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对酒后驾驶当前现状思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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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摘要 第1页关键词 第1页一、酒后驾驶成因与现状第1页(一)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 第1页(二)经不起酒桌上朋友、上司的再三劝酒 第2页(三)喝一点酒不会影响开车 第2页(四)喝酒后大量饮用浓茶、咖啡或苏打水可以解酒 第2页(五)违法成本偏低 第2页(六)人情关系网影响交警正常执法 第2页二、酒后驾驶致危原因 第2页三、酒后驾驶法律规定 第3页(一)驾驶人培训考证方面的法律规定第3页(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量刑方面的法律规定第4页(三)交通违法行为防范制止方面的法律规定第6页四、如何杜绝酒后驾驶 第7页(一)对酒后驾驶下“猛药” 第7页(二)酒后不驾车自律最重要 第7页(三)酒店应该推广

2、代驾 第7页(四)劝酒者也应受罚 第7页结语 第8页参考文献 第8页对酒后驾驶当前现状思考【摘要】酒后驾驶是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律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其危害触目惊心,系发生交通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酒后驾车”分为两类:一类是饮酒后驾车,一类是醉酒后驾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饮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为: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醉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为: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法理上有一个“先行行为引起特定义务”的理念。即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向驾驶人提供了饮酒场所,那么就产生了防范驾驶人酒后驾驶的特定义务。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词】酒后驾驶 判断标准 刑法 民法通则 法律责任 在我国当今,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酒后驾车已成为道路交通的“杀手”。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从医学角度分析酒的成分、吸收、转化和酒的毒性作用对驾车的影响;从各个不同侧面分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根源,从防治上筑牢教育、监督、处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们出行交通安全 2011年5月5日,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4、对被告人侯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起案件成为醉驾入刑即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对醉驾者的判决。今年5月1日晚,司机侯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舞钢市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每100毫升223.7毫克,为醉驾标准的近3倍。侯某因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并被移送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后又被检方提起公诉至法院。舞钢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上判决,侯某宣判时表示服判不上诉。那么,对于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呢?发生酒驾的当事人依法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一、酒后驾驶成因与现状(一)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调查中发现有4

5、0%的人盲目自信,认为自己酒量大,开车技术过硬,喝一点酒开车应该没有事。有些人是想借酒后壮胆,在众人面前特别是异性面前总想“炫耀”自己高超的车技,并以惊险刺激的驾车动作换取异性的惊呼、尖叫声为快感。(二)经不起酒桌上朋友、上司的再三劝酒。在中国,劝酒、逼酒现象相当普遍,醉酒者呕吐不止,跌倒昏睡,丑态百出。尽管如此,许多人在酒桌上还是经不起再三劝酒,他们认为喝少了不够朋友、不够意思,会伤害朋友之间感情;上司敬酒不喝会有不尊重领导的嫌疑;生意伙伴敬酒不喝会丢订单。总之,都不愿因为喝酒得罪人,伤身体也不愿伤感情。(三)喝一点酒不会影响开车。不少人认为“喝一点是可以开车的”,即便被交警逮住,也难以测量

6、出来。那么喝多少酒才算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每百毫升时,即达到酒后驾驶处罚的条件。据推算,成年人在一般情况下饮用350 毫升啤酒后(约一钢化玻璃杯),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20mg/ml,就达到酒后驾车处罚的条件了。(四)喝酒后大量饮用浓茶、咖啡或苏打水可以解酒。很多人认为饮用浓茶、咖啡或苏打水可以解酒,不会影响驾车。而实际上,大量饮用这些东西只能增加体内的水分含量,并不能有效加速体内酒精的代谢,对于血液酒精浓度的影响微乎其微。(五)违法成本偏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对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更多没有造成重大伤亡的事故的酒

7、后驾车只给予罚款、扣分,最多也只是拘留15天的处罚。这种轻微的处罚根本不足以引起驾驶人的重视,使其违法成本大大降低,对酒后驾车者震慑力不足。有关专家表示,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宽容”,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六)人情关系网影响交警正常执法。人情关系网问题的存在,给交警公正的执法带来诸多障碍,亲戚、朋友、同事、上级领导部门的说情者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查酒”专项行动小组在执勤时不得不关闭手机,以免在执勤中受到众多干扰。说情者的纵容说情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酒后驾驶人的嚣张气焰。二、酒后驾驶致危原因(一)饮酒初期,使人兴奋、健谈、自负、情绪不稳定,造成对驾车速度失控,不听劝告,好高骛远。(二)出现

8、眼球震动,视觉模糊,手、脚触觉能力下降,肌肉运动不协调,行动迟缓笨拙,即产生共济失调,判断能力和机械操作能力下降,驾驶人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踏板的动作中间反应时间一般为0.75秒。而当饮酒驾驶人体内酒精浓度达到0.3%时,驾驶能力就有所下降;浓度达到100毫克时,下降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致使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上动作失调,手脚灵敏性降低,不能及时准确处置危险情况,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三)饮酒后身心极易疲劳,注意力降低。酒精对脑组织的亲和力较强,饮酒后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因此导致驾驶人注意力涣散,反应能力下降,思维迟缓,技术

9、操作的精确度减退,如果仍然强作精神操作驾车,必然产生交通事故。三、酒后驾驶法律规定 (一)驾驶人培训考证方面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培养起多数驾驶人对有关法律规定的认同意识从而不愿违反有关法律规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机动车的驾驶、营运、操作以及其他培训实行社会化,由法律规定的发证部门依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制定本证的培训大纲和教程、培训许可条件和考核办法、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款为:“培训学校、培训班根据开展的培训类型申领到相应的培训许可证后,应当依照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程开展培训活动,并接受该部门的质量考核,培训质量不能达标的,由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培训许可证。 现

10、有的培训使得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和营运培训混为一起,由交通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实行资格许可。实践中对机动车驾驶培训过程中出现的应试化培训等现象,公安主管部门只能通报交通部门,由交通部门研究处理,从体制上弱化了公安主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的监督和考核,而机动车的驾驶培训、驾驶人的营运培训和其他轮式机械的操作培训是几种不同类型的培训,机动车的驾驶培训是基础。所以,由各发证部门依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各类培训活动实行资格许可和质量考核,即有利于各培训学校和培训班根据自身的师资条件开展单一类型培训或者多种类型培训,又有利于各发证部门发挥职能特长,对本证的培训活动实施直接的监督和考核,从体制上理顺了各主管

11、部门对各自培训活动的业务监督和质量考核。(2)建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驾驶各类机动车的实际需要,结合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分类编制更为实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大纲和培训教程和更为合理的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条件和考核办法,例如适当减少与机动车实际驾驶和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不大的部分常识教育及法律规定,增加近年来比较典型且多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并附警示教育光盘。通过真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从一开始就教育学员认识到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重要性。改目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中培训课时方面的硬性规定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考证过程中建立机动车驾驶培训档案,对培训学校、培训班一定时期培训的驾驶人被吊销驾驶证

12、的人数占到同期培训的总人数的一定比例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该项培训许可证。经过整改后方可发还或者再次申请,更有利于驾驶培训机构实施目标教学,因人施教。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末尾增加:“科目一考试题库随时更新并对外保密。” 现有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程往往都是全篇照搬了一些有关的法律规定,加上部分机动车驾驶常识和全套考试题库,缺乏一定的实用性和教育性,加之社会化的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作为一个经营机构,必然要追求高通过率,题库公开,实践中容易出现一种应试化倾向。所以通过修改,使培训教程更具实用性和教育性,加之题库保密,学员不得不系统认真地学习培训教程,通过对驾驶培训学

13、校、培训班的目标考核,使其不得不在追求高通过率的同时,自觉注重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出的驾驶人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以至于在一定的时期内不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量刑方面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提高惩戒作用,增强部分驾驶人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畏惧意识从而不敢违反有关法律规定。(3)建议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年33号)第二条第二款(一)项为:“饮酒、吸食毒品后、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五)项为:“客运机动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在车顶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

14、违反有关规定在车厢载人,超长、超宽、超高,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在(六)项后增加:“(七)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有追逐竞技行为的。”在第六条中增加第二款:“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未立即停车或者停车后又驾车逃逸时发生第二次以上交通肇事;醉酒、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三十以上有追逐竞技行为的;客运机动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四十以上;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六十以上;驾驶拼装或者报废五年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后共造成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第一种情形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采取了立即停车措施,因制动失效或者外力作用造成的,依照第二款处罚。” 现有的法释第二条第二款(五)项未将“严重超载驾驶”定量化,且未将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疲劳驾驶,较为严重的超速飙车、客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致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纳入本条本款,而现实中这些情形与“严重超载驾驶”具有相同的特征,尤其是超速飙车更具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另外现有的法释第三条只是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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