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与房屋建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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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第一章第一章 房屋房屋3 一、房屋分类3 二、房屋面积7 第三章第三章 房屋用地房屋用地9 一、房屋用地面积10 二、房屋用地按用途分类10 三、土地管理11 第四章、房屋及居住状况第四章、房屋及居住状况12 一、房屋状况12 二、房屋建设状况12 三、居住状况13 第五章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13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13 二、基本情况指标14 三、房地产投资完成情况15 四、资金来源16 五、土地购置和开发情况18 六、房屋面积及价值指标19 七、商品房屋销售与出租情况19 八、开发经营情况20 九、其他指标22 第六章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交易23 一、房地产交易23 二

2、、房地产交易税费24 第七章第七章 房地产中介房地产中介25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25 二、房地产咨询25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25 四、房地产经纪26 五、住房置业担保26 第八章第八章 房屋权属房屋权属29 一、房屋权属登记29 二、房屋权属登记分类30 三、房屋权属证书30 二、房地产权属档案30 第九章第九章 物业管理及房屋修缮物业管理及房屋修缮31 一、物业管理31 二、房屋修缮32 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33 第十章第十章 房屋拆迁房屋拆迁34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房地产行业学会、协会房地产行业学会、协会34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34 一、房改及住房保

3、障政策落实情况35 二、住房公积金36 第一章 房屋 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 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 2.2 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但根据某 些地方的生活习惯,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也应包括在内。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 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 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

4、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 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存量房】 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再上市房】 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 房屋。 一、房屋分类 (一)按房屋用途分类 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 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一栋住宅楼的地下室不住 人,一层为商店,其余为家属住宅,则应将地下室面积计入其他用途,商店面积计入商业 营业用房,其余面积计入住宅,如一座厂房带有生活间、办公室,可都计入厂房面积。 1、住宅 【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

5、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 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 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 一户使用的房屋。 住宅按套统计。两户合用一套的住宅,按一套统计;一户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应按实 际套数统计。 【非成套住宅】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集体宿舍】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 2、工业、交通、仓储用房 【工业用房】是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 房屋。 【

6、公用设施用房】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 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铁路用房】是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 【民航用房】是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 【航运用房】是指航运系统从事水路运输的房屋。 【公交运输用房】是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货运输、装御、搬运的房屋。 【仓储用房】是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3、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 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是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

7、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旅游用房】是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社等主要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 屋。 【金融保险用房】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 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 【电讯信息用房】是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 用的房屋。 4、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教育用房】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 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医疗卫生用房】是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站) 、检(防)疫站、保健院 (站) 、疗养院、医学化验、药品检

8、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 房屋。 【科研用房】是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5、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 【文化用房】是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 房屋。 【新闻用房】是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等从 事新闻出版所用的房屋。 【娱乐用房】是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园林绿化用房】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 防护林等所用的房屋。 【体育用房】是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

9、 6、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机关事业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 等所用的房屋。 7、军事用房 【军事用房】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 学校等所用的房屋。 8、其他用房 【涉外用房】是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所用的房屋。 【宗教用房】是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房屋。 【监狱用房】是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所用的房屋。 (二)按房屋产别分类 【国有房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 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直管产】

10、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 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 ,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 拨借给单位使用。 【自管产】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 房产。 【军产】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 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集体所有房产】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 购买的房产。 【私有(自有)房产】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

11、私营独 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其中部分产权: 指按照房改政策,职工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联营企业房产】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 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股份制企业房产】是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港、澳、台投资房产】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 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涉外房产】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 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其他房产】是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

12、所有权人不明, 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三)按房屋建筑结构分类 【钢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 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混合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 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砖木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

13、房屋是木制房架、砖 墙、木柱建造的。 【其他结构】是指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四)按房屋建筑楼层分类 【房屋层数】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 以上计算;采光窗 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 2.20m 以上(不含 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 、插层、阁楼(暗楼) 、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 箱间不计层数。 【地下室】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 2.2m 以下的半 地下室) 。 【假层】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其前

14、后沿的高度大于 1.7m,面 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搁楼(暗楼) 】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 层。 【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五)按房屋建筑年代分类 房屋建成年份是按房屋实际竣工年份计算,拆除翻建的,按翻建竣工的年份计算;扩 建的房屋,面积超原房屋面积的,按扩建竣工年份计算,未超过的按原房屋竣年份填写。 【1949 年以前的房屋】 指 1949 年(含 1949 年)以前建成的房屋。 【五

15、十年代的房屋】 指 1950 年至 1959 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六十年代的房屋】 指 1960 年至 1969 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七十年代的房屋】 指 1970 年至 1979 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八十年代的房屋】 指 1980 年至 1989 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九十年代的房屋】 指 1990 年至 1999 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六)按房屋建筑质量分类 【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 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 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基本完好房屋】 指主体

16、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 修复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 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 形,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 修理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 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 修、改建的房屋。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 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房屋面积 (一)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 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供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企事业、机关、团体等 的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总和。 【危险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 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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