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一体化教程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常兴华项目二汽车保险承保--常兴华汽车保险与理赔一体化教程任务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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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二 汽车保险承保,任务八 变更、终止汽车保险合同,汽车保险与理赔,任务八:订立、变更、终止汽车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合同的含义,1,2,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含义,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汽车保险合同:是经营汽车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与汽车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汽车保险合同适用于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民法、合同法。,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批单,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 凭证,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书面 协议,保险 条款,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投

2、保单:汽车保险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或者称为“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投保的一种书面形式。,投保单由保险人实现设计并印刷,上面列明了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投保人只需在投保单上按列明的项目逐项填写即可。 投保人填写好投保单后,保险人审核同意签章承保,这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的书面要约,说明汽车保险合同已告成立,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二)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根据汽车投保人申请,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 保险单上列明了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它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

3、定权利、义务和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经济损失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三)暂保单:是保险人出具正式保单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签订暂保单不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暂保单具有与正式保单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正式保单相比,暂保单的内容相对简单、保险期限短。,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四)保险凭证:也称保险卡,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1.被保险人与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不止一人,便于随身携带,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 2.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事项以保险单为准。,汽

4、车保险合同的形式,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五)批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可能发生需要部分更动的情况,这时要求对保险单进行批改。保险单的批改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统一和标准措词的批单。,1.批单内容包括:批改申请人、批改的要求、批改前的内容、批改后的内容、是否增加保险费、增加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增加的保险费。 2.需明确标明除本批改外,原合同其他内容不变。,三、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按我国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

5、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对汽车具有利害关系,存在可保利益。 (3)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汽车保险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 1.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2.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足额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付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被保险人。 4.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5.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代位追偿。,1、汽车保

6、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按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 (2)保险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3)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1、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汽车保险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 (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 汽车保险保险人的权利: (1)决定是否承保 (2)收取保费 (3)有权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有权代位追偿、

7、处理赔偿后的损余物资。,(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关系人: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汽车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三)汽车保险合同的中介人,中介人:在汽车保险合同成立及其理赔过程中存在的社会中介组织。,1.汽车保险代理人(专业、兼业、个人) 2.汽车保险经纪人(有限责任公司) 3.汽车保险公估人(有限责任制的保险公估公司),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1.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2

8、.汽车保险合同过的客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即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用来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通过保险条款使这种权利义务具体化。 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约定条款)。,基本条款是汽车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没有基本条款也就没有汽车保险合同。 附加条款是应投保人的要求而增加承保危险的条款,相当于扩大了承保范围,满足部分投保人的特殊要求。,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 4.责任免除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

9、务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 9.保险金赔偿方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通过投保人要约与保险人承诺之后,汽车保险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又称为“订约提议”,汽车保险合同通常以投保人填写的汽车投保单作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意愿的要约的形式。 承诺又称为接受“订约提议”,在保险实务中,承诺是保险公司通过审核保险单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提出的保险业务。承诺也就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过程。,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自投

10、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不一定一致。 机动车辆保险实践中,各家保险公司一般均以缴纳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关于保险合同附生效期限,我国保险公司普遍推行“零时起保制”,合同生效时间放在合同成立日的次日零时。,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和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

11、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内容 的变更,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案例: 某粮油储运公司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 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2年10月25日起至2003年10月 24日止,并及时缴付了保险费。2002年12月,该公司将车转让 给个体户李某,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2003年9 月,李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经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评 估,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3.8万元和4.5万元。根据公安交 警大队出具的道路

1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 责任。2003年10月,粮油储运公司和李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 索赔申请,并同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辆管理所过户的证明。 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以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指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当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使保险合同效力提前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保险人解除汽车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可以依据以下法定条件行

13、使合同解除权: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未通知保险人。 3.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不尽维护安全的责任。 4.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案例: 桑塔纳本跑“黑车”却以自用车投保 出事故赔还是不赔? 年月日,王某到某县支公司投保一辆普通桑塔纳轿车,称是家庭生活自备车,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时止。保险公司按家庭自备车收取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万元)保费元,附加车上人员座位险(限额每座万元)保费元。 年月日,该

14、车与一辆夏利车相撞,造成对方车辆损失元,王某车辆翻入路基下,车内一人重伤。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现场核实:车内伤者为乘出租车之人。人员伤残总费用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夜晚雨天车速过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条和第条之规定,应负全部责任,负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年月日,事故处理结束后王某向某县支公司提出索赔。对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起事故属碰撞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但是,理赔科人员发现该车按家庭生活自备车非营业车投的保,而在查勘现场时,询问车上伤者为乘出租车之人,并出示了出租车票。经调查后核实该车纯属跑“黑车”的

15、私人出租车属于营业车,应收该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万元)保费元,故投保人实际缴费不足。,分析结论:依据投保人王某属于故意隐瞒桑塔纳营业的性质,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并应解除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法律后果,行为,合同,保险费,保险责任,故意未告知,解除,不退,不承担,过失未告知,解除,可以退,不承担,谎称保险事故发生,解除,不退,不承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解除,一般不退,不承担,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后果,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汽车保险合同的终止:指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绝对消灭。,教学总结,小结: 本次课我们学习了汽车保险合同的相关基础知识和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事项,大家应重点理解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相关事项。,布置作业,请同学们以小组为单位,课后收集有关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相关方面的案例,并形成文字资料上交,下次课派代表发言。,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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