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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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讲义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物权法讲义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目 录第一章 物权概论2第一节 导论2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4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6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9第一节 导论9第二节 物权行为理论11第三节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17第四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19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20第一节 概述20第二节 物上请求权24第四章 所有权28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28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29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31第四节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38第五节 共有40第五章 用益物权43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43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44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5第

2、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46第四节 地役权46第六章 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48第一节 债的担保概述48第二节 保证51第三节 定金59第四节 抵押权64第五节 质权74第六节 留置权80第七节 非典型担保83第八节 担保的并存91第七章 信托概论94第八章 占有110第一节 占有概述110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111第三节 占有的保护115第四节 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116第五节 准占有116第一章 物权概论第一节 导论一、物权的概念n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法概述(一

3、)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n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n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n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n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n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2

4、.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1)强制性规定:n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n 疑问:留置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预先放弃?(2)物权法上的任意性规定举例:n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n 其他:物权法第102、115、116、164、173、192、204、213条。三、物权法的体系(一)物权法的编制体例(二)物权法的法律渊源(三)物权法与其他民法领域的关系1.民法总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适用于物权的

5、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适用于物权行为)、诉讼时效(适用于物上请求权)。2债权法:债的清偿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物权法上会直接规定相关的债的发生(例如物权法第92条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第98条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承担的规定等);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从而产生复杂的关系,等3.婚姻家庭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与物权归属有密切的关系4.继承法:物权是最重要的遗产四、物权法的基本理念参阅刘家安物权法论第8-12页。五、物权的客体(一)物的含义n 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二)物的特征1物权客体须为有体物。“无

6、体物”(或“无体财产”)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l 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不包括将来的物l 动物也是物。n 微生物是不是物?l 尸体是不是物?2物权客体须具有可支配性。l 月球、太阳不是物。3物权客体须为特定物:物权标的特定原则n 物权法第2条第3款:“特定的物”n 一个物权的客体,以一个物为原则。一个物权不能以两个以上的物为客体。n 理由:参见葛云松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第四部分n 问题: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7、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假如甲公司以8台设备、库存的10吨大米(每包10公斤,共1000包)向乙公司提供抵押,双方订立一份抵押合同,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登记。乙公司的抵押权是几个?n 类似问题: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三)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即,不能以物的成分为客体(四)物的分类1动产、不动产(1)不动产: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2)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2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五)物的成分1含义:物的构成部分2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的区别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1含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非依法律不得创设物权种类、不得变更其

8、内容。n 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具体内容(1)类型强制(类型法定)(2)类型固定(内容法定)n 包括各种物权的取得原因、构成要件、权利内容、变更与消灭的原因等n 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这也是“类型固定”的含义之一。(二)主要理由n 由于物权具有绝对性(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任意创设物权类型或者其内容将对他人产生重大影响(三)以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者物权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效力n 没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不发生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n 该法律行为如果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可以发生相应的效力。主要是债的效力。(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二、物权的类型体系(一)理论分

9、类1.完全物权(自物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3.主物权与从物权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n 多数物权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是意定物权。n 所有权的特殊性: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取得,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二)具体的物权类型1所有权n 基本规定:物权法第2编n 特别规定: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3章第1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2节)2用益物权:一般规定:物权法第3编(1)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1章、农村土地承包法(2)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2章、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3章、土地管理法(4)地役权:物

10、权法第14章(5)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法(6)“特许物权”:A探矿权:矿产资源法B采矿权:矿产资源法C取水权:水法第32条D.渔业权:渔业法E.狩猎权:野生动物保护法F野生植物采集权:野生植物保护条例3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物权法第15章(1)抵押权n 一般规定:物权法第16章;担保法第3章n 特别规定:n 房屋、建设用地上的抵押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n 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2章第2节n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2节)(2)质权:物权法第17章;担保法第4章(3)留置权:物权法第18章;担保法第5章(4)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权A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2章第3节B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

11、286条C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2节4占有:物权法第19章思考题1.甲将房屋出售给乙,并约定:(1)乙在3年内不得将房屋转让他人;(2)乙在3年后出售房屋的,甲享有按照当时的市价买回房屋的优先购买权。(3)甲如果没有行使第2点中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对于从乙处取得所有权的人、以及之后因为任何原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甲仍有权行使该优先购买权。问:双方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说明:必须查阅物权法后回答!2甲、乙是同村的村民,比邻而居。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楼上欣赏远处风景,2006年3月,便与乙约定:乙不得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超过6米的建筑(现在的高度是5.8米),作为补偿,甲每年年底前支付给

12、乙1000元。2008年,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当年向乙支付1000元,乙接受。2009年6月,乙将房屋转让给丁。丙于2009年12月向丁支付1000元时,丁拒绝接受。2010年,丁在现有房屋基础上向上加盖了一层,房屋高度达到9米。丙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拆除加盖的一层楼。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并分析本案涉及的其他法律关系。注:请忽略本案中可能涉及的建筑规划、许可问题。参考:物权法第156-158条。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主要特征:支配权l 物权的主要特征是支配权,债权的主要权能是请求权l 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n 物权关系是人与人的法律关系,而非人对物的关系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13、1.含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l 体现: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两个用益物权(地役权除外)。n 注意:共有是数人共享一个所有权,而非数人各有一个所有权l 但是,同一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可以并存;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但是相互之间有顺位)2.理由:物权的支配性3.对比: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因为债权是相对权。所以,一物二卖的两个买卖合同可以均有效。三、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l 数个物权之间,必须确定其优先顺序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3一物数卖的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l 注意并分析下列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

14、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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