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评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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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评介(1)本书是武汉大学朱雷教授最新编撰的一部论文集。这部论文集共收论文二十三篇,最早的一篇发表於二十多年前,最晚的一篇为近年撰成。没有明确分类,根据内容似可分为三组:第一组为高昌历史研究,七篇,依次为:吐鲁番出土北凉赀簿考释、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所见的北凉“按赀配生马”制度、出土石刻及文书中北凉沮渠氏不见于史籍的年号、论麴氏高昌时期的“作人”、麴氏高昌王国的“称价钱”、敦煌藏经洞所出两种麴氏高昌人写经题记跋、龙门石窟高昌张安题记与唐太宗对麴朝大族之政策。第二组为唐代籍帐研究,八篇,依次为:唐代“手实”制度杂识、唐代“点籍样”制度初探、唐“籍坊”考、唐代“乡帐”与“计帐”制度

2、初探、唐律疏议中有关“部曲”法律条文的现实意义、唐“职资”考、敦煌两种写本燕子赋中所见唐代浮逃户处置的变化及其他、敦煌所出索铁子牒中所见归义军曹氏时期的“观子户”。第三组为唐代均田、勋告、府兵等杂撰,七篇,主要为: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的关系及其他、跋敦煌所出唐景云二年张君义勋告、唐开元二年西州府兵“西州营”赴陇西御吐蕃始末、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沽考、吐鲁番出土天宝年间马料文卷中所见封常清之碛西北庭行、敦煌所出万子、胡子田园图考、号文书乙未年赵僧子典儿契中所见的“地水”。此外,还有一篇,名为东晋十六国时期姑臧、长安、襄阳的“互市”,由于其中仅提到1907年敦煌西

3、北长城烽燧遗址出土的西晋末年粟特文信札,没有利用敦煌藏经洞文书和吐鲁番出土文书,故本书将该文放在最後,作为附录。现依次摘要评介如下:吐鲁番出土北凉赀簿考释是朱教授的成名作。该文在贺昌群、宿白、池田温、掘敏一等先生探讨的基础上,首次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三件计赀文书与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室藏二件计赀文书综合加以研究,并定名为“北凉承平年间高昌郡高昌县赀簿”,得到学术界普遍赞同。町田隆吉先生虽然曾撰吐鲁番出土“北凉赀簿”,对一些问题进行了质疑,也有若干精辟见解,但对该文的结论没有影响。此外,我曾撰吐鲁番出土北凉赀簿补说,补充了一件赵星缘旧藏的北凉赀簿,也对一些问题发表了看法,可以参阅。吐鲁番出土文书中

4、所见的北凉“按赀配生马”制度可以视作前文的姊妹篇。该文认为:北凉在计赀定簿之後,还有一种官民均须按赀配养马匹的制度。并指出:这种制度,为高昌特有,直至麴氏王国,还在一定程度上承袭。也得到学术界普遍赞同。我在高昌史稿交通编中,结合前贤关於麴氏王国交通工具“远行马”的讨论,指出民户饲养,供官府使用,系远承北凉遗制,也特别提到该文的贡献。出土石刻及文书中北凉沮渠氏不见于史籍的年号是朱教授原撰於1982年的又一篇力作。该文对出土文献所见北凉承阳、建平等年号进行考证,并首次提出北凉自建年号共有三组,定名存在规律。这个规律用文字表述就是:每组第二个年号的第一个字均为“承”字,第二个字均与第一个年号中的一个

5、字同。用图表表示就是:玄始承玄;义和承和;建平承平。後来,吴震先生在吐鲁番文书中的若干年号及相关问题中,也提出同样见解。但非常可惜,都没有对这个规律的意义进行阐述。因此,我曾撰沮渠氏北凉建置年号规律新探,进行若干补充,可以参阅。论麴氏高昌时期的“作人”也是朱教授的一篇力作。该文对出土文书所见麴氏王国的“城作人”、“田亩作人”、寺院“作人”、封建隶属性质“作人”,都进行了解说。其中,对封建隶属性质的“作人”研究尤为深入。该文认为:这种封建隶属性质的“作人”,地位在奴婢与部曲之间,相当南朝宋、齐时期的“十夫客”。这种封建隶属性质的“作人”,到了唐西州时期,由於身份近似部曲,都改为合乎唐令的部曲了。

6、这种观点,又见於该文的姊妹篇唐律疏议中有关“部曲”法律条文的现实意义。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关尾史郎先生曾撰田亩作人文书小考、田亩作人文书周边,町田隆吉先生曾撰使人作人,对“田亩作人”、寺院“作人”等进行了新的探讨。而关於封建隶属性质的“作人”,由於对“十夫客”的理解不同,争论似乎更大。滨口重国先生在唐王朝贱人制度中,追述前代衣食客,较早触及“十夫客”问题,且有一定影响。宫崎市定先生在唐代赋役制度新考中,谈到唐代正丁杂徭日数时,推测:“十夫客也许就是每月提供十日夫役的徭役劳动者。”陈连庆先生在南朝奴隶考中,认为“十夫客”基本属於债务奴隶。还有一些不同理解,不赘举。因此,堀敏一先生在六朝时期隶属民的

7、诸形态中,认为封建隶属性质的“作人”实际是一种田奴。关尾史郎先生亦撰论“作人”,对封建隶属性质的“作人”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这些都是研究麴氏王国的“作人”必须参考的成果。麴氏高昌王国的“称价钱”的主要观点是:出土文书所见麴氏王国的“称价钱”,只是商人交纳给麴朝的诸种商税中之一种。这种观点也得到学术界普遍赞同。但该文及前文均认为:出土文书所见“臧钱”之“臧”,与“藏”相同,属於所谓“御府禁藏”,而“臧钱”当是另一种商税。虽然得到少数学者赞同,却受到更多学者质疑。卢先前先生曾撰论麴氏高昌臧钱,认为“臧钱”即“赃钱”,属於为赎罪交纳的银钱。关尾史郎先生在前引论“作人”中,对卢先前先生的见解表示支持。

8、这是研究麴氏王国的“臧钱”应该注意的动向。敦煌藏经洞所出两种麴氏高昌人写经题记跋所跋的两种写经题记:一种为号北魏延昌四年高昌客道人得受供养胜鬘经疏题记,一种为号麴氏王国延寿十四年清信女供养维摩诘经题记。前一种题记跋的最大贡献,在於指出旧释“承明寺”之“承”应为“永”,“永明寺”见于於洛阳伽蓝记,是当时西域诸国沙门求法之中心。後一种题记跋的最大贡献,在於指出题记中的“清信女”为高昌公主,“父王”为麴文泰,“太妃”为麴文泰之母张太妃,“世子”为麴智盛。我曾撰关於号文书的抄写地点,对後一种题记的抄写地点进行了解说,可以参阅。(作者:3COME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service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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