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协保人员的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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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用协保人员的合同篇一:协保人员聘用协议协保人员聘用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为上海市协保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到甲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本聘用协议于签订之日起,至 年月日终止。二、工作内容乙方聘用期间的岗位及工作任务为 。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三、报酬甲方按计时工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薪酬;四、保密义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五、医疗(一)乙方承诺其无遗传性疾病及不能正常完成每天八小时工作任务的疾病。(二)聘用期间如乙

2、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的承担办法是自行承担,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六、协议的解除(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1.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七、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一)协议期满;(二)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

3、止。八、工作交接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天内办理工作交接。九、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十、其他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签名) 经办人:年 月 日年 月 日篇二:聘用协议书.doc(协保人员用)聘 用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工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岗位工作。乙方接受甲方的聘用,同意为甲方工作,能够承担甲方安排的工作。二、在聘用期间,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报酬人民币 元。三、乙方同意在原单位享受社会保险期间不再在甲方重复享受

4、,法定节日和劳保福利与甲方其他员工相同。四、乙方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经甲方同意办理社会保险转接手续后,可以与甲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五、乙方在甲方聘用的期间因公负伤的医疗费除原单位社保所获得解决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因自身病害或发生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意外事故,由此所发生的医疗等费用由乙方本人自行负责解决。六、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乙方愿意遵守执行。七、本协议聘用期为 年,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试用期一个月。八、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解除或终止:(1) 本协议期满的;(2) 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3) 乙方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4)乙方严重

5、违反甲方规章管理制度的(5)双方提前3天通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6)乙方不能胜任本协议约定的工作的(7)甲方未依照约定履行支付报酬、提供劳动保护的(8)、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2天内将有关事项及因履行本协议从甲方处取得的物品、资料文件等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报酬直至交接完成;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予赔偿。九、鉴于乙方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特别约定如下:(1)乙方同意聘用期间如发生医疗费用由乙方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乙方报酬。(2)乙方同意非甲方原因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由乙方自行负责。(2)乙方同意甲方不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3)甲乙双方属雇佣关系,双方

6、解除、终止本协议,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不按劳动关系予以处理。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处理。十一、本合同首部乙方通讯地址为乙方有效收件地址,如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乙方负责。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 日 篇三:协保人员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协保人员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协保人员上海市存在一类从业人员,他们被称为协保人员,就是协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协保人员由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但是人却不在原单位上班,而是可以到新的单位上班。那么,协保人员与新单位的关

7、系如何界定?法律规定变化调整协保人员与新单位的关系,曾有两个规定。一个是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XX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协保人员上海地区认为是“特殊劳动关系”,除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最低工资应当参照劳动标准执行外,其他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大家可以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不按劳动关系处理。换言之,如果协保人员与新单位发生了用工关系,一般会认为是劳务关系,协保人员在离职时不享受经济补偿金等各类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利。第二个规定是XX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三中规定“ 第

8、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三中是明确上述人员,协保可以理解为“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的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是劳动关系。那么协保人员与新的单位发生用工关系的,只要不在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中规定的情形之内,都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再随意的解释与协保人员关系,若有解除,必须

9、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解除,否则可能会属于违法解除,要付出高的代价!如何补偿/赔偿?那么若有协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那么如何补偿?现在的意见倾向于分段认定与补偿。假设如下:甲(协保人员)与A公司自XX年1月1日发生新的劳动关系,双方至XX年1月1日解除关系。那么如何补偿呢?倾向意见为:自XX年1月1日起至XX年9月14日止,双方按特殊劳动关系对待,那么不属于劳动关系,不享受除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最低工资之外的劳动方面的权利。自XX年9月14日起至XX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将按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甲和A公司的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则自XX年9月14日至XX年1月1日,工作年限为不到1年半的时间,折算为个月的补偿年限。(朱守侠律师:1590058XX;朱涛律师:1367172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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