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物流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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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运物流代理合同篇一:货运代理协议 海运货运代理协议书合同编号:甲方:中文全称:英文名称:办公地址:公司负责人: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传真:财务负责人:乙方:中文全称:英文名称:总经理: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传真:财务负责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适用范围1、业务:具体业务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同意将该起货运代理业务全权委托乙方代理。2、乙方将按甲方委托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代理甲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进行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检、内陆运输、装船、文件交接等一系列货运代理

2、工作。二、职责范围甲方应填制内容完整、真实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传真或交由乙方订舱。委托书应列明甲方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注明所托运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甲方应及时提供委托代理事项所需合法、有效的文件、单证。若甲方实际出运货物与委托书内容不符,或夹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之物品,甲方必须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处理该风险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如甲方需更改或取消委托事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确认,同时,依据乙方提供的费用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票据,甲方支付乙方已产生的实际费用。甲方应对乙方办理委托

3、事项中发生的相关单据及时书面确认。当甲方为货运代理企业时,甲方同意承担其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等相关运输事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而不论该货物的实际托运人是否为甲方。甲方亦不得以实际托运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支付以上费用。乙方应根据甲方委托书及时订舱并将信息反馈给甲方,并根据甲方委托安排订舱、拖车、仓储、装箱、报关、报验、签单等工作。凡因甲方提供单据不及时、不准确,或船公司舱位已满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不能上船出运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联系有关各方,力争货物能装船或安排下航次出运,但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根据美国海关舱单预报制度, 甲方及时提供正确完整的舱单资料, 并委托乙方

4、在装船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直接申报, 或通过船公司申报。 乙方不承担因所申报资料不能通过美国海关查阅而导致货物延期出运或无法出运的后果。同时甲方同意承担因申报资料与实际货物不符, 或装船后更改舱单而导致的货物在目的港无法卸船, 海关查验扣货等一切风险、费用及责任, 包括美国海关罚金。三、费用与结算运杂费按双方确认的费率计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费用确认单后立即进行书面确认并及时结清。同时,甲方同意将运费或杂费差价作为委托乙方的代理费,该差价的产生包括但不限于海运、陆路运输等。协议期间,如承运船公司调整运费水平或增收附加费,乙方将按新调整后运价或在协议费率基础上加收附加费后与甲方结算。甲方订舱发生

5、的海运费及与此相关的国内操作费按 种方式结算:A) 付款买单,即乙方在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前,有权留置甲方的所有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和核销单,甲方承担留置期间的一切风险和责任。B) 备用金结帐:甲方先汇付 备用金至乙方帐户,乙方根据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应付费用进行销帐,并签发提单。甲方在备用金不足时应及时将不足部分汇付至乙方帐户,否则,乙方有权留置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C) 航次结帐:甲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在实际开航天内将该航次应付的所有费用汇付至乙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以便双方对帐。D) 月度结算:次月日前结清上一月全部运杂费。当甲方欠乙方运费及其他费用折成

6、美金达到 时,甲方必须立即与乙方进行结算,而不论是否到了结算期。一般乙方不接受甲方将美金运费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如甲方确有困难,则经乙方同意后,可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汇率支付人民币。甲方对乙方处理委托事项发生的费用确认前,乙方有权留置相关单据。无论甲方是否为提单上载明的或实际的托运人,若收货人迟延提货的,因此在目的港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甲方和收货人连带承担,若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或拒绝提取货物则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由于甲方原因而产生的提单更改费、重签费、电放费、船公司滞箱费、提箱费、还箱费以及单独征收的订舱费、港务局征收的移箱费、转船费、堆存费、海关商检查验费等额外费用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由甲

7、方承担。上述费用因结算时间原因, 乙方可在事后按实际凭证或相关证明单独开具发票向甲方收取。甲方应于收到上述发票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若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运杂费,乙方有权通知承运人/目的港代理暂缓交付货物,或留置提单或货物,或留置外汇核销单等相关单据,或留置甲方其他委托出口货物相应的运输单据,直至甲方付款。留置期间发生的额外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支付。若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同意每天按欠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同意若连续三周以上未委托乙方订舱,需付清在此之前所有已发生的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留置甲方单证。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及第三人代为收转任何费用,甲方自行承担此类的支付

8、风险。如甲、乙双方约定由收货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支付上述费用,在收货人或者该第三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支付上述费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甲方不得以该约定为理由拒绝支付。四、协议终止如遇甲方未按本协议条款准时付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之义务与责任。五、协议修改及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可经双方共同协商修改并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为准立即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本协议签订日前,甲方对乙方有未履行的债务的,甲方应结清所有费用,本协议方生效。

9、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日期起,以一年为限。六、法律与仲裁本协议签章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为凭。本协议所有规定事宜,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双方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先行协商,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为大连。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财产损失。本协议于年 月 日于签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篇二:海运空运进出口货运代理协议货运代理协议协议编号甲方:英文名称:地址:经办人: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手机:乙方:地址:经办人:电话:传真:法定代表

10、人:经办人手机: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适用范围:1、航线:具体航线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同意将该航线进出口货运业务全权委托乙方代理。2、乙方将按甲方委托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代理甲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进行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检、内陆运输、装船、装机、发单及文件交接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二、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订舱时应及时传真或送交乙方正确的货运委托书,并注明所托运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起运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及

11、特别要求,如果该货运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引起后果责任由甲方承担。货运委托书除内容完整正确外,还应显示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和联系人,并加盖订舱章或公章。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时,应及时提供有关单证,依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需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许可证、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批文等合法合格单证、正本海洋提(运)单或已换好的提货单(到货通知书)、进口免税表/手册/证明。3、 甲方出运的货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夹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之物品。如果甲方违反本规定,将依法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4、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必须书面通知乙方

12、,并与乙方操作确认,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乙方有权拒绝更改。5、在装运前及时对运杂费(乙方代理费用包含在内)予以确认,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结算全部运杂费。6、甲方目的港收货人,经乙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迟延提货的,因此在目的港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甲方和收货人连带承担,若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或拒绝提取货物则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7、货物在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地面航空站掌管期间,由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地面航空站的原因造成货物的丢失、短缺、毁坏、潮湿等,乙方应提供船公司/航空公司出具的相关报告,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要求向承运人索赔的,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期

13、限内向乙方提交书面报告。甲方在法律规定赔偿期不提相关证据报告的,视作放弃索赔要求。8、进口运输中,如因海关、检验检疫、查验及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提货延误而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9、进口运输中,甲方接货后,应对货物的完好情况作确认,甲方如无任何异议,则视为货物已完好交付甲方。三、乙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及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订舱,并及时将提单号码、场站名称、截港时间等以入货通知或订舱回单的形式通知甲方,凡因甲方提供单据不及时、不准确,或船公司舱位已满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不能上船出运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联系有关各方,力争货物能装船/装机或安排下航次/航班出

14、运,但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2、 船期更改、体积、重量、件数不符,乙方有责任于货物进港前通知甲方,甲方亦得及时与乙方书面确认上述更改内容或要求退关,否则乙方有权正常出运货物。3、货物装船/装机出口后要及时通知甲方确认提单,以便乙方能及时联系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船期/航班信息、运价信息和货运信息以及乙方新增服务项目供甲方参考选择,尽最大努力为甲方降低运输成本。4、乙方目的港代理,保证合理收费除正常目的港费用及手续费外不得超收,如有超收情形,乙方有责任代甲方索回超收差额。5、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收取运杂费(乙方的代理费用包含在内);6、协议履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自然天气、政府行为、码头拥挤、罢工停工或劳动受限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运输延误或取消,并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7、进口运输中,乙方在收到货物及运单后,应及时向甲方发出到货通知。8、进口运输中,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代甲方委托第三方运输公司或由乙方运输,乙方应及时做好报关后海关放行的货物运输,尽量满足甲方的送货要求。9、如遇运费到付,甲方需乙方代收,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放货前与甲方确认运费金额。甲方要求乙方返还运费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认可的发票。四、对于特殊货物如:危险品、特种箱货物,甲方应就货物详细情况及运输要求如实地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得到确认后,方能安排订舱及后续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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