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债资金托管是指银行接受债券发行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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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债资金托管是指银行接受债券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债募集资金及用于偿还债券资金的托管人,与债券发行人、债权代理人签订三方债券资金监管协议或者与债券发行人签署两方债券资金监管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如下职责:为发债及偿债资金单独开立资金托管专户(通常为一个账户),安全保管债券资金并将其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根据债券发行人的指令,完成债券资金的清算与划拨;对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偿还情况进行监管,对资金使用违反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责令发行人改正,拒绝执行的及时报告债权代理人等相关方;在债券付息日或兑付日前对债券资金专户的余额进行检查,余额不足以偿还本息的,给予提醒;出具债券资

2、金监管报告;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发债资金托管通常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发债募集资金托管,即在发债募集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托管服务;二是偿债资金托管,即在债券本息偿还期间为客户提供的托管服务。因此,发债资金托管的期限从债券发行募集开始,直至债券本息偿还完毕终止。交易资金托管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交易中,买方将交易资金交由银行托管,当交易双方履行交易合同,实现约定的交易条件后,银行按托管合同约定在买方或交易双方授权后,向卖方支付交易资金;若双方因故不能达成交易,银行按托管合同约定将交易资金退还买方。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应以真实的商品贸易、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买卖、股权转让、兼并收购和债务重组、留学和移民中介

3、服务等交易合同为基础,服务对象包括国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政府部门及个人和在国内从事交易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托管资金为与交易合同相关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订金、预付款、货款、劳务费、土地转让款、股权收购款、项目资金等。上市募集资金托管是指银行接受上市公司和保荐人的委托,担任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托管人,与上市公司、保荐人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如下职责:为上市所募集资金单独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安全保管募集资金,并将其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根据上市公司的指令,完成募集资金的清算与划拨;当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上交所或深交所规定限额的,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配合保荐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提供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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