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拆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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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期间拆迁合同篇一:房屋租赁合同,拆迁篇一:房屋店铺租赁合同拆迁区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租人(甲方):身份证号:承租人(乙方):身份证号:根据相关法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二)(三)1.2.3. 甲方将其位于 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百左线89号1间房屋租给乙方使用。 房屋租赁期限共_个月,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交纳方式。 租金为: 元(人民币),即每月元/月 ,先付后用。 乙方一次性缴纳租房押金 元,租赁期满后,无任何赔偿问题给予退还。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若要求续租,则

2、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4. 后期再租,如市场租金涨价,协商处理。(四) 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及丙方的违约责任。;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 擅自装修影响到房屋结构的。4. 租赁期内乙方因使用需要对出租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须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情况进行监督。合同期满时乙方不得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和不动产,甲方也无须对以上设施进行补偿,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有损坏的应修复

3、或赔偿。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五) (六)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的建立是基于城镇建设拆迁,解决乙方的短期困难为目的,故乙方不得在甲方终止合同时提出其他要求。(七) 鉴于本合同建立的目的,因市政建设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甲方可单独解除合同。(八) 租赁期内若乙方中途擅自退租,所预付的租金及押金甲方不予退还。(九) 水电费:由乙方定期向甲方上交。电表:年月日水表:年月日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电话:电话:篇二:拆迁区 短期 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_农一师七团_ ,以下简称甲方 承

4、租方:_ 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地址位于 ,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为 ,出租给乙方作为 用途。二、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三、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交纳方式。1.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元/平方米,由乙方在签订合同_日内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2. 乙方一次性缴纳租房押金 元,租赁期满再退款。四、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他人的;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租赁期满拖欠租金_个月或空置_月的

5、;4. 擅自装修影响到房屋结构的。5. 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原约定租金的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五、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六、本合同的建立是基于城镇建设拆迁,解决乙方的短期困难为目的,故乙方不得在甲方终止合同时提出其他要求。七、鉴于本合同建立的目的,因市政建设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甲方可单独解除合同。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保留二份,乙方保留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出租方:农一师七团

6、承租方: (签字手印) (签章)年月 日年月 日 合同有效期限: 至年月日篇三:房屋租赁期间遭遇拆迁房屋租赁期间遭遇拆迁在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中,有关房屋拆迁问题的咨询及此类案件的代理也会遇到。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租赁物的时候,承租人特别是那些营业用房的承租人在未得到拆迁补偿之前是不可能腾空房屋的。于是被拆迁人也就是房屋的出租人就选择打起了解除租赁合同的官司,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的租赁合同。现仅将房屋租赁期间遇到拆迁时,对当事人的咨询及代理这类案件时的答辩内容整理如下:当事人:我在几年前就承租了某单位的门面房做生意,有书面合同,租期到20XX年年底。我在今年年初重新装修的,装修费花了十多万。现在因

7、为拆迁,我要求开发商或者单位给我拆迁补偿。开发商根本不照面。某单位说能补偿给我三千块钱就不错了,我不同意。还有一个问题是,在拆迁通告公布后,单位就开始拒绝接受我交的租金。现在他们到法院起诉我,要求与我解除租赁合同,理由就是说我拖欠租金拒不缴纳。并且放出狠话,说等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让我一分钱补偿都拿不到。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律师:因为您是被告,办法只有一个,就是积极地做好应诉准备。您可以放心的是,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合法的承租人在遇到拆迁时也应当给予拆迁补偿。原告在拆迁通告公布后提起诉讼与您解除租赁合同,目的可能就是不给您拆迁安置补偿,独自领取拆迁人给的全部安置补偿费用。 当事人

8、:那么请问律师,什么样的情况下承租人在拆迁的时候才属于合法的承租人?律师:首先承租人与出租人即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当是有效合同,当然如果有一份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会更好;第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日应当在拆迁公告的日期之后。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后,承租人就是拆迁关系中合法的承租人。如你与某单位的房屋租赁期限至20XX年年底,而拆迁通告公布的日期是20XX年4月7日。从公告之日开始,这一租赁关系就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转变为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租赁关系。承租人依法享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并同时履行该条例规定的义务。如承租人有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有申请行政裁决的权利等。当事人:您认

9、为我与某单位的这一房屋租赁合同法院能判解除吗?律师:我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只要是处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都是必定要解除的。 正如我们上面说到的,当一房屋租赁关系转化成为拆迁中的租赁关系后,这一租赁关系就受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约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地说一定要解除租赁合同。但

10、是我认为当房屋租赁关系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转化成拆迁中的租赁关系时将产生如下的变化:第一,解除这一租赁合同关系是不必要诉讼的。假设承租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就意味着租赁合同被解除而终止履行。第二,事实上大家都知道在拆迁范围内的租赁房屋不可能不被拆除。房屋被拆除后租赁合同的标的就不存在了,这一合同标的的消失又不能归责于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租赁合同也就因无法履行而终止了。第三,即使是产权调换再租赁,也是“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而不是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依据这些规定可以轻易地得出,凡位于拆迁范围内的租赁房屋,在拆迁通告发布后,该租赁关系就处在待解除的状态下。最

11、终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解除租赁合同,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承租人安置补偿。第四,我们都知道,官司打起来后就有输赢。假设这一官司原告输了,租赁合同能继续履行吗?这一租赁房屋能不拆除吗?绝不可能!当事人:根据您分析的结果,实际上我们也知道,这房屋是非拆不可的。四周都拆了,我们租的房子不拆,生意也没法做。接下来我们需要做什么呢?律师:尽可能做好安置补偿调解的准备工作。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当地政府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计算出补偿的数额。收集要求补偿费用的证据,证明您的补偿要求是有根有据的。当事人:您以前办理的这类案件都是怎样的结果,据您估计我这场官司的结果会怎样? 律师:这类案件基本上都是

12、调解结案。您的案件最大的可能还是调解结案,给予您拆迁安置补偿费,了结这起诉讼案件。篇二:【成功案例】房屋承租期间遭遇拆迁 租赁合同以及补偿款如何处理房屋承租期间遭遇拆迁 租赁合同以及补偿款如何处理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当事人】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案情】20XX年8月5日,原告王某(出租方,甲方)与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一份由上海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其合法拥有的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被告承诺仅作为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自20XX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租金、押金及

13、支付方式:月租金为5,300元,租金以现金方式支付,首期支付三个月,共计15,900元,以后每三个月结算一次,被告需提前5天支付下次房租。合同还约定:被告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清洁、治安、有线电视费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被告支付;被告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如违约拖欠,原告有权收回系争房屋,屋内设施按无主处理。合同对违约处理约定: 双方如有特殊情况,包括房屋拆迁,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和中介方,等对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如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未注明),如原告违约,除退还给被告押金外,还须支付上述金额违约

14、金,反之若被告违约,则原告有权不退还押金。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房屋租金每两年递增500元,即从20XX年9月5日起租金为5,800元,以此类推。20XX年11月28日,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告居民书,称系争房屋已列入轨道交通某号线工程某某路站项目建设范围,将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房屋估价初步结束并作公示。20XX年1月6日,原告(乙方,被拆迁人)与轨交公司(甲方,拆迁人)及某征收公司(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签订了一份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因建设需要,甲方取得乙方现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协商订立本协议。拆迁房屋的性质为私房、类型为成套房,面积为平方米

15、,经评估机构评估,其房地产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30,997元。甲方应补偿乙方的货币补偿款计1,522,元,安置乙方房屋与货币补偿款的差价为105,元。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90日内,支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1,000元,设备迁移费2,550元。协议还约定,签约搬迁奖励费10万元,装修费19,815元,装修过渡费3,600元;自行购房奖励费54,120元,合计177,535元,各项补偿款与乙方购房款相抵后,甲方实付乙方总计287,元,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60日内支付给乙方。因根据安置协议原告尚未搬离系争房屋,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款原告尚未取得。20XX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书,要求被告于 20XX年3月15日前搬离系争房屋,带走必要的财物,并声明,逾期不搬离,有关部门将进行处理,一切后果自负。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在租赁期间还欠付原告相关费用(包括物业费、水 费、电费、房屋租金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迁出系争房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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