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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委 托 代 理 合 同二 0 一一年九月 1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委 托 代 理 合 同委托人 与代理人 *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如下: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标准条件;2.本合同专用条件;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代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五、委托人向代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
2、方式、币种,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2本项目建设管理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贰 份。 委托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3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委 托 代 理 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 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 ”是指委托人委托 实施代理的工程。(2)“委托人 ”是指承担直接投 资责任和委托代理 业务
3、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代理人 ”是指承担代理 业务和代理责 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代理机构 ”是指代理人派 驻本工程现场实 施代理业务的组织。(5)“项目 经理” 是指 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派到代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责任人。(6)“承包人 ”是指除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代理的正常工作” 是指双方在专 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代理的附加工作” 是指: 委托人委托代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代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
4、的工作。(9)“工程代理的 额 外工作”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理业务的工作。(10)“日 ”是指任何一天零 时至第二天零 时的时间段。(11)“月 ”是指根据公 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 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4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适用汉语语言文字 书写、解 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代 理 人 义 务第四条 代理人按
5、合同 约定派出代理工作需要的代理机构及代理人 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项目经理及其代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代理规划,完成代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代理工程范围内的代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代理工作。第五条 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工程相关各方的关系。第六条 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 设 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
6、保密资料。委 托 人 义 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代理业务之前应向代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积极配合代理人协调工程相关各方的关系,配合代理人实施代理工作。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理人书面提交并要5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 应当将授予代理人的代理 权利,以及代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代理权限及时书面通
7、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代理人开展代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代理人提供 办公用房、通 讯设施、代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代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 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代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代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代 理 人 权 利七七七七 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8、,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6(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
9、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代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代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
10、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代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代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代理机构提出,由代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代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
11、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7委 托 人 权 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代理人调换项目经理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提交代理工作月报及代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代理人员不按代理合同履行代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代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代 理 人 责 任七七
12、七七七 在代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 设进 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代理人在合同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代理人重大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七条 代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 赔偿 要求不能成立时,代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 托 人 责 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 应当履行委托代理合
13、同 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8代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代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代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代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代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代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代理业务时,代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代理业
14、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代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代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代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双方履行完本合同义务的,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代理人在应当获得代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代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代理业务时限超
15、过六个月的,代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9第三十六条 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代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代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 认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代理 义务时,可向代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代 理 报 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代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