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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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 件 修 訂 記 錄版次修訂日期修 訂 原 因 說 明修訂者A12010-6-20首次發行刘瑛制定刘瑛制定日期2010-6-20復核復核日期核准核准日期1、總 則1.1目 的爲使員工在請假及休假時有所依循,特制訂本管理辦法。1.2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員工之例假、休假、帶薪年休假之各種假日。1.3休假之原則1.3.1请假應以不妨礙工作為原則。1.3.2例假及国定假日公司可依实际生产需要予以调班、调休或给薪加班。1.3.3相關假別申請需經人事課復核假別無誤後方可交權責主管核准有效。 2、工時及休息日2.1 例假2.1.1 上班时间,公司实行五天八小时制度。2.1.2 員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2、作為休息日。2.2.休息日之變更若應經營需要調整例假日,員工得極力配合公司之統一排定調休方式。 3、法定假日3.1 國家法規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全體公民放假之節日. 3.1.1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3.1.2 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1.3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節當日)3.1.4 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3.1.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日) 3.1.6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節當日)3.1.7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3.1.8 三八婦女節,放假半天 (只限女性同仁)。4、帶薪年休假4.1帶薪年休假享受前提

3、: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4.2年休假享受天數: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者,按規定享有年休假7天;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者,按規定享有年休假14天。員工需出具經勞動部門認定之就業記錄,企業方可依此計累計時間。4.3年休假统计期为每年度1/112/31日 。4.4停薪留職員工在此期間不予計算年資,亦不計算年休假。4.5 帶薪年休假之計算公式 = (當年度剩余月數 12個月 當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數),核算出數字不足一整天不予計算。員工若是年度中途破月到職者,破月為上半月則計算為一整月,破月為下半月則不予計算,自次月起計算。(例:1.張三2007/08/

4、11日到職,需於次年8月12日才可以享有年休假,08年休假天數 則= 4/12*5 = 1天)2.該員09/01/0109/12/31日可享受年假5天,依此類推)4.6帶薪年休假之工資 4.6.1 員工帶薪年休假期間工資照給。 4.6.2 年休假應依每季度請休規則於每年12月31日前休完,不得延後使用。 4.7 年休假的申請及核准 4.7.1帶薪年休假最小申請單位為4H,年假請休規則如下圖: 月份年假總天數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7天222114天4332 4.7.2請假在3天(含)以上的休假申請,提出时间必须于每年度11/01之前。且连续休假超過3天(含)的人数,不得多於本单位人数的

5、1/4,所有休假须在主管考量生产任务及运作许可下,方得核准。 4.7.3 请假时须提出职务代理人,本人應將其工作上有關事項,向職務代理人交待清楚,方得離開。5、請 假5 .1假 別 5.1.1公司員工請假共有12種假別:病假、婚假、喪假、産假、工傷假、公假、哺乳假、年休假、停薪留職假、調休假、事假。5.2病 假5.2.1 因病未住院者請假規定5.2.1.1 因病未住院病假全年不得超過16天;試用期內人員每月不得超過3天(含)。病假以2H為最小計算單位 5.2.1.2中途到職人員按月折算病假天數。 5.2.1.3 凡申请病假一天(含)以上须取得县级(含)或正规私立医院的诊断证明,该证明应休假日完

6、成后,于次日内交人事單位附于请假卡上,延期缴交相关证明以事假处理。 5.2.1.4请病假凡出具医院证明的扣底薪但不扣全勤。 5.2.2 因病住院者,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辦理請假規定:5.2.2.1實際工作年限連續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患病需住院治醫,醫療期為:3個月。5.2.2.2實際工作年限連續在5年以上10年以下(不含)患病需住院治醫,醫療期為:6個月。5.2.2.3 實際工作年限連續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不含)患病需住院治醫,醫療期為:12個月。5.2.2.4 實際工作年限連續在20年以上,醫療期為:24個月。5.2.2.5 超過前項規定之期限,以事假或帶薪年休假抵

7、充後仍未痊癒者,得與公司解除合同。5.3工傷假5.3.1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依市級(含)以上醫院(緊急狀況可個案處理)出具之所需日數,給予工傷假期。但因違反交通規則之上下班受傷及在廠內違反操作安全規定而受傷者,概不以公傷處理。5.3.2 工傷假期滿,經醫師證明已恢復體能可擔任適當職務者,應即自動上班,遵從公司調派工作並支領原薪資,如不遵從調派或無故拖延者,以記過論處,情節嚴重者一律予以違紀辭退。5.3.3 員工一旦受傷應及時通知其直屬主管,工傷需在1個工作日內由工傷事故單位負責人填寫,經部門經理以上主管簽字,總經理簽核後,送人事單位存查。5.3.4 工傷之全部診療費

8、、藥費、住院費等費用之報銷,悉依政府及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5.3.5 工傷假休假期間如遇假日,不另補假。5.3.6 工傷假於就診時,總務課人員或單位主管應予陪同,若工傷者私下就診而未有總務課人員或單位主管陪同時,則公司得以判定為病假。5.4婚 假5.4.1 請假規定5.4.1.1公司正式聘用之員工達到法定婚齡者,可申請婚假。但試用期內員工不享有婚假。5.4.1.2 正常婚假3天,女滿20周歲(含)以上,男滿22周歲(含)以上為正常婚假。5.4.1.3 晚婚假 10天,女滿23周歲(不含)以上,男滿25周歲(不含)以上為晚婚(含節假日)。5.4.1.4 婚假以一次請足為原則且應於一個月內休完,

9、否則視同放棄。婚假期間如遇假日,不另補假。5.4.1.5 員工申請婚假應於申請前或婚假結束後第1個工作日向人事單位提供結婚證明,不能提供結婚證明者,所請假期按事假處理。5.4.1.6員工結婚證明領取日期必須為在我公司滿試用期後方可申請我公司婚假。相應婚假最遲應於結婚證明領取後6個月內申請完畢,否則則視為自動放棄處理。 5.5產 假 5.5.1 請假規定及費用報銷5.5.1.1根據國家法規有關女性員工保護條例規定,公司對於到職超過六個月的正式聘用之女性員工,且已達到法定婚齡之已婚女性員工凡屬計劃生育者,並出據結婚證、准生証、及醫院子女出生證明,可申請產假。5.5.1.2 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

10、15天(含節假日),產後假75天(含節假日);難產者(含剖腹產)增加產假15天(需由醫院出具難産證明),多胞胎生育者每增加一胎,產假增加15天。5.5.1.3對於已婚女性員工凡屬計劃生育者流產,公司作如下規定:對到職超過六個月的已婚女性員工妊娠三個月以上的流產,公司給予14天的流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下的流產,得申請病假。以上須提供結婚證明及市級醫院或婦保醫院出具之有關證明。5.5.1.3 產假以日為計算單位,須一次休完。產假期間如遇假日,不另補假。5.5.1.4 若未達法定年齡或無法出據公家單位證明而生產之女性員工,則不得申請產假,但得以其他假別抵充之。5.5.1.5 員工晚育年齡超過28周歲(

11、含),産假增加30天。5.5.1.6公司男性員工配偶生育時,可享受陪産假2天,薪資照發,但須在产后7天内休完并提供醫院出生證明。5.5.1.7醫藥費用報銷範圍:在懷孕期間所發生的檢查費用以及在生産時所發生的檢查費/住院費用,依照,昆山市職工生育保險管理辦法由公司至社保機構代為報銷費用,其中生育保險基金為社保機構對公司的補償;若費用超出社保補償範圍,由個人自行承擔。若因生産時所感染的其他疾病所産生的醫藥費用公司不予報銷。 5.5.1.8 產假期間薪資發放標准按薪資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當地政策法規辦理。 5.6.喪假5.6.1 喪假請假規定:5.6.1.1 員工父母、配偶、子女喪亡,給予三天全薪喪假

12、。5.6.1.2 員工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喪亡,給予一天全薪喪假。5.6.1.3 喪假以日為計算單位,可分次或一次請足,但必須在百日內休完,否則視同放棄。5.6.1.5 員工申請喪假應於申請前或假期結束後第1個工作日提交政府部門核發的死者戶籍注銷證明或死亡證明(复印件即可)及與死者關係證明文件。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者,所請假期按事假處理。5.7.公 假 5.7.1 公假規定5.7.1.1員工若參加公司有關之會議、教育訓練、參訪及技能檢定或其它事項,當天可以住返人員,需於外出前1天至管理部人事單位填寫請假卡。5.7.1.2 員工若因公外出連續超過2天(含),需於外出前1天填寫出

13、差申請單。5.7.1.3 其他法令規定應公假之事由。5.7.1.4 公假期間適逢例假及休假日,則不另行補假。5.8哺乳假規定及給薪標准5.8.1 自產假結束后,正常上班每日給1H哺乳假,期限為:生育一年內(含節假日)。5.8.2 每日1H不可以累計使用,不可計發加班費,未休部份則視為自動放棄處理。5.8.3 薪資正常發放。 5.9年休假 依本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6.0調休假 責任制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加班時數可由部門主管同意後安排補休,請假卡填寫為調休 假,調休假以有薪假給付,最小計算單位為2H,不足兩小時以兩小時計,每月最多只能調24H, 可調休時數統計時間為每年度1/1日12/31

14、日,跨年度則自動清零重新開始統計。 支領加班費用之員工不得申請調休假,僅可因產能不足原因由部門主管安排調班。 6.1 停薪留職 6.1.1凡本公司正式員工因特殊原因須請假,在年休假、病、事假均已請完之情況下,可申請停薪留職。這種假別不是員工應有的福利,必須在公司生產許可的前提下,並應事先經部門主管核准為限。 6.1.2停薪留職最小申請單位為30天,停薪留職為連續性的請假,期間若遇假日,並計。復職後,再遇狀況需要請假,亦自動轉為停薪留職假。 6.1.3申請停薪留職,必須事先填寫人事異動通知單,附上書面停薪留職申請書及佐證資料,循正常流程核准。在停薪留職期滿,回公司上班時(提前復職時亦同),需要填寫人事異動通知單證明復職,循正常流程核准。6.1.4員工在停薪留期間,該職缺不得另覓新人補位,如員工復職在工作安排有困擾時,部門主管得要求原停薪留職者轉任其它職位。在不減少原留職停薪前薪資之情況下,復職者不得拒絕就任新職。6.1.5逾停薪留職未復職者視同自動離職,所屬部門應填寫辭退申請書以完成正式解雇手續。6.1.6員工停薪留職期間年資不予計算,但前後年資可合並計算。計算年終獎時,停薪留職期間年資不予計算。6.1.7停薪留職期間,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公司不予繳納,公司可以代辦,但需個人事先將應繳全額繳至公司後方可代辦。6.1.8員工停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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