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同责任的有关问题(1)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2970584 上传时间:2019-07-1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议合同责任的有关问题(1)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浅议合同责任的有关问题(1)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浅议合同责任的有关问题(1)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浅议合同责任的有关问题(1)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浅议合同责任的有关问题(1)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议合同责任的有关问题(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议合同责任的有关问题(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浅议合同责任的有关问题(1)内容摘要:法律设定合同责任,旨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漏洞,使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研究合同责任的有关问题,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关键词: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金合同的法定解除在以往人们的认识上,将合同责任仅仅限定在违约责任之中,是不正确的。合同责任共包括六种具体的形式,有实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加害给付责任、合同无效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后契约责任。全面研究合同责任,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2、本文主要对合同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违约金、合同的法定解除,这三种有特殊性的合同责任形式,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的一种重要的责任形式,以往人们对它的研究和重视程度不够,新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必要进行研究和探讨。一、合同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它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通常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因其与合同有关,所以它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比较亲密。(一)合

3、同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对先合同义务及缔约上过失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1,责任要件。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相互接触(接触关系);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义务违反);违反先合同义一方具有可归责性(归责事由);损害的发生。在我国法上,并不要求相对人无过失;如果相对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适用范围。依所缔结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可将缔约上过失分为合同未成立型,合同无效型与合同有效型。我认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虽为言及合同成立与否,其实已经为合同有效型缔约上过失责任留有了法律上存在空间。合同有效场合的缔约上的过失,其具体情形可包括:违反情报提供义

4、务的情形(合同有效);可撤销合同被变更的情形;因撤销权的消灭而变为完全有效合同的情形。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一种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1,要件。作为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四点:违约行为、损害、因果关系、无免责事由。关于损害,是否非财产损害亦可以作为合同责任上的损害赔偿的对象。在司法裁判中出现的一些案件,比如冲洗的胶卷被丢失、寄存的骨灰被丢失、美容被毁容之类的案件,这些案件中都涉及到非财产上损害问题,而且都是存在着合同关系的。我个人的见解是主张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中允许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也留有解释存在的余地。关于免责事由,法律规定的为不可抗力(第一百一十七条)。在改

5、采严格责任原则后,免责事由的范围大小就显得格外重要。2,赔偿的范围。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作为限定赔偿范围的手段(法的因果关系),我国采纳了在比较法居于有力地位的“可预见性规则”。我国法的特别之处在于:我国法没有区分“通常损害”与“特别损害”,而是对所有的损害统一地适用可预见性规则;就适用可预见性的时点,我国法明确规定了“订立合同时”,而非“债务不履行时”;就预见的主体,为“违反合同一方”,而不是双方当事人。3、赔偿额减额的要素。过失相抵。在损害赔偿法上

6、,过失相抵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的一项重要的规则,“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学说称此为“双方违约”。在现实中,虽然个别场合可以存在双方违约,而相应地各自承担其违约责任,本属当然之理,法律不作规定,亦不致出现问题,过失相抵是指仅发生一个损害,惟对于该损害的发生,被害人亦有过失或者和亦有原因。双方违约是指双务合同的两方当事人彼此违反了各自的债务,并可能相互造成损害。这样就存在两个违约行为,并且由此发生两项损害。合同法没有规定过失相抵,构成法律漏洞,但是,可以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作扩张解释,使这个针对性侵权责任规定的规则扩张适

7、用于违约损害赔偿。减轻损害规则。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规定了这一规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是什么关系,是首先应当辨别的问题,对于可避免的损失,固然可以看做是赔偿权利人的过失,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将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针对可避免之损失而言,其效果是存在着差异的,两种规则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也是不同的。减损规则的运作逻辑是“要么全有,要么全无”。而过失相抵规则的运作逻辑,则是按过错程度及原因确定责任的大小范围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摊。我认为,我国法上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的分界线应当以时间来划分,过失相抵分管的是损失发生的阶段,而减损规则分管的则是损失扩大的

8、阶段。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责任形式,对于违约金的性质进行准确界定,有助于违约责任乃至整个合同责任制度的研究。二、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违约金,从其逻辑关系来看,是以赔偿性违约金(排他性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的。(一)构成要件。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主债之关系的有效存在,有违约行为。而对于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否违约人具有归责事由?我认为,应当区分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在赔偿性违约金场合,由于其性质上是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强调的是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害的补偿,因而不必要求债务人具有归责事由。在惩罚性违约金场合,由于其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同时,在债务不履行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而,应当要求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另外,是否要求证明损害的存在及其大小?就惩罚性违约金而言,由于非为损害赔偿,所以违约金的发生不以损害的发生为必要。(作者:3COME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service立即删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