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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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工作需要,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单位涵盖各教学单位,各部、室、中心、馆。第三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文(以下简称“公文”),是学院党政实施领导、履行职务、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学院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以学院党委、学院

2、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主管学院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对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公文包括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电子公文指通过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门户网站OA管理系统、依照合法程序进行报批及发布的公文。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九条 学院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

3、用于学院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通告。运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

4、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

5、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单独使用主办单位名称。以学院名义印发的上行文与下行文使用“单位名称+文件”的红色公文首页。除此以外,其他单位不得使用加“文件”二字的红色公文首页。以学院党委、学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平行文,分别使用“中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委员会”、“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的信函式红色公文首页。院内各单位均可使用印有单位全称的信函式红色公文首页。(五)发文字号。由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6、。以学院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管理。发文单位代字:上行文为“中大南方党”,平行文为“中大南方党函”,下行文为“中大南方党发XX”(XX为承办单位代字)。以学院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管理。发文单位代字:上行文为“中大南方”,平行文为“中大南方函”,下行文为“中大南方XX”(XX为承办单位代字)。以院内各单位名义印发的公文,发文代字为本单位名称简写,原则上不多于四个字,不使用“中大南方”二字。(六)签发人。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

7、单位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时,先编排主办单位署名,其余发文单位署名依次编排。(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日期或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联合发文时,应在对应发文单位署名上用章。(十四)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请示等上行文、需要受理单位答复的平行文,以及需要接受咨询、回复的下行文应将联系人、联系方式

8、作为附注。(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的顺序号及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如附件和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十六)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一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年6月29日发布)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

9、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第十五条 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部门,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部门和同级单位,不得抄送下级单位。(二)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应当由本单位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部门。(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夹带请示事项。(四)除了上级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学院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公文、不以学院负

10、责人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公文。(五)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部门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部门。第十六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部门。(二)以学院名义下发的公文,涉及院内多个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相关单位之间应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三)上级部门给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部门。第十七条 以学院名义下发的公文,可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性原则下发普发性公文或特定范围公文。学院党政联合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统称为:各二级党总支,各教学单位,各部、室、中心、馆。学院党委、学院纪委普发性

11、公文,主送单位统称为:各二级党总支。主送单位为党群系统的统称为:各二级党总支。学院行政系统普发性公文,主送单位统称为:各教学单位,各部、室、中心、馆。特定范围公文,可直接罗列具体主送单位;使用“各有关单位”的,应罗列主送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置于公文版记处。第十八条不相隶属单位之间行文,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一般只有一个主送单位,必要时抄送相关单位。(二)一般不以单位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负责人行文,不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三)院内同级单位可以相互行文,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但应明确主办单位。属于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学院党委可

12、向各二级党总支行平行文,各部、室、中心、馆可向各教学单位行平行文,文种可为函、通知、通报、纪要等,不应使用决定、决议、批复等下行文。(五)各二级党总支、如需以公文形式向学院党委请示、报告工作时,应使用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形式。第十九条 除学院办公室,院内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得对院外单位正式行文。第五章 公文拟制第二十一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二十二条 公文起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

13、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三条 公文草拟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各单位需以学院名义行文时,主办单位草拟公文后应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党委发文稿纸”、“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发文稿纸”。各单位向学院领导、院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请示或报告工作,主办单位草拟公文后应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党委公文呈批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文呈批表”。(二)各单位上报公文,均须在对应的发文稿纸或公文呈批表上

14、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请相关单位会签后,连同规范版式的公文正文、附件,统一送学院办公室综合秘书科流转与呈报院领导,不宜直接送院领导个人。(三)呈报院领导的请示,原则上主送一位分管院领导,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多位院领导阅批,应根据相关性原则将同一文件先后呈报,严禁一文同时分送。(四)有明确主管单位的事项,需先送主管单位会签意见,再报院领导。有明确副职院领导分管的事项,如需报送主要院领导,应先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五)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特急”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加急”件应提前二个工作日送达学院办公室。(六)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

15、必须准确。引用已发布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引用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七)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时,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八)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九)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十)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十一)应注明公文公开属性,类别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十二)涉密公文的草拟,必须在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并按有关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向学院或院内同级单位正式行文,应由本单位文秘部门或办公室统一处理,指定专人对公文草拟规范进行初核。第二十五条 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公文,呈院领导签发前,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审核。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与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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