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编制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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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编制吗篇一:和事业单位如何签订合同进入编制一有编制和无编制的区别事业单位企业编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他们属于工勤人员(也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二是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这个事业单位,该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当然身份是企业员工。但在实际中,这个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质单位的人员混合使用。尽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为长期一样的工作,往往连属于企业编制的人员自己都会忽略了其身份。xx本段区别从待遇上看,理论上说,两者完全是不同的。工资标准福利标准都执行不同的

2、规定。这点在退休后的待遇就会更明显。而在实际上,很多单位因为工作需要,特别是混合使用不同编制人员的单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样,以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但这只是单位的搞法,换个领导也可以更改,或者有关领导机关要求改正也可以轻易地就改变了这种状况。如果你想调动到另一个事业单位,你的企业编制肯定就不行了。当然,现在事业单位也搞聘用制,是签合同的。但不管怎么说,人事局管的就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及他们的待遇(包括退休)。xx本段档案目前多数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对新进的人员,包括事业编制的人员已经在审查档案后,交给人才中心保管了。所以,档案的保管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关键是身份完全不同,待遇从道理上是不同的。一项调查表明

3、,“体制外”人才普遍压抑感强、压力大,渴望得到社会认可和尊重。放弃人事、户籍档案从某大学出走,到宁波一家国营企业任职的杨博士坦言,由于传统体制观念作怪,“体制外”员工的地位不高,相应地“体制外”人才就有压抑感。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在编”的群体,在目睹本单位的“在编人员”一个个有了自己的房子,升职或被授予重任、外派学习,虽然自己能力与之不相伯仲甚至更强,但却因为不在“体制内”而不能享受。不稳定感、漂泊感油然而生,也可能在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不乏干劲的同时,却也因缺乏可预期的上升通道而动力不足。首先,必须承认的是,针对体制内、外的职工实行差别待遇、“内外有别”、对劳动者不能一视同仁的制度性歧视一直而且普

4、遍存在。基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劳动关系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就是所谓的体制内的职工;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确立,大量的体制外职工出现了,如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大量涌入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企业为了降低这部分员工的用工成本,对其实行差别待遇。后来各地还制定了许多针对这些体制外职工的规定,从而巩固了这种制度性歧视。根据我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平等的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不能得到平等保护,受到各种制度性歧视、非制度性歧视待遇。另外事业编制的人员和企业编制的人员的差别在于,事业编制的人员的工资是政府全额或差额拨款,保障性强;

5、工资级别调整的次数频繁(有专门规定),每一级别工资高于企业。退休工资也大大高于企业。每次职称的评定都有定量的名额,即有上报基本就可以评定。企业编制的人员工资为企业自收自支,工资是否照常发放取决于企业效益。工资级别调整是国家不是强制性规定,由企业根据自身效益决定是否调整,职称的评定没有定量的名额,达到条件才能参评,但是否评上没有保证。就业时事业编制是优惠政策中的一条,到企业就业的可以享受财政补贴。如果享受到企业就业事业编制的待遇,可以先和企业协商具体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随后由企业向政府提出申请,最后与政府签订合同。以借用的名义到企业就业,如果两三年后,毕业生不愿意继续在企业就业的,可以再回到政府部

6、门的事业单位就业,享受事业编制的待遇。另外,在某些地方区,某些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到事业单位工作,可根据所学专业任意选择工作单位,不受单位编制、职位限制,先进后出,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推荐到用人单位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拒收,不实行见习期,上浮两档职务工资,三年内每年可享受500元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满5年后,转为固定工资;专业对口的,一年后直接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有编制是签的什么合同 事业编其实不是合同制。确切的说是聘用合同制。在编人员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为在编人员受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调控,所以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才是合同制,因为劳动合同对应的是劳动法 在编人员是

7、聘用合同,是人事局管不在编人员是劳动合同,那是和谁签订呢,人事局、派遣公司还是哪个主体是啊,对应劳动法,但是具体和谁签这个合同呢三、事业单位的工资得看什么单位。事业单位分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1.一般一个地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是一样的,只是因为单位不同,福利待遇不同而已,有的单位还有特别岗位津贴之类的,好的单位根本不会用到工资,光奖金、福利之类的就花不了,有的单位没有额外收入,因此只发财政统发的工资。这个得视单位情况而定;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是一样多的,差就差在单位自负那一块儿,理由和现状同上条;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凭单位自己的创收能力,有的单位效益好,工资非常高,福利待遇也很

8、好,有的单位创收能力差,连工资都发不下来。综上所述:不能笼统的说事业单位工资怎么样,要看具体地区、具体单位我是机关单位负责工资的,下属几个事业单位的工资我来审核; 级别工资是根据工龄计算出来的; 我们这里,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工资没区别的,试用期工资也是按照岗位和工龄来计算工资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岗位绩效工资有三类岗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各类人员人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组成: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其中岗位工资:专技岗位分13个等级,管理岗位分10个等级,工勤分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不分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

9、现和资历,专技和管理人员设65个薪级,工人设40个薪级。每一薪级对应一工资标准。绩效工资人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2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社部门制定的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问题内,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工资表上包括如下职务工资,津贴,教护10%,教护龄津贴,岗位工资,家属补贴,女工费,特岗津贴,移动通讯,液化,孩补,房补,电话补贴,司机补助,其它,应发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个人医保2%篇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

10、、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第一部分 概述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之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策之始,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用工制度与人事制度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无法适应,对此,我国率先在国营企业进行国营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1986年

11、10月1日施行)为标志,在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到了劳动法颁布实施止,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均转换为受法律调整的轨道。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XX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

12、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至此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序幕正式拉开,开始试行聘用制改革,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二、目前事业单位用人状况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批准,隶属于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自身业务活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的特征:1、有政府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的非盈利服务领域;2、较政府与企业要能降低交易协议成本;3、并非政府专属。基于我国事业单位的独有的、特殊的特征,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监督管理、经营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类。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别采取回归政府、推向市场、保

13、留和撤销等不同的改革方式,纳入各自的领域。而后在分类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各自领域的改革,即回归政府的事业单位,按行政序列和公务员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对转企业的事业单位,纳入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国有企业的监管要求,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兼并重组;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要进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有些要进行必要的整合。对属于“保留”的文教卫生及科研类事业单位,目前用人情形比较复杂,正如法工委劳动合同法释义中指出“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

14、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具体说来,一般事业单位人员有,(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包括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2)事业单位向社会招聘的无编制(编外)人员。三、聘用制适用法律的现状按照我国现行用工管理与干部管理体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原本与事业单位的多数事业编制内人员、员工没有直接的关系。就劳动合同而言,依据劳动法第2条之规定,也仅仅与由劳动法调整的事业单位中部分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用人制度改革中,事业单位向社会招聘而不具有事业编制的招聘人员有关外,与实行了聘

15、用制的事业单位的,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在编人员无关,他们均属于人事管理的范畴。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出台了法释20XX13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彻底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劳动者划开,由此我国开始实行劳动争议行政仲裁+诉讼与人事争议行政仲裁+诉讼的两轨制。聘用制与原来制度模式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必须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维权救济途径。在聘用合同与聘用合同履行争议实行过程中,聘用合同制设计者感到:若将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合并,必然在体制上、法律适用上出现大量的冲突,而劳动与人事两者分开后,除原有冲突仍存在外,还产生了大量的新问题。尤其事业单位“人事法律”至今仍处于空白的状态,不论人事争议仲裁与审判都存在较大难度,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撑。于是向全国人大提议,将人事制度改革中推行的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一块立法,原本全国大人也有所考虑,但最终还是因两者管理体制与可适用的法律严重缺失,形成差异巨大,最终全国人大还是将“聘用合同”部分取下,仅出台了劳动合同法。为了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在劳动合同法主体调整范围又不可能与劳动法第2条规定相冲突,于是以劳动合同法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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