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收银系统租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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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POS收 银 系 统 租 用 协 议甲 方 : XXXXXXXXXXXX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出 租 人 ) 通 讯 地 址 : XXXXX 市 XXXX区 XXXX 路 XXX 号乙 方 : / ( 承 租 人 ) 通 讯 地 址 : /身 份 证 号 : /甲 、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 就 乙 方 租 用 甲 方POS收 银 系 统 ( 下 称 “ 收 银系 统 ” ) 相 关 事 宜 达 成 一 致 , 签 订 协 议 如 下 :一 、 租 用 事 项 1 、 甲 方 同 意 出 租 、 乙 方 同 意 租 用POS收 银 系 统 。 本 协 议 项 下 甲

2、 方 向 乙 方 出 租POS 系 统 壹 台 。2 、 收 银 系 统 限 在 购 物 中 心 L 号 商 铺 ( 下 称 “ 该 商 铺 ) 内 使 用 。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许 可 ,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收 银 系 统 的 使 用 场 所 。 3 、 双 方 确 认 , 租 用 期 应 与 乙 方 签 署 的 该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期 限 一 致 ; 如 租 赁 合 同 提 前 终 止 , 则 本 协 议 项 下 租 用 期 同 时 终 止 。 4 、 甲 方 拥 有 收 银 系 统 ( 包 括 其 包 含 的 软 件 及 硬 件 设 备 ) 的 所 有

3、 权 或 合 法 出 租 权 , 乙 方 在 本 协 议 约 定 期 限 内 享 有 约 定 使 用 权 。二 、 押 金 1 、 乙 方 应 在 该 收 银 设 备 安 装 完 毕 己 达 到 可 使 用 状 态 , 且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统 一 投 入 使 用 之 日 ( 下 称 “ 计 费 日 ”) 向 甲 方 支 付 一 次 性 收 银 系 统 押 金 , 标 准 为 人 民 币 2000元 / 台, 用 于 保 证 乙 方 妥 善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各 项 义 务 。 2 、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或 本 协 议 提 前 终 止 时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交

4、还 收 银 系 统 , 并 保 证 系 统 处 于 完 好 和 可 使 用 状 态 ( 正 常 使 用 的 合 理 损 耗 除 外 ) 。 如 有 损 坏 , 乙 方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甲 方 收 回 并 对 收 银 系 统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押 金( 如 有 ) 不 计 息 退 还 给 乙 方 。 三 、 收 银 系 统 使 用 费 1 、 乙 方 应 自 计 费 日 起 向 甲 方 支 付 收 银 系 统 使 用 费 ( 合 同 期 内 第 一 个 租 约 年 暂 不 收 取 此 项 费 用 ) , 标 准 为 人 民 币 100

5、元 / 台 * 月 。 本 协 议 项 下 收 银 系 统 使 用 费 仅 为 乙 方 使 用 系 统 而 需 向 甲 方 支 付 的 费 用 , 不 包 括 更 换 打 印 耗 材 、 系 统 维 护 、 升 级 等 费 用 。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收 银 系 统 的 运 营 成 本 变 化 而 对 使 用 费 收 费 标 准 进 行 合 理 调 整 , 但 应 事 先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同 意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标 准 支 付 使 用 费 。2 、 使 用 费 自 计 费 日 开 始 计 算 , 按 ( 囗 月 囗 季 囗 半 年 ) 支 付 , 支 付 时 间 为 按

6、 季 支 付 , 支 付 时 间 同 租 金 。 如 计 费 日 所 在 月 份 不 足 15 天 ( 含 ) , 该 月 按 半 个 月 计 费 , 即 人 民 币 50 元 / 台 ; 如 超 过 15 天 , 该 月 按 一 个 月 计 费 。 3 、乙 方 逾 期 支 付 使 用 费 , 每 逾 期 一 天 , 应 按 逾 期 支 付 款 项 的 0.3 向 甲 方 支 付 逾 期 违 约 金 。 四 、 收 银 系 统 的 安 装 和 设 置 1 、 收 银 系 统 的 安 装 时 间 以 甲 方 安 排 为 准 。 甲 方 将 提 前 通 知 乙 方 具 体 时 间 , 乙 方 应

7、 为 甲 方 的 安 装 提 供 全 面 协 助 , 并 承 担 该 商 铺 安 装 收 银 系 统 涉 及 费 用 ( 如 有 ) 。 2 、 乙 方 负 责 在 该 商 铺 装 修 时 预 留 网 线 并 布 线 至 收 银 台 , 制 作 好 下 端 POS机 接 入 模 块 、 面 板 , 以 及 从 面 板 连 接 到 机 的 网 线 ( 含 两 端 RJ45 水 晶 头 ) , 保 证 线 路 畅 通 。 3 、 收 银 系 统 安 装 设 置 完 毕 后 , 乙 方 应 确 保 租 用 期 内 保 持 线 路 完 整 ,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8、 擅 自 改 变 网 线 布 线 规 则 、 路 线 及 系 统 设 置 , 不 得 擅 自 拆 卸 或 更 改 设 备 性 能 或 参 数 。 五 、 收 银 系 统 的 运 行 及 操 作 培 训 1 、 收 银 系 统 安 装 完 毕 , 乙 方 应 在 经 营 中 为 顾 客 提 供 银 行 卡 刷 卡 服 务 。 甲 方 保 证 租 用 期 内 收 银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 乙 方 及 第 三 方 原 因 导 致 收 银 系 统 故 障 除 外 ) 。 2 、 甲 方 将 制 定 并 不 时 更 新 收 银 系 统 操 作 守 则 等 规 定 , 乙 方 必 须 遵 守 。 3

9、 、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收 银 系 统 操 作 培 训 服 务 , 乙 方 可 派 1 人 次 免 费 参 加 。六 、 收 银 系 统 的 使 用 规 则 及 日 常 养 护 1 、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收 银 系 统 操 作 守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 合 理 、 安 全 地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使 用 收 银 系 统 。 因 乙 方 违 反 甲 方 制 定 的 使 用 规 则 等 规 定 而 由 此 造 成 收 银 系 统 故 障 、 损 坏 , 给 甲 方 及 第 三 方 造 成 损 失 时 , 乙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2 、 收 银

10、系 统 的 日 常 清 洁 和 保 养 由 乙 方 负 责 并 承 担 费 用 。 清 洁 和 保 养 工 作 应 遵 守 甲 方 相 关 规 定 。 3 、 因 乙 方 的 维 护 原 因 造 成 信 息 传 送 障 碍 或 其 他 损 失 的 , 乙 方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 七 、 交 易 款 项 结 算 1 、 乙 方 应 妥 善 保 管 持 卡 人 签 字 的 签 购 单 商 户 存 根 联 及 销 售 发 票 、 货 物 清 单 等 与 交 易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 凭 证 , 保 管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4个 月 。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金

11、融 机 构 或 自 身 业 务 需 要 随 时 向 乙 方 调 阅 上 述 交 易 凭 证 。 2 、 如 遇 退 换 商 品 、 终 止 或 取 消 服 务 时 , 若 消 费 者 系 通 过 刷 卡 交 易 , 则 乙 方 应 做 退 款 调 整 。 任 何 情 况 下 , 乙 方 均 不 得 向 持 卡 人 或 消 费 者 以 现 金 方 式 退 还 交 易 款 项 , 或 为 其 提 供 套 取 现 金 的 便 利 或 帮 助 套 现 , 否 则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八 、 乙 方 承 诺 和 保 证 1 、 乙 方 将 在 租

12、用 期 内 只 使 用 甲 方 提 供 的 POS 收 银 系 统 , 乙 方 在 该 商 铺 内 的 交 易 需 通 过 该 POS 收 银 系 统 进 行 结 算 。 2 、 乙 方 不 得 以 收 银 系 统 从 事 国 家 法 律 、 政 策 禁 止 的 经 营 活 动 。 如 甲 方 发 现 乙 方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服 务 违 反 法 律 或 政 府 强 制 性 规 定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 3 、 乙 方 保 证 收 银 系 统 仅 用 于 其 自 身 经 营 , 不 以 租 赁 、 转 让 、 转 借 等 方 式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使 用

13、。 4 、 乙 方 不 得 利 用 收 银 系 统 从 事 套 现 、 洗 钱 等 违 法 行 为 。 5 、 乙 方 不 得 自 行 对 收 银 系 统 进 行 拆 解 、 维 修 、 改 写 程 序 或 任 何 可 能 破 坏 、 改 变 收 银 系 统 正 常 功 能 的 行 为 , 不 得 截 留 消 费 者 的 账 户 资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卡 号 、 交 易 密 码 乙 方 违 反 以 上 保 证 与 承 诺 中 任 意 一 项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及 该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 并 对 乙 方 做 清 退 处 理 ,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14、切 后 果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九 、 交 易 手 续 费 该 商 铺 内 营 业 通 过 收 银 系 统 结 算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使 用 储 值 卡 、 电 子 消 费 卡 、 签 帐 卡 或 信 用 卡 等 , 涉 及 的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收 取 POS机 交 易 手 续 费 ( 如 有 ) 等 费 用 ,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由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在 结 算 交 易 款 项 时 扣 除 。 乙 方 不 得 要 求 或 变 相 要 求 顾 客 在 消 费 金 额 之 外 承 担 上 述 交 易 手 续 费 。 十 、 经 营 信

15、 息 保 密 甲 方 应 对 因 履 行 本 协 议 而 获 知 的 乙 方 相 关 经 营 数 据 予 以 保 密 。 除 该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 甲 方 不 得 使 用 该 等 数 据 。十 一 、 消 费 纠 纷 处 理 1 、 乙 方 与 银 行 卡 持 卡 人 就 出 售 商 品 的 质 量 、 数 量 、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等 事 项 有 任 何 争 议 、 投 诉 、 或 其 他 纠 纷 时 , 应 由 乙 方 与 银 行 卡 持 卡 人 自 行 直 接 解 决 。 应 乙 方 邀 请 , 甲 方 可 予 以 协 调

16、, 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2 、 乙 方 与 消 费 者 或 银 行 卡 持 卡 人 就 前 述 争 议 、 投 诉 或 其 他 纠 纷 , 乙 方 应 当 确 保 在 尽 可 能 短 的 时 间 内 解 决 完 毕 与 消 费 者 的 上 述 纠 纷 , 不 得 给 甲 方 造 成 任 何 影 响 或 损 失 。 十 二 、 争 议 解 决 如 有 争 议 , 双 方 同 意 按 照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解 决 。 十 三 、 其 他1 、 甲 方 收 银 系 统 操 作 守 则 等 有 关 收 银 系 统 规 定 均 为 本 协 议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 与 本 协 议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2 、 本 协 议 经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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