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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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eiWei_81-优质适用文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津开土合(20KK)第0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

2、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缴纳第三条出让地块位于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以南、巢湖路以东,土地编号为:“4-18-8”,土地面积10432.10平方米,建设项目为社区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容积率0.6(建筑面积为6259.26平方米),(具体规划要求详见土地使用规划条件)。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详见拨地定桩书。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业用地。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九通,即通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热力、燃气、道路、电讯、有线电视。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四十年:自20KK年7月28日至2044年7月27

3、日。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楼面地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元)。第八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即20KK年8月28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九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受让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规划规定,对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容积率0.6(建筑面积为6259.26平方米),(具体规划要求详见附件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为保证社区管理需要,建设单位须无偿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建成后产权属政府相关部门)。如

4、果因规划建设需要,确需提高地块容积率的,在满足开发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由建发局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将规定的容积率指标适当上浮,但上浮后的容积率最大不得超过0.8。容积率指标上浮后,竞得人须与开发区土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按拍卖成交的楼面地价标准交纳新增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建设单位未按规划条件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的,每减少一个停车位须在项目竣工前向开发区管委会缴纳5万元人民币,用于统一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条受让人同意在20KK年11月28日之前开工建设,并在 20KK年7月28日前竣工。第十一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给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及其他设

5、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的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因公用事业需要按规划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因受让人不合理利用土地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四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同意从20KK年7月28

6、日开始,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规定逐年向出让人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之前。土地使用费现行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元人民币,如果该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第十K五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如果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待出让人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六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

7、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七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期限届满第十八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续期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当

8、时的政策法规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一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

9、第十八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五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二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二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受让人

10、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代为处置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二十K五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受让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人应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代为处置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注销土地使用证。第二十六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

11、并且赔偿因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七章通知和说明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或未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在订立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

12、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已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包括拨地定桩书和土地使用条件两个附件,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于20KK年7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第三十K五条本合同出让金金额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两份。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受让人(章):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所:宏达街19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

13、(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25201538电话:传真:25201515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户银行:天津开发区分行帐号:508-20720KK705帐号:邮政编码:300457邮政编码: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受让人(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就出让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条件规定如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式签订后,甲方委托天津开发区测量队会同乙方依附件一拨地定桩书实地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界桩由乙方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

14、二、土地利用要求乙方应执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编制的规划设计规定,同时应遵守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三、设计、施工、竣工、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四个月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开工建设,并按照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前完成经批准的所有地上建筑物建设。3、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延期后开工日期最迟不得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乙方超过合同约定的或者批准延期开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15、甲方有权向乙方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甲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4、乙方开工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全部工程建设的,应至迟在建设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批准的延期竣工时间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一年。未经甲方同意,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延期竣工时间不足六个月的,乙方每月应缴纳出让金总额0.2的违约金;延期竣工时间超出六个月不足一年的,乙方期间每月应缴纳出让金总额0.4的违约金;延期竣工时间超出一年不足二年的,期间每月应缴纳出让金总额0.8的违约金。超出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满二年未全部竣工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有权代为处置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注销其乙方国有土地使用证。5、如果该宗土地上的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有权代为处置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1)未建成停工达到二年以上;(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的。根据上述第4款和本款规定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及对土地的其他投入均不予补偿或返还,甲方并还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停工、闲置的除外。四、建设维修活动1、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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