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考研重点笔记-法理命题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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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命题分析一、法治是第二等好的政治。 -柏拉图 法律篇1、这是柏拉图的思想,出自他的巨著法律篇。2、柏拉图崇尚的是贤人政治,他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因为人治的优点是智慧。3、他强调中庸思想,反对过火与不及,而他的“哲学王”可以做到这一点。4、次命题表现了柏拉图从早期重视人治向崇尚法治的转变,这实际上是混合政体理论的开端。二、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普遍服从的法律又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1、这是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系统论述,主要从普遍服从与良法之治两方面进行论述。2、这实际上是他对他的老师柏拉图的反对。三、国家是人民的事业。 -西塞罗 论共和国1

2、、 西塞罗在此把国家与法律视为人民的共同财富,他们来自人民的集体力量。2、 一个民族是一个自治的组织,这个组织必须拥有保卫自己何继续生存的力量,即“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3、在西塞罗看来,“家是个道德的集体,是共同拥有该国家及其法律的人的集团”,因此,国家是“人民的事业”。如果国家不用道德的纽带连接起来,而是功利主义的,那必然是“抢劫”、“暴政”,也就失去了正当的法律,失去了国家的真正特征。4、他继承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良法是法而恶法非法的思想,对罗马法学家有直接影响。四、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即人民的法律。 -西塞罗 论共和国 1、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集中表现在它是

3、国家制定的法的基础和检验其好坏的标准,判断法律正当不正当,只能根据自然。2、 自然、正义的原则不是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上,相反,实在法是由自然法决定的,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基础。五、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西塞罗1、 西塞罗认为共和政体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组织起来的,是最完美的形式。2、 在共和政体中,执政官代表统治者的力量,元老院代表贵族和在野执政力量,检察官、保民官和平民大会代表平民的力量,上述三者的地位凭借法律确认,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相互力量的制衡。他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3、 一个执政官的职责就是依照法律对人民进行统治,并给予

4、正当的和有益的指导。4、 执政官的权力来自法律,法律高于权力,法律限制权力,如果没有限制,权力就会是一种僭取和对人民的专政。同时,法律也是执政官行使权力的保障。这是西方法律文化史上精辟的法治论。六、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阿奎那 神学大全1、 法律的首要目的是公共事项的安排,安排公共幸福之责任在政治家。2、 阿奎那认为政治家所颁行的法律,即人法,是根据自然法,并最终根据永恒法指定的。3、 公共幸福之安排由被赋予公共管理职责的人予以公布。七、凡行使权力不受别人意志和法律约束的,这个权力就称之为主权。-格劳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1、 在格劳秀斯这里主权是最高的权力,在国家

5、内部居于上位,主权对于国外居于平等地位、各自独立。2、 国家行使主权不能假手于自然人,只能由君主行使。3、 在主权问题上,格劳秀斯主张君主论,认为主权如交给人民就会发生滥用权力的情况,从而破坏和平与秩序,使国家无法存在。八、法律或是由于物理之必然,或是由于人事之命令。-斯宾诺莎 神学政治论1、 法律首先是属于自然界的普遍法则,即每一物体都竭力保存和发展自己,不顾一切,只管自己。它适用于自然界万事万物。2、 由人的命令形成的法律就是成文法。所谓人的法律,斯宾诺莎认为,就是认为自己和别人所立的一种固定的生活方式或方案。3、 成文法是最重要的法律,因为成文法必须包含自然法。4、 显然,斯宾诺莎是把法

6、律视为规律的一种,知识产生的方式上它不是出于自然而是由人指定的罢了。九、a.人与人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b.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霍布斯 利维坦leviathan1、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欲对同一物拥有所有权,就会产生战争。2、 这种战争的产生是基于竞争、猜疑和荣誉,基于此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狼与狼的关系。3、 霍布斯是从人性恶,人人都是利己主义者的基本观点出发来论证的。4、 霍布斯认为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还会产生一种结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利维坦leviathan c.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7、-霍布斯 利维坦leviathan1、 霍布斯强调法律的主权性,唯有主权者才能成为立法者。(主权者是君主。)2、 他强调法律的意志性,法律的权威与效力都是主权者的意志中得来的。3、 他认为并非一切命令都是法律,而必须是理性的命令,并且是国家的理性。十、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 -洛克 政府论1、 这是洛克法治原则的第一原则,他是鉴于专制原则的危害,从而强调统治者只能根据法律来行统治,不能靠临时性命令来进行专断的权力。2、 洛克的法治理论与他的分权理论联系紧密。3、 正式法律的基础来自于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十一、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 -孟

8、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1、 这里孟德斯鸠把法理解成了规律,即一切事务都有自己的法。2、 他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来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换言之,法律与其他事物之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人民可以制定法律。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做的事。-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十二、社会契约就是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用全部的力量来维护、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像以往一样自由。 -卢梭 社会契约论1、 社会契约是源于自己服从自己的意志。2、 个人意志是自由的,所以个人服从自己的意志仍然是自由的。3、 社会契约的本质是每个人以其自身及其全部

9、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真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人们心中。-卢梭 社会契约论十三、法就是能使一个人的意志依据普遍的自由法则与他人意志相协调的条件的总和。-康德 法的形而上学1、 按康德的解释就是有一种先验的、自然存在的、不以经验而来的有关公正的法则。2、 他所谓的法律所涉及之对象仅仅指外在行为。3、 这句话表明法律是共同理性。4、此处他排除了本质的概念,直接强调由人的理性而立法。5、康德的这一命题展现了科学主义的因素。十四、法是自由的定在。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十五、衡量法律制度要看它能否提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边沁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1、 体现来边沁

10、功利主义的法律观,法律的目的在于增加快乐,减少痛苦。2、 国家的目的也是增加快乐,减少痛苦。法律是主权者之符号。 -边沁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1、这里他首先强调的是命令之普遍性,是针对一切人适用的。2、他强调命令之规范性,命令不是任意的,而是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3、他认为有了法律以后才有了权利义务的存在。十六、实在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奥斯丁 法理学范围限定1、 他强调法律的制裁性、义务性、主权性与命令性。2、 总之,在奥斯丁看来,严格的或准确意义上的法所包含的要素有:第一是命令,是一个具体实在的个人或多人组合成的机构作为命令者发布的,要求对方应该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第二是制裁,一个依附于命令的实

11、际的不利后果。第三是义务,他假定一个使其存在的义务。十七、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萨维尼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1、萨维尼之民族精神论是与海德堡大学的蒂博教授于1814年所发表的论制定全德法典必要性论战的结果。这种观点主要体现于萨维尼发布的小册子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之中。、萨维尼认为法首先源于风俗习惯与民众的法律确信,其次是由于法学著作而来的。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与音乐一样,都是该民族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进行强加。在任何地方,法律是内部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的。、在理解萨维尼的民族精神时,不能脱离他所处的历史与文化背景。18世纪末19世纪初期的德意志在政治上处

12、于四分五裂与满目苍痍之状态。在1806年拿破仑结束了“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后,这对自以为是罗马帝国正统传人的德意志人而言,不失为一种致命的打击与情感挫伤,因为民族的神圣性、优越性、合法性已经荡然无存,昔日罗马帝国的辉煌只能存在于破碎之记忆中。对法战争激活了德意志人沉睡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自尊感。如此,我们就不难想象当蒂博在他的文章论制定全德法典必要性中倡导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的德国综合法典时,会受到萨维尼的无情批驳了。、从文化背景来看,萨维尼民族精神理论深受当时德国历史上保守性的浪漫主义思潮的影响。浪漫主义思潮源于德国的狂飙突进运动,其强调属于人类心灵上与感性的东西,与注重人类理性至上的

13、法国启蒙运动进行正面交锋。简言之,萨维尼认为德国当时法律构建必须从本民族的习惯出发,反映与法国民法典所不同的民族性特征。再者,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论具有更深刻的内涵,虽然其视角是从德国当时法律制度的构架出发,但是处于时代的背景其真正的意图在于创造一个从“民族民族精神国家精神民族国家”的范式。因此,其真正目的在于借用民族精神之一概念实现德国民族国家的真正实现。十八、所有进步社会,迄今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 古代法十八、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1、黑格尔认为法学就是法哲学。2、法哲学研究的是抽象法、道德法、伦理法。3、法哲学揭示的是绝对精神的实质及其展开。4、法归根结底是精神的东西,它本身的确定是绝对精神,在人间智慧的展开是作为客观精神的体现。十九、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卢梭 社会契约论对这一命题有两种解读:1、卢梭强调的是自由。2、卢梭强调的是集权、强迫自由的观念。二十、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和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 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1、这个命题是源于二战以后法律实证主义和新自然法学派的争论。2、富勒作为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认为,法律与道德必须结合,他以此反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思想。3、他认为法律的外在道德在于实体的公正上,内在道德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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