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学基础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胡黄卿 主编第二章 女性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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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女性与法律,教学目的:了解女性有哪些权利 教学重点与难点:女性权利意识与维权途径 第一节 女性权利的历史 第二节 我国女性的法定权利 第三节 女性权利意识与维权途径,第一节 女性权利的历史,传统社会妇女地位: 礼法规范 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德、妇容、妇言、妇功。 三纲五常:夫为妻纲为首。基于三纲,“忠君”、“孝亲”、“贞节”是传统社会道德的主要规范。“贞节”是专门为女子设置的,反映家族主义和轻视妇女。 孝经: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 尚书牧誓:牝鸡无晨。牝鸡司晨,惟家之索。 诗经:乱非降自天,生自妇人。 女儿经:遵三从,行四德修已身,如履冰。,(一)男女

2、生来不平等,男孩子出生,叫做“弄璋之喜”;女孩子出生,叫做“弄瓦之喜”。“璋”是美玉,“瓦”是原始的纺锤。 这是很明显的歧视性描述。“弄瓦”一开始便把女性固定在“内务”的角色上,限制了她们的活动范围,从而便于进一步控制女性的思想,操纵她们的肉体。,(二)传统女性没有独立身份,礼记郊特性明确规定:“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这番话先是假惺惺地肯定了夫妻“同尊卑也”,随即笔锋一转,指出妇女没有爵位,“从夫之爵”而已,连坐席排列都须以丈夫的身份为准。 可以说“妇人无爵”这种下流的思想泛滥成灾,充塞着学者们推崇的典籍。 “妇人,伏于人也。”孟子滕文公下:“无违夫子。以顺为

3、正,妾妇之道也。”班昭:“夫者,天也;天固不可违,夫固不可逃也。”把丈夫视为天,不得违背,可见女性的身份已卑微低下到了何种程度!此外尚有大量流传甚广的俗语,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夫从夫,夫死从子”之类。 这些东西都表明了,在“夫为妻纲”的专制之下,传统女性已沦为男人的附属品。,(三)传统女性没有独立人格,中国传统女性的人格被父权、夫权吸收,没有独立的人格可言。这是非常正确的论断,一点也没冤枉。宋史列传第二十里就赫然写着:“礼,妇人有三从之义,而无自专之道”。 什么是“妇人无爵,从夫之爵”,什么“妇人,伏于人也”,什么“无违夫子”,还有宋史礼志:“又妇人无常秩,各以夫氏为定,夫亡以子为次

4、。”明史列女传:“妇人之行,不出于闺门。”均是传统女性没有独立人格的表述。,(四)传统女性没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女性既然没有独立的身份,相应的,自然失去了财产权和继承权。 礼记内则:“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不仅如此,倘若子妇从娘家获得馈赠,也要“受而献诸舅姑”。剥削到了这个份上,可谓彻底! 司马光也说:“凡为子妇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五)传统女性是男人的私产,礼记曲礼上:“女子许嫁,缨。”意思是说女子订婚后要挂上项链,表示已经有所归属了。这好比今天戴订婚戒指,十分正常。但它接着说:“非有大故,不入其

5、门。”规定闲杂人等(主要指男性)如果没有大事,就别前去叨扰,不能找她出去玩。看来女子一旦订婚,其地位、人格便是男方的了,为男性利益计就该把她“保护”起来,免受“玷污”。 古人结婚十分注重对方的财产。清代赵翼谈及古代婚姻时说:“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 这种靠经济关系维系的婚姻,也可用来从侧面证明女性是男人的私产。,(六)传统女性没有再嫁的权利,宋以前虽然屡有儒家提倡妇女守寡,却并未引起多大的反响,收效甚微。 管子里就有“取鳏寡而合之,予田宅而家之。”可见政府非但不禁止妇女再嫁,倒还有奖励措施。 史记外戚世家也分明记载了平阳公主再嫁卫青的史实,而且还是光明正大的奉旨成婚。 汉

6、代名臣陈平的妻子“尝五嫁夫辄死”,而时人并未因此对她有所鄙夷,也不认为她“克夫”。唐代再嫁的公主有二十七位,其中二十四位嫁了两次,三位嫁了三次。 五代的周祖更是先后娶了四个寡妇。 到了宋初再嫁也非常普遍,许多大臣的母亲都有再嫁的经历,比如范仲淹的母亲,范仲淹还曾作主把自己的寡媳嫁给门生王陶作续弦。,(七)传统女性沦为战利品,战争是男人的“运动”,女性常常是战争中首当其冲的受害者,纵观我们这个“文明古国”的历史,也不能脱俗。 汉书陈涉项籍传:“后数日,羽乃屠咸阳收其宝货,略妇女而东。”不但官军;“农民起义军”也屡有类似行为。如宋史前废帝本纪“(贼)肆宴园陵,规图发掘。诛剪无辜,籍略妇女。”清史太

7、祖本纪:“丁未,进击多罗特部,败之,多尔济哈谈巴图鲁被创遁,获其妻子,杀台吉古鲁,俘万一千二百人还。” 有抢的便有抢回的。明史太祖本纪:“乃搜军中所掠妇女纵还家,民大悦。”他们抢来抢去好不热闹,却从来只把妇女当成私产、玩物看待。纵以抢回的一方论,心里想的也无非是这是我的财产,我的女人,怎么能被你抢走?,(八)传统女性没有受教育的权利,在剥夺女人受教育权利这方面,充分暴露了古人自相矛盾的观念,也充分暴露了他们歧视女性的思想和对伦理道德的伪善。 按照儒家思想,人性本善,孟子当年并没有在这四个字前面加上性别之类的限定词。可传统观念里女人却是天生的祸水,既如此,还算什么人性本善呢?起码,人中间有一半就

8、不善嘛!正因为女性天生是祸水,而读书正是做官发财的垄断社会资源的途径,自然要剥夺女性的受教育权利。 但儒家不是宣扬自己的那套能感化一切人么?那为什么还不让女性在教育界占有一席之地呢?这不是很矛盾吗?其实说穿了,就是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一定要由男性垄断,资源决不能“共享”。这样,他们就能更好的利用、玩弄女性了。,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妇女地位权利的讨论,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多重等级标准,既有贵贱、贫富之分,又有长幼伦理次序以及两性之别。这些等级标准在某种程度具有互补性。媳妇成公婆“婆权”:相夫、教子、御媳。孟母三迁、岳母刺字。 中国有轻视妇女的观念,但是没有仇视、诋毁妇女的运动。中国古代维系男尊女卑社会的礼

9、教,本身也给女性留下了一定的活动缝隙,同时也对男性与男权进行了一定制约。礼教的发展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大体是南宋以后,尤其是明清时代,礼教才真正成了严重压迫、禁锢妇女的元凶。 自我认同问题。缠足,当时女子皆以此为美,特别是上层纷纷仿效。(问题的文化性),西方社会传统(对比),古希腊人对于女性的描述 古典时期希腊人的思想包含了自然界与女性的关系,而与女性密切相关的是她的最无法控制的、自然的、强烈的原始性。如地母该亚既长出了繁茂的植物,也长出了畸形的、半人类的生物(百手神、独目神等)。在有关宗教主题的散文中几乎没有比疯狂的女人更常见了,她或者独自出现,或者与神或神的侍从森林之兽同时出现。她光脚奔跑,

10、衣服凌乱,她的头上和胳膊上盘曲着蛇,手里握着树枝,因此,女人的疯狂行为也是妇女与植物繁茂、野兽横行的自然界密切联系的一种表现。,古希腊文明的妇女观,正因为希腊人认为妇女是和本能的、自然的、欲望的世界相联的,所以他们极其厌恶女人,认为女人是这个世界的文明之敌,是没有限制、没有约束和不遵守法律的,是丑恶的、野蛮的、非理性的;而受严格自我控制的自由才是希腊的思想。妇女被看作是一种混合生物,是一种适合于社会和家庭的需要、但本质是反社会的驯养动物。正如欧里庇得斯在一个无名作品片断中说到的:“妇女比咆哮的大海,湍急的洪水,势不可挡的火苗还可怕;她的存在证明了上帝对人类的仇视。”修昔底德说:。,不同的文化传

11、统,中国传统社会的妇女,被纳入到家庭体系当中,虽然男女很不平等,但他们之间拥有紧密的联结。男女矛盾、妇女地位与权利在家庭内部得以解决和补偿。这是为什么中国传统社会没有产生过正式的妇女运动。 反观希腊文明传统,女人曾是作为男人的对立面而存在,两性之间对抗强烈。这是为什么西方社会很早便开始了妇女运动,成立妇女组织,发展了女性主义思潮。,传统女性的地位,经济地位:律法剥夺女性的财产继承权。 作为女儿,如,从唐代开始,法律对财产的继承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女性便没有了财产继承人的资格。清代,无子嗣的家庭立同宗子侄为继子,只有在“户绝财产果无同宗继承人”,才由“所有亲女承受”。而有女无

12、子,又无同宗子侄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 作为妻子,唐代的法律规定,凡寡妻寡妾没有儿子作为继承人,才可能代承夫份,但寡妻寡妾代承夫产后,如若改嫁,必须归还夫家。明清两朝,法律规定:夫亡无子守其志者,合承夫份,但须凭族长择辈份相当的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婚姻地位:包办买卖、一夫多妻、“七出”,一夫多妻,我国古代礼法只承认一夫一妻,唐宋明清的律令禁止有妻更娶妻。但男子在妻之外,还可娶媵(ying)和妾。如天子、诸侯一聘可以有十二女或九女,而妻妾则不能有二夫,违者以奸论。(晋令:官僚可以按品纳妾一至四人)。这是事实上的多妻婚。,七 出,“七出”,即弃妻的七个条件。“不顺

13、父母者,无子者,淫僻者,嫉妒者,恶疾者,多口舌者,窃盗者”。尽管犯“七出”时有“三不去”的限制(经持舅姑之丧不去,娶时贱后贵不去,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但其权利完全是单方的:“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女子无离婚的自由。如妻妾擅自离开丈夫或改嫁,要受到刑事制裁。 包办买卖婚姻(也包含对男子),法律权利:男女同罪不同罚,我国古代统治者认为,天下罪行,莫过于“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其中牵涉到夫妻之间的有恶逆、不睦、不义三种。妻妾杀害夫君,入恶逆罪,斩;而丈夫杀妻入不睦罪,绞,杀妾则未入恶罪之内。妻妾殴打和控告夫君,入不睦罪;而夫君殴打和控告妻妾则

14、否。妻妾闻夫丧而匿不举哀,或作乐、释丧服着吉服,或改嫁,入不义之罪;而丈夫犯妻妾时则否。唐律疏议对此的解释:“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即须号恸。而有匿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 罪者即使遇会赦也不原宥。,受教育权:女子无才便是德,“学而优则仕”只是对男子而言,妇女则被排斥于受教育之外,所谓 “女子无才便是德”。温氏母训告诫 “妇女只许粗识柴米鱼肉数百字,多识字,无益有损也。”归有园的尘谈竟说:“妇人识字多诲淫。”诚可谓荒唐之谬论。 妇女仅有的一点教育主要是道德方面,内容不过是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礼法规范,以及专门为女子编写的

15、书籍,如刘向列女传,刘歆、曹植列女传颂,班昭女诫等等。,政治权利:政治无权,依附政治,礼记内则:“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尚书牧誓曰:“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悖”。男女有严格的内外之分。妇女不能参加祭祀祖先,甚至不能有自己的姓名。排斥女性参与政治。国家衰败常归因于女祸,如“夏亡于妹喜,商亡于妲己、幽王宠爱褒妃女、身死国破葬戎狄”等。 依附政治,依附于男人干预国家政治。战国时代的宣太后摄政开创了父权时代妇女参政的先河;西汉吕后是垂帘听政的开启者。,身体权利:畸变的身体,“缠足”的摧残。大致起始于五代时期,宋代缠足已经流行,以脚小为美。其目的是供男性欣赏、玩弄。,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妇女地位权利的讨

16、论,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多重等级标准,既有贵贱、贫富之分,又有长幼伦理次序以及两性之别。这些等级标准在某种程度具有互补性。媳妇成公婆“婆权”:相夫、教子、御媳。孟母三迁、岳母刺字。 中国有轻视妇女的观念,但没有仇视、诋毁妇女的运动。中国古代维系男尊女卑社会的礼教,本身也给女性留下了一定的活动缝隙,同时也对男性与男权进行了一定制约。礼教的发展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大体是南宋以后,尤其是明清时代,礼教才真正成了严重压迫、禁锢妇女的元凶。 自我认同问题。缠足,当时女子皆以此为美,特别是上层纷纷仿效。(问题的文化性),第二节 我国女性的法定权利,女性权益的涵义: 女性权益就是女性作为社会上的人所应当享有的与其他主体一样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及其他权利。 女性权益根源于女性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维护女性的尊严和价值的本质要求。女性权益的概念来源于女性人权的内容,它的本质特征是鲜明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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