2的会计处理就变成: (1)结转成本: 借:销售费用广告业务宣传费 471 600 贷:库存商品 3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7 100 银行存款 4 500 (2)计提个人所得税: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94 32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94 320 2. 若是用于公关交际所赠的礼品记入“管理费用”科目,那么代扣的税款也同样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上述例3的会计处理就变成: (1)结转成本: 借:管理费用 7 722 贷:其他业务收入 6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

7、值税(销项税额) 1 122 借:其他业务支出 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2)计提个人所得税: 借:管理费用 1 544.4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 544.4 3. 若是无偿捐赠的礼品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那么代扣的税款也同样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上述例4的会计处理就变成: (1)结转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 5 850 贷:库存商品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2)计提个人所得税: 借:营业外支出 1 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 170 (三)会计理论与实践操作存在差异的影响 当前,不管是主动申报的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补充申

8、报的个人所得税,一直都将税款记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会计理论与实践操作的差异也就体现在能否税前扣除上。国家相关部门并未进行明确规定,有一定的争议,希望相关部门早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2011.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

9、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

10、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

1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2008.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

12、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

13、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

14、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

15、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 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一、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按照

16、上述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方式,其中,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折扣(会计上称之为现金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商业折扣或现金折扣,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计征增值税。对于赠品、抽奖、买一赠一、购物送消费券、积分送礼品等在增值税征免问题上,笔者认为其处理原则应按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同时还规定,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资产移送他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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