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3153794 上传时间:2019-07-17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46.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市行政调解工作总结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xx市行政调解工作总结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xx市行政调解工作总结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xx市行政调解工作总结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xx市行政调解工作总结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市行政调解工作总结》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市行政调解工作总结(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北京市行政调解工作总结篇一:行政调解工作总结XX镇行政调解工作总结XX年,我镇行政调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大调解”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绩。据统计,今年我镇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总数6件,调解成功5件,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领导高度重视,机构健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平安创建成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行政纠纷、社会矛盾纠纷,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XX镇成立了行政大调解工作、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

2、责、协调和指导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刘本飞任组长,纪委书记陈建平任副组长,相关责任股室负责人任成员,下设“行政调解室”和“矛盾纠纷调解室”,并配备专人负责,行政大调解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二、完善工作制度,化解纠纷(一)切实加强行政大调解力度进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观念,大力加强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和透明化建设。针对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各项涉农补贴的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积极发挥行政大调解职能,强化尽职尽责和服务意识,

3、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坚持实行领导每日轮流接访制度,对群众的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责任单位限时解决,对于确实不能解决的也坚持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事项均认真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交由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告知办理结果,积极进行调节和疏导,力求在XX镇解决争议。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每月一次排查不稳定信息上报制度,认真疏理了XX镇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针对性地制定了有效处置方案,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

4、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切实加强“大调解”联调力度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原则,畅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信访督导之间的工作流程。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三)切实加强综合治理协调力度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汇总各调节机构的运转情况,建立了“大调解”信息平台,实现优势互补。针对责任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邀请相关责任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无法调节的,提请区“行政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方面共同解决。三、严格考核问责XX镇把“大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

5、纳入目标管理。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四、总结经验、分析得失、推动行政调解工作更上新的台阶今年,我镇行政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距离市、区对行政调解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观念更新不够,对行政调解工作方法、以及与其他纠纷化解方式之间的区别和衔接认识不足,影响行政调解工作效率;二是部分单位(部门)对行政调解信息报送重视程度有待增强,及时报送信息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经费保障不充分,行政调解工作软、硬件均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行政调解工作保障制度有

6、待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下一步,我镇将认真按照上级部门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力争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各项工作措施,完善必要的物质保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三是加大培训指导力度,提高行政调解工作能力和水平。四是继续做好法制宣传和政策指导,充分运用办公平台、报刊、电视、络等媒介,对行政调解工作内容、程序和实践进行宣传,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调解意识,增强群众对行政调解途径的信赖。五是强化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完善信息报送、收集、整理加工程序,

7、健全行政调解信息利用和反馈机制。篇二:XX年上半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2 XX年上半年行政调解工作小结 为积极运用行政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全面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促进和保障水利事业改革发展,雁江区水务局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切实抓好行政调解工作,局党委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水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对涉水相关行政调解工作由分管局长负责,股室负责人具体落实并实行责任倒查。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办事,有人具体负责矛盾纠纷的调解。二、认真开查涉水纠纷排查工作。按照更加注重源头治理的要求,建立源头

8、排查和调解机制。尤其对涉及矛盾问题相对复杂的区域和时间段作为重点,将可能发生的矛盾控制或杜绝。今年以来雁江区没有发生一起因水而起的群众事件。三、抓好行政调解工作业务培训。我局结合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行政调解员的法律知识、业务培训工作,使我局调解员队伍成长为精通法律,善于沟通,做群众工作有策略工作能力过硬的水利行政调解队伍。篇三:张集镇XX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张集镇XX行政调解工作总结XX年,张集镇行政调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取得了明

9、显成绩。据统计,今年我镇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总数5件,调解成功5件,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年初,我镇召开了专题会,研究部署了行政调解工作。一是成立由局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张集镇行政调解工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强调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制定了张集镇XX年行政调解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细化了目标任务。(二)健全制度,抓好落实1、健全完善了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立了矛盾纠纷调解室,签订了行政调解责任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2、加强了队伍管理。组织核准审定执法人员资格,加

10、强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并参加考试,合格率达100%,提高了从业人员素质;对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人员给予相应处理。3、认真处理投诉、举报和信访。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和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信访案件,做到每起都与投诉、举报当事人沟通,使处理结果达到当事人的最大满意度。二、存在问题行政调解人员工作能力亟待提高。部分年青同志由于接触群众工作时间短,社会阅历少,工作经验不丰富,法律业务素质不高,导致许多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解。三、XX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1、依法规范调解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调解工作。明确各方当事人需自愿接受调解的基础上结合矛盾纠纷的特点和性质,制定和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流程

11、,保证矛盾纠纷的依法及时处理。2、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不断推进工作的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形成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和其他部门相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反馈和预警分析机制,加强矛盾纠纷的研判分析,完善预警预测,切实做到对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3、提高调解人员办案能力。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组织调解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高工作人员办案能力。篇四:XX年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工作总结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工作总结XX年,我局在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按照的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及时部署,

12、认真落实,深入开展了行政调解工作,为深入推进“363”工作计划,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将我局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主要做法及成效(一)领导高度重视,全力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为全力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把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同行政调解工作,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工作同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行政调解工作,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成立了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措施保障。设立了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工作办公室,并明确了专人负责,紧紧围绕行政调解工作中心,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同时,把行政调解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二)建立健全制度,确保行

13、政调解工作有章可循制定了等,以制度建设促进行政调解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篇五: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以下简称民事纠纷): 1.可以进行治安调解的民间纠纷;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合同纠纷;

14、 4.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5.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7.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赔偿纠纷; 8.环境污染赔偿纠纷; 9.电力纠纷、水事纠纷; 10.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争议(以下简称行政争议)。 第四条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注重效果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保障行政调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市

15、和区、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领域、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推进。 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统筹本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并指导本机关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开展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政调解辅助人员,保证行政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应当保持客观中立,不得偏袒、包庇一方当事人。 行政机关调解行政争议,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中发现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者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争议纠纷,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应当遵守调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