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远洋验船师课件第十二篇信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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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则规范培训班-远洋规则,信号设备,袁士春 江苏渔船检验局,编写依据 主要变化 主要内容说明,编写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72避碰规则) 72避碰规则中没有规定的,如1.3条的规定,参照CMSA2008规则第4篇第13章的相关内容。,2000规则相比的主要变化,总体上与2000规则一致 ,增加了一个信号设备汇总表。 72避碰规则第24条9. 规定“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按本条1或3款的规定显示号灯(即拖带时应显示的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考虑到远洋渔船没有拖带要求,将拖带顶推的要求删除。,

2、根据2000规则的使用经验,条文中直接使用“总长”概念,不再单独定义船长,以减少使用中的麻烦。,主要内容说明,第1章 通则 一般规定 定义 第2章 号灯和号型 技术要求 号灯与号型的配备 号灯的安装 第3章 闪光灯 技术要求 闪光灯的配备 闪光灯的安装,第4章 号旗 技术要求 号旗的配备 旗号的悬升装置与存放 第5章 音响信号器具 技术要求 音响信号器具的配备要求 音响信号器具的安装与存放,第1章 通则,适用范围 本篇适用于所有船舶。 信号设备分类:号灯、 闪光灯 、号型与号旗 、音响信号器具 特殊构造或用途的新颖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免除本篇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

3、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部分要求。,定义,船宽:系指船舶的最大宽度。 注:证书中的宽度一般是指船中处型值最大宽度,与本篇中的宽度有别。 船体以上的高度:系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此高度应从号灯位置处垂直向下量取。 从事捕鱼的船舶:系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即对于“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虽是渔船但从避碰角度不作为渔船对待。,船舶前部:系指总长中点以前的区域。图纸中的船中,一般是指船长的中点。 航行灯:系指船舶在航行状态下使用的桅灯,舷灯

4、、艉灯。 环照灯:系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闪光灯:系指每隔一定时间以频率为每分钟闪120次或120次以上的号灯。 号笛:系指能够发出规定的笛声并符合本篇5.1.1所述规格的任何音响信号器具。,号灯的供电与控制,航行灯 (1)每一航行灯航行灯控制箱引出的独立分路供电,安装在该控制箱内的开关和熔断器或断路器进行控制和保护。 (2)必须两路供电:航行灯控制箱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两路供电,并在航行灯控制箱上或驾驶室的适当位置设置电源的转换开关。 (3)总吨位500以上的要求信号故障声光报警 。 (4) 航行灯控制箱可扩展,但不能反过来,其它号灯: 除航行灯以外的其他号灯的

5、控制箱应由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供电 手提式白昼通信闪光灯不应单独由主电源供电,其电源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包括可携电池。 手提式白昼通信闪光灯不应单独由主电源供电,其电源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包括可携电池。,第2章 号灯和号型,1. 号灯技术要求 (1)号灯的水平光弧 .1船上所装的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应显示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发光强度在规定光弧外13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https:/ 环照灯应安置在不受桅、顶桅或上层建筑大于6角光弧的遮蔽的位置,但本篇2.2.2.3规定的锚灯除外,锚灯不必安置在船体以上不切实际的高度。,如果仅显示1盏环照灯无法符合本篇2.1.4.3的要求,则应使用2盏环照

6、灯,固定于适当位置或用挡板遮挡使其在1n mile距离上看尽可能像是1盏灯。 注:本条本条是上一条的补充,与MSA国际规则表述完全一致,实际做起来很难。 72避碰规则:没有这一条。实际工作中建议增加号灯的尺寸以及灯与灯杆的距离,减少灯杆的直径,满足遮挡不大于6 ,号灯的垂向光弧 从水平上方5到水平下方5的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 从水平上方7.5到水平下方7.5,至少保持所要求最低发光强度的60。 一般依靠灯自身设计达到这一要求。 号灯应经认可,号型技术要求,(1)号型应是黑色并具有以下尺度: .1 球体的直径应不小于0.6m; .2 圆锥体的底部直径应不小于0.6m,其高度

7、应与直径相等; .3 圆柱体的直径至少应为0.6m,其高度应2倍于直径; .4 菱形体应由2个本篇2.1.11.1.2所述的圆锥体以底相合组成。 注:菱形体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配备,渔船因有作业号灯,不需要悬挂。,(2)号型间的垂直距离应至少为1.5m。 (3)总长小于20m的渔船,可用与渔船尺度相称的较小尺度的号型(本篇2.1.11.1中规定的0.6m可减为0.4m),号型间距亦可相应减少(可减为1m)。,号灯与号型的配备,(1)号灯号型配备 .1 总长不小于20m的渔船应按本篇的规定配备航行灯、锚灯、失控灯、作业号灯、渔船额外信号灯及号型(参见表2.2.1.1)。 .2基本号灯包括

8、航行灯、锚灯、失控灯。 .3吃水限制号灯(上中下三红,间距2m)、圆柱体,各船根据自己航行作业的水域条件配备,可不强行要求。 .4带网具作业的(钓具等除外)渔船是特殊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不用显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信号等(上红中白下红,间距2m),.5多种作业的渔船,应配齐各种相应的作业号灯。 .6号灯如性能相同而安装位置也相同,可免除其重复的盏数 .7总长为50米及以上的船舶,其航行灯应配有双套(双层)灯具。,解释渔船号灯、号型配备及安装要求表,1)该表总结了本篇关于信号设备的配备要求,只是为了在已了解、掌握具体条文内容的基础上使用方便。 2)与2000规则相比,将相互邻近处捕鱼额外

9、号灯从渔船作业号灯中分离出来,因为这两种号灯的技术条件要求是有差别的。 2)与2000规则相比,将相互邻近处捕鱼额外号灯从渔船作业号灯中分离出来,因为这两种号灯的技术条件要求是有差别的。如有总长小于20m的远洋渔船,其信号设备的配备及安装应符合2000规则的相关要求。,4)港口特殊规定的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渔船所有人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号灯或号型可予设置。但这些额外的队形灯、号灯、号型或号笛,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号笛。 5)搁浅的船舶应显示锚灯加失控灯,或3个球体。,6)失去控制失控灯或垂直2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2盏

10、舷灯和1盏艉灯。 7)限于吃水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显示航行灯、垂直3盏红环照灯,或者1个圆柱体。,号灯的安装,基本号灯包括航行灯、锚灯、失控灯。 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 在前部1盏桅灯; .2 第2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4.5m;总长小于50m的船舶不设置; .3 2盏舷灯; .4 1盏艉灯。,基本号灯,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号灯,.1 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1 在船的前部,1盏白环照灯(前锚灯)或1个球体; .2 总长不小于50m的船舶,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前锚灯4.5m,1盏白环照灯(后锚灯)。 .2 总长小于50m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1盏白环照灯(仅1盏锚灯)。

11、.3 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总长不小于100m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1 在最易见处,垂直2盏红环照灯; .2 在最易见处,垂直2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 .3 当对水移动时,除航行灯外,还应显示2盏舷灯和1盏艉灯。,总长大于等于50m船舶,(1)桅灯 前桅灯: 高度:在船体以上不小于6m,且不小于船宽,但不必大于12m。 水平位置:距船首不于1/4总长。 后桅灯: 高度: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m。在一切正常艉倾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12、水平位置:两灯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总长的一半,但不必大于100m。,除后灯高于前灯外,应安置在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的位置上。 当在低于桅灯的位置上不可能装设操纵受限制船舶或吃水受限制船舶规定的环照灯时,这些环照灯可以装设在后桅灯上方或悬挂于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如属后一种情况,则应符合“这些环照灯应安置在与该船艏艉中心线正交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小于2m处。”的要求。,(2)舷灯 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这些舷灯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总长不小于20m的机动船,舷灯不应安置在前桅灯前面,这些舷灯应置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 总长不小于20

13、m的机动船,舷灯不应安置在前桅灯前面,这些舷灯应置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3)艉灯 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 港口特殊规定或船舶所有人特殊需要的号灯,可安装在艉灯的上方。,锚灯,高度: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m处。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m。 总长不小于100m的船舶应当使用现有的工作灯照亮甲板。,失控灯,在最易见处垂直装设2盏红环照灯,间距应不小于2m;最低1盏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小于4m。,限于吃水号灯,在最易见处垂直装设3盏红环照灯,间距应不小于2m且相等;最低1盏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小于4m。,总长小于50m船舶,桅灯(不必设置第2盏桅灯): 高度

14、:在船体以上不小于6m,且不小于船宽,但不必大于12m。 水平位置:应在船中之前 。 舷灯、艉灯与总长不小于50m船舶相同。 锚灯 装设1盏锚灯,应安装在船舶的前部。 失控灯、限于吃水号灯同总长不小于50m船舶,搁浅的船舶应显示锚灯外,并在最易见处外加: .1 垂直2盏红环照灯; .2 垂直3个球体。 注:搁浅的船舶应显示锚灯加失控灯,或3个球体。,限于吃水的船舶: .1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航行灯外,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3盏红环照灯,或者1个圆柱体。,渔船作业号灯与号型的配备,渔船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 .1 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

15、、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2 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绿环照灯;总长小于50m的渔船,则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 当对水移动时,除上绿下白灯和后桅灯(50m以上),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艉灯。,除拖网渔船外,渔船应显示: .1 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2 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m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白环照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3 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艉灯。 (不用显示后桅灯),捕鱼作业灯的安装,上绿下白(拖网)、上红下白(其它船) 2盏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其间距应应不小于2m ,白灯在舷灯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4m。 船长等于或大于50m的船舶,1盏后桅灯应位于绿环照灯的后上方(非拖网不作要求),指示渔具方向的号灯,按照以指示船边外伸渔具的方向的号灯,应安置在离开那两盏环照红和白灯(捕捞作业灯)不小于2m但不大于6m的水平距离处。 该号灯的安置应不高于捕捞作业的下白环照灯但也不低于舷灯。,在其它渔船附近的渔船显示额外信号,1 总长不小于20m的渔船在从事拖网作业时,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 .1 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 .2 起网时: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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