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课件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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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学习提要,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价值,掌握合伙企业设立及运作的基本规则,让学生熟悉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并能应用相关法律知识指导实践。,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具有下列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3.合伙人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5.合伙事务可以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二、合伙企业的分类,1.一般合伙(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3.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即拟设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一定的准备工作,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并由登记机关依法给予登记的行为。,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

3、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二)合伙人的出资 1.法定的出资方式。合伙企业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比较灵活,限制很小,劳务、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均可作为出资的方式 2.出资评估作价。 3.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相关事项。 2.合伙协议的生效时间为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就对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3.合伙协议的效力。 4.合伙协议的修改与补充,应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

4、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合伙企业法规定处理。,二、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分割财产的限制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不得因合伙企业合伙人“违法”分割财产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二、合伙企业的财产,4.优先购买权 5.受让人成为合伙人 6.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质押,三、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重点在于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这是贯穿合伙企业始终的主线,具体反映在合伙事务执行上。 1.合伙事务的执行权 (1)合伙

5、事务执行人及对外代表权。 (2)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事务执行人。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1)询问和检察执行情况。 (2)提出异议、请求暂时停止执行。,三、合伙事务的执行,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和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权利义务的归属 4.合伙人的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5.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办法 6.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事项 7.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与同本合伙企业交易的限制 8.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9.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出资的权利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 11.合伙企业依法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

6、三人的关系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的清偿 3.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之间承担合伙企业债务问题 5.对债权人抵消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6.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权,案例,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消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 问: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如何解决?,分析,江某与罗某之间的7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中,江某为债务人,罗某为债权人;而罗某与合伙企业之间的7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中,罗某为债务人,债权人为江某和其他合伙人(共有债权)。很明显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

7、当事人不同,不能抵消。不同抵消权必须符合的第一前提就是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换句话说,两个债权关系只能有两个当事人才能互负债权债务,而前述两个债权债务有三方当事人,江某、罗某、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包括江某),这样显然不能抵消。,五、入伙,入伙是在合伙成立后、解散前的这一段时间内,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1.新合伙人入伙的方式 (1)新合伙人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同意后,从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手中购买他们的一部分或全部合伙权。 (2)新合伙人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同意后,投入现金或其他资产,加入合伙企业。,五、入伙,2.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

8、程序 (1)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新合伙人入伙的实质性要件。 (2)合伙协议无相反约定。 (3)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 4.新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六、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退伙的原因,可以是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基于与合伙人本人意志无关的事件。 1.退伙的效力。 2.退伙的种类。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 3.退伙的效力。,第三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特殊的普通合伙概述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9、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范围,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执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

10、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况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换言之,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否则就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11、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需要记载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4、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唯一差别。 5、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四、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1.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12、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不可以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3.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四、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4.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6.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13、,五、表见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得第三人合理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时,则有限合伙人得承担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六、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1.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2.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故应解散。 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

14、人。,第五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因某些法律实施的发生而使合伙归于消灭的行为。合伙解散的事由包括:(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合伙解散的结果是合伙的终止,但合伙宣布解散到最后终止有一个过程,中间过程就是要对合伙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解决合伙与债权、债务人的关系及合伙人内部的关系。合伙清算结束后,应依法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1.合伙解散,应确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 2.清算人的职责。 3.清算程序。 4.清偿顺序。 5.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 6.合伙企业的破产与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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