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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文本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人系 工程的业主,受托人是一家具有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公司,委托人现委托受托人承担该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工程的委托管理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 点:工程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目前工程形象进度:(工程概况的具体内容由双方根据项目所处的不同建设阶段的不同情况进行填写)二、委托工作范围和内容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由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二、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总额大写: 。 小写: 。该
2、项目管理费总额为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所收取的管理费,受托人完成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通用条款及其附件。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5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形成的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书面文件。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面实现本合同确定的管理目标,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及时向受托人支付本合同确定的项目管理费。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之日终止。九、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 真: 传真: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
4、接投资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3)“受托人”是指承担项目管理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4) “项目管理部”是指受托人组建的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机构。(5) “项目管理部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受托人授权范围、期限和内容,代表受托人履行项目管理合同并具备相应管理资质和能力的人员。(6) “项目管理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管理报酬总额。包括受托人员工的工资、职工福利费、交通费、办公费、办公设备折旧费、邮电通信费、物料消耗摊销、交际应酬、受托人聘请顾问的顾问费、其他办公费用及受托人应付税费。(7)“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
5、理的企业受业主或其他合法主体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或其他合法主体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8)“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工作。(9)“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或和由于非受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0)“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但为了实现项目管理目标受托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因非受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产生的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11
6、)不可抗力:指因不可避免、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对工程造成损害的因素。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等。(12)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4)“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
7、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四条 合同文件的解释、沟通:1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以最有利于推动本工程进展为原则双方按如下顺序解释:(l)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4)本合同通用条款及其附件。(5)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书面文件。2本合同项下发出的文件、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1)若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即为送达。2)若用书信发出,收件人在挂号回执或签收凭证上签字即为送达。3)若用传真或电传发出,则在有效发送时即为送达。第二章 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第
8、五条 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包括如下部分或全部范围,具体管理范围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的范围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成本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资源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及收尾管理等。第六条 委托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若干阶段或全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如下部分或全部内容,详细的管理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协助委托人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2)协助委托人办理土地征收、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3)协助委托人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
9、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4)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5)协助委托人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6)协助委托人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委托人移交竣工档案资料。(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8)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各方一般权利第七条 受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根据以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的约定,将以下权利授予受托人,具体授权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选择工程设计单
10、位、监理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的建议权。(3)就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功能设置、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要求,向委托人提出专业处理意见的建议权。(4)根据经济、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受托人的技术与管理优势,就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并呈交书面报告。(5)按照确保项目功能完善、确保质量、确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对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并及时通知承建商。(6)对工程建设有关的参建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
11、先向委托人报告。(7)受托人发布开工令、 停工令和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h 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8)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或更换。对在各道工序、分部及分项工程中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施工工艺、不合格的部品部件、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措施等,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直至返工。承建商取得项目管理部的复工令后方可开工。(9)项目推进与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O)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
12、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11)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其他参建方包括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及承建商工作不力,项目管理机构有权提出调换人员的建议。2有权对任何涉及第三方合同规定的条款提出变更建议。3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内,委托人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变更与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由项目管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当争议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法院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时,受托人应当提供事
13、实材料。4.如具备相应资质,受托人有权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监理招标,如中标则可承担该项目的监理工作。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咨询业务,如受托人具有相应资质,则受托人可负责完成该咨询业务,并有权取得相应报酬,具体事宜由双方在实施时在咨询合同中另行约定。5由于非受托人原因使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本工程的工期相应延长,受托人有权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6受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第八条 委托人的权利包括如下内容:1委托人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
14、位并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2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涉及使用功能的要求的认定批准权,以及根据本合同约定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委托人有权根据附件 2 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要事项及一般事项进行审批。4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员。受托人调换项目管理部经理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5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6委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四章 各方一般义务和责任第九条 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1受托人应尽职尽责地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和其他要求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在履行本合同约
15、定的义务时,受托人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为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2根据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受托人应:2.2.1 根据合同进行工作。2.2.2 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公正地进行工作,并最大限度保证委托人在投资、进度、质量等方面的利益及诉求。2.2.3 在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确认或批准。3受托人进行本合同下的项目管理工作,须向委托人报告,就特定的事项应获得委托人事先书面确认、同意、核定或批准。4受托人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库存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5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