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与负: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之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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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与负:新的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之影响(1)【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新的著作权法给图书馆的运行带来的严格约束、对图书馆文化保存职能的强烈冲击,以及对图书馆发展的积极效应,并阐述了图书馆的应对策略。【摘要题】理论探索【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法/图书馆XX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开始施行。新的著作权法对于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等国际著作权条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同时还考虑了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保护所带来的新问题,完善和健全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制度。由于图书馆所收藏、传播、利用的绝大多数都是他人的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贯穿图书馆运行的全过程,因

2、此,著作权法的修改和施行必然对图书馆的建设,特别是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和重大的影响。1对图书馆运行的约束和影响新的著作权法的颁布和施行,使得图书馆的运行受到更严格的约束,图书馆的运行空间越来越小,成本越来越高。新的著作权法扩大了保护客体和保护范围,增加了对杂技艺术作品,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的保护,使保护客体的含义和指向更加明确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些不受本法保护的作品,图书馆所涉及的任何其它作品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都受到新的著作权法

3、的保护,图书馆可自由支配的文献越来越少。新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强化了邻接权所有者的权利。新著作权法新增加了三项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及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或相关的权利,即某些传播者的权利。也就是指通过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播放等传播有关著作权的作品的权利。如其中增加了出版者专有版式设计的权利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出租和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将数字化信息资源上载,通过网络或者是其他途径使读者能够阅读、甚至下载或复制数字化的信息,这

4、是数字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的主要方式。其向公众提供的资源,除传统的纸质文献外,也已大量涉及到影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多媒体作品。这些行为显然要受到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邻接权的约束。由此可见,图书馆运行所涉及的其它任何作品,从它的收集、到整理,到保存以至传递,并且这种传递无论以有线方式还是无线方式,都受到著作权法的制约。否则作品的著作权人就可能随时主张权利,甚至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责任,从而使图书馆卷入到版权纠纷中。根据新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馆对任何其它作品的使用,都必须事先征得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一定的费用。这就使得图书馆的运行要获得大量作品的权利许可,而导致图书馆的操作上的困难

5、传统的纸质文献一本书同时只有一个许可,因此纸质文献一旦购入,也就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许可。而一个数字化的作品可以同时供数万读者进行在线阅读,是否取得许可对权利人利益的影响也远远大于前者。并且我国是一个著作权人数量众多的国家,图书馆每年所要使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更是多得惊人。因此对于图书馆来说,取得数字化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首先,由于易复制性、易传播性以及易修改性,数字化作品的出版与否的界线也越来越模糊。比如,数字化图书馆将馆藏数字化后在网上发布,是否涉及版权人的再次授权?已完成的网上作品可以被分解由他人进行编辑、利用,然后综合形成新的作品,又可再一次的被分解、编辑、利

6、用,这会对已有版权作品形成权利的重叠,图书馆是否要取得每个权利人的认可?这些问题在新的著作权法中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条款;其次,为消除光盘数据库在时间上滞后的弊端,许多服务商都陆续推出了同类产品的网络数据库,用户只需购买许可,或按其它方式付费,就可直接从网络上获取文献。而我国清华大学的期刊全文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数据库等,却不肯放弃光盘的出版,规定必须购买光盘后,才能购买网上许可权,这无形中增加了获得授权的环节;再者,取得权利许可的渠道不太通畅。在图书馆数字化的实践中,数字化作品数量众多,要逐个征得原著者的海量授权,具体操作中非常麻烦,效率很低。世界各国比较成熟的做法是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7、我国新的著作权法只增加了一条关于建立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办法还在酝酿制定之中。新的著作权法在国家、集体、个人间的利益分配方面逐步向个人倾斜根据新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对于图书馆合理使用的特权(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只限定于“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权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因此根据这个界定,图书馆对于受到保护的作品,在使用过程中,都应该征得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现在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为了加强对作品的控制,减少被侵权的风险,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回报,他们也往往不愿出售其所有权,而是采用

8、许可协议方式提供信息产品的使用权。并且目前数字化作品都存在着大量不同类型的数字信息格式,以及频繁的软件升级换代情况。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控制信息格式的转换意味着潜在的商业市场,从而最大限度地获得商业利润。当存储信息的载体更新换代时,权利人能够以不断更新后的载体出售与载体同样内容的信息。而按照著作权的规定,信息的复制和格式转换权归权利人所有,图书馆并没有权利对收藏的数字文献的格式及时进行转换,以便于在新的软、硬件环境下使原有的文献得以利用。这就不可避免地迫使图书馆要为这些数字化作品格式及载体的转换一次次地支付费用。这样一来图书馆的成本将会无限攀升,图书馆的运行更会受到经费不足的困扰。2对图书馆文化保存职能的冲击新的著作权法的颁布和施行,不但使得网络环境下图书馆运行的空间受到挤压,而且还使得图书馆丧失了对作品的保存权。这对图书馆的打击尤为严重。会对图书馆有史以来所发挥的保存人类知识与文化遗产的功能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作者:3COME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service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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