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放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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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不放过”的原则淄博典存化工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 “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1、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5因设备长

2、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廷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衔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6、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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