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三版梁琦2第二章节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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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 汇票的概念,1.1 汇票的定义,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19条),无条件支付,见票时/指定日期,委托 (order),签发,持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1.2 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票据名称,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命令,确定的金额 (其他条款: 利息、汇率、分期付款),付款人名称 (一般只能有一个; 特殊:英国票据法),“Exchange for”+小写金额 “the sum of”+大写金额 (同时记载),1.2 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收款人名称/抬头,限制性抬头(不能流通转让) 指示性抬头(

2、可以背书转让) 来人抬头(不指定收款人,仅凭交付就可转让;我国不允许),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必要”: 未记载其中一种就视为无效汇票,1.3 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对应记载事项:若当事人没有记载,汇票并不因此失效,而由法律另作规定, 加以补充。 任意记载事项:可由当事人任意记载,一经记载即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担当付款人:为了方便,说明由第三者执行付款 预备付款人: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可向其请求参加承兑或付款 付款日期:见票即付、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 出票地点 付款地点 付款货币、利息、利率及汇率 必须提示承兑及提示期限或不得提示承兑 免作拒绝证书和拒付通知 免于追索

3、 付一不付二,2. 汇票的种类,2.1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1)即期汇票:票面上载明“见票即付”文句的汇票 例如: At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On demand pay to the order of,分类标准:付款期限长短,(2)远期汇票:必须到约定日期方可请求付款的汇票,即定期付款汇票 种类: 出票日后定期汇票(At_ days after date pay to) 见票后定期汇票(At_ months after sight to) 定日付款汇票(On_ fixed pay to/ At 30 days after_ pay to),2.2 银行汇票和商

4、业汇票,(1)银行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分类标准:商业性质,(2)商业汇票: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能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在国际贸易的托收方式中,商业汇票一般由出口商签发,委托当地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收取货款。,2.3 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分类标准:信用基础 (1)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是银行,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由收

5、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解讫通知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取票款时随报单寄给承兑行,承兑行作付出传票附件;第四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2)商业承兑汇票: 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3. 汇票的票据行为,3.1 出票(draw/issue),3.1.1基本概念,由出票人写成汇票并且在汇票上签字,同时由出票人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汇票,收款人,出票人,3.1.2 法律效力,出票对汇票的三个基本票据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对出票人:出票人不负责付款,仅负责担保。担保承兑和付款,是出票人法定的担保责任。担保承兑即当汇票不

6、获承兑时,出票人应负担偿还责任。担保付款即当汇票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时,出票人应负偿还责任。 对付款人:汇票未经承兑前,付款人并无付款责任。(汇票一经签发,出票对于付款人发生委托付款的效力,使付款人处于可为出票人付款的地位。)付款人可以根据汇票提示时他与出票人的关系来决定是否承兑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持票人只能请求出票人偿还票款。 对收款人:收款人接受汇票后,就已经获得付款请求权。但这一请求权在未经承兑前仅仅是一种期待权。收款人还可以取得追索权。但是这一权利不具备一定的条件是不能行驶的。同时,收款人可以将权利转让。,3.2 背书(endorsement),3.2.1 概念,背书是指汇票背面的签

7、字。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在汇票背面签名或再加上受让人,二是交付给受让人。写成背书只是表明背书人有转让票据权利的意图,交付之后才算完成票据权利的转让。,汇票后签名,背书人,受让人,3.2.2 背书的效力,3.2 背书(endorsement),3.2.3 背书的性质,违背不可分性则背书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违背单纯性,仅其所附加的条件无效,3.2 背书(endorsement),3.2.4背书的种类,3.2 背书(endorsement),3.2.4背书的种类,特别背书:具体记载事项为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人签章。 再转让时必须以背书方式进行。,空白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仅有背书人

8、签字即可。 再转让:仅依交付而转让;依空白背书转让; 转依记名背书转让;变更为记名背书转让,背书的连续: 票据在形式上,从收款人起到最后背书人,各背书人之间相互衔接没有间断。 持票人以背书之连续作为他取得正当权利的证明从而行使票据权利。,3.2 背书(endorsement),3.2.4背书的种类,限制性背书: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中带有限制性的词语, 以防止汇票继续转让的一种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代收票款而对票据所做 的一种背书。仅授予被背书人代理权,被背 书人不得将票据权利转让。 质押背书:背书人以票据的债权作抵押物而对票据所做的一 种背书。,3.3承兑(acceptanc

9、e),3.3.1 定义,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同意按出票人指示支付票额的行为:,付款人承兑,提示承兑,持票人 提示,付款人 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并签名,付款人 交还票据于持票人,3.3.2 提示承兑,3.3 承兑(acceptance),有应当提示承兑字样的汇票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应向付款人承兑。,有禁止在指定日期前提示承兑字样的汇票。,无任何有关承兑字样的汇票 持票人可请求承兑也可不请求承兑而径自请求付款。,提示承兑是持票人的权利,持票人使用这一权利有利无害。,对于出票日后定期汇票和定日付款汇票,就承兑而言,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对于见票后定期汇票, 必须提示付款人。,3.3

10、.3 付款人承兑,3.3 承兑(acceptance),(1)承兑的期限,付款人在被出示汇票后,可以不立即承兑或拒绝承兑,而是有一个“考虑期”。我国票据法规定为3日。,(2)承兑的效力,承兑是一种票据行为,其作用在于确认付款人的付款义务。 承兑人的付款义务相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是第一位的,只有当承兑人拒付时才能以此为由转向其前手追索。,(3)承兑的特殊情况-保留性承兑,原则上付款人承兑应是就全部票据金额而言,承担付款责任应是无条件的。,但是实务中,有时会出现付款人在票据上加上一些对票据文义的修改,作部分承兑或附条件承兑等,统称为保留性承兑。,部分承兑:,付款人仅就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作承兑。我国票据

11、法视部分承兑为拒绝承兑。,附条件承兑:,以某种行为发生为条件;修改付款期限;特别指明付款地点使之成为地方性 承兑(local acceptance);等等。,3.4 保证(guarantee),定义:为了担保已经存在的票据上的债务而为的票据行为。 作用:增加信用。 效力: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同样性质和同样内容的连带责任。 在汇票到期日被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足额 付款;保证人清偿之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注:我国汇票法规定只有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才能充当保证人。,3.4.1 保证的概念,3.4.2 保证的方式,3.4 保证(guarantee),3

12、.4.3 保证的类型,(1)部分保证:就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而作。 全部保证:所作保证无部分保证说明,则视为全部保证。 (2)单独保证:单独一人为之。 共同保证:多个人一起作共同保证。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 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若有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之后,可 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3)正式保证:记载有“保证文句”的为正式保证。 略式保证:只有保证人签名的是略式保证。,3.4 保证(guarantee),3.4.4 保证人的责任和权利,(1)与被保证人一起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2)在票据记载合格时,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其他事由无效时, 保证依然有效。 (3)共同保证人对

13、被保证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其中若有一人清偿了 全部债务后,得依民法规定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 的追索权。,3.5 付款(payment),(1)定义: 付款是指由持票人提示,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款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不是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 付款行为人不必以在票据上作一定的意思表示为行为要素,因此 付款不是票据行为;付款人付足全部票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因而付款产生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效果,是法律行为。,3.5.1 概念,3.5 付款(payment),3.5.2 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是付款的前提。 (

14、1)受提示人。可分为三种: (2)提示付款的期限和地点。 时限因汇票种类不同而不同: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远期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到期日起10日内。 地点视汇票上有无付款地记载而各异:汇票上载有付款地的,应在付款地提示,否则,应在承兑人或付款人的营业所或居所提示。,票载的付款人; 票载的担当付款人(即付款代理人); 票据交易所。,3.5 付款(payment),3.5.3 付款货币和付款人权利,付款货币应以票载货币的种类支付。但如果票载货币在付款地不通用,付款人有权依照付款日行市以付款地通用货币支付。 付款人有权要求持票人在收款时在票据上记载“paid”

15、(收讫)字样并签名后将票据交给付款人。若持票人拒绝,付款人可拒绝付款,持票人的付款提示不构成合法提示。,3.6 追索(recourse),3.6.1 基本概念,(1)定义 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行为。,(2)追索的法定原因,到期日不获付款; 到期前不获承兑; 承兑人或付款人逃避或死亡使得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的活动。,(3)追索的权利人,最后的持票人。票据债权人,最初追索权人。 已清偿票据债务的人。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实行再追索。 例如,保证人,参加付款人。,3.6 追索(recourse),3.

16、6.2 追索权的特点,(1)选择性 追索人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款,可选择追索或跳跃追索。 例如:ABCDF F可直接向A或任一前手索偿。 ABCDB B只能向A索偿,C、D原是其后手。,(2)变向性 受追索的人数没有限制,追索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 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追索人向票据债务人中一部分人行使追索权后未能获得清偿, 可变更被追索人,即继续向其他票据债务人实行追索。,(3)代位性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凭追索人交出的 汇票和拒绝证书对自己的前手行使再追索权。,3.6 追索(recourse),3.6.3 追索的程序,3.6 追索(recourse),3.6.3 追索的程序,(2)拒付通知 持票人在做成拒绝证书后、行使追索前,将票据拒付事由告知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让偿还义务人及早知道拒绝事由,为偿还做准备,或自动提前偿还,或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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