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是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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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是指篇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间相互接触、协商的过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合同订立的程序也包含了要约和承诺两个方面。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1、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4、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6、要约的失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2、承诺期限:要约确定的期限称为承诺期限。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4、承诺的撤回: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5、承诺的

3、迟延与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6、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参考文献:/zcswsks/ssxgfl/20XX05/篇二:合同订立与成立、生效的关系合同订立与成立、生效的关系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比较(一) 概念比较缔约人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从接触、洽谈到达成合同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该动态行为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谈,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都属于动态行为阶段。这包括要约邀请、要约、

4、反要约诸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前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静态协议是指缔约达成合意,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固定,即合同成立了。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组成部分,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于静态协议。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形成合意。如张三与李四经过协商,承诺把自用的自行车以200元卖给李四,这样,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买卖协议就已经成立。(二) 合同成立的要件1、 订约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 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生效比较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之时并是合同生效之时

5、,但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有些业已成立的合同并非马上就生效,而是必须满足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或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如,20XX年5月1号,张三与李四约定,如果李四的儿子考上北大,张三就送李四家一个电脑。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协议应是20XX年5月1号成立的。但合同真正生效要等到李四的儿子考上北大时。篇三:教育合同课程测试答案1篇四:合同签订指引合同签订指引(一)合同文本内容1、关于合同的主体业务部门首先应核实交易对象的真实性,要求交易对象提供“三证”,也可登录各城市“红盾”查询交易对象(以下统称为“乙方”)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如合同交易内容涉及乙方代理资质证明文件、相应工程的施工资质,业务部

6、门还应首先进行签约资质的核实。2、关于合同交易标的合同中,产品信息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准确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质量等级、技术参数、数量、单位等等。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产品称谓和“一套”“一批”等不确定的数量单位,确保经过文字条款、参数描述后的合同交易标的具备唯一性。3、关于合同价格及付款(1)合同中产品、工程单价必须清晰、明确。如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单价、工程单价在合同附件中明确的,应注明是哪一份附件,写出附件的准确名称,并附在送审合同中。对于合同单价,应表述为固定单价,附上由双方签字、盖章经最终确认的单价表,避免日后单价结算时出现争议。对于总价,则可表述为暂定,依据

7、产品数量、工程量等据实结算。(2)合同中约定的总价与后面附件总价应保持一致 。如合同总价为优惠后价格的,应让乙方在产品价格清单上就优惠后的总价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在合同中约定产品、工程单价按合同总价的优惠比例同比例下调。(3)明确合同交易总价形式包干价合同应明确是总价包干还是单价包干,杜绝出现合同约定为包干价,但内容上又约定按最终实际交易结算这种前后矛盾的交易方式。业务部门在确定包干价时应当对合同交易范围、交易内容进行有效评估,避免预估不足导致价格虚高或后期工程增加的情形。(4) 谨慎发票提前开具情形:合同应尽可能约定由乙方先行提供等额发票后支付相应款项,一方面增加乙方主张收款的条件,另一方

8、面,避免后期公司财务做账风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4、关于合同工期、送货期合同中关于工期、送货期的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到具体的日期,不得出现“款到发货”、“货到付款”等模糊约定。工程合同具体工期难以确定,需要结合公司总体工程的具体进度而定的,合同中工期条款可以约定开完工日期由公司书面通知时间为准或公司有权根据工程总体进度调整工期,乙方需按公司要求时间施工。购销合同送货期暂不确定的,可以约定自接到公司送

9、货通知后几日内交货等等主动权在于公司的相关条款,同时公司应保留好工程现场施工的书面资料。5、关于质量标准(1)产品购销类合同,业务部门在合同上约定质量标准时,应结合公司对产品的具体质量标准要求或指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填写,并以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予以明确,不能一概填写为国家标准。工程施工类合同,应结合公司对工程的具体需要,在合同草拟时事先详细列明工程的各项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工艺要求、使用材料要求等等。(2)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实在无法明确的,业务部门可提取样品(或拍照)作为日后验收或质量争议依据,样品让乙方签名确认并封存。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0、第四十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广告策划等提供智力服务的合同,因质量无法量化或标准化,对于此类合同一定要准确判断质量的原则性标准(如约定“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通过”等有明确判定依据的标准或要求,以此作为质量判断标准),实在无法确定标准则强调以公司的主观判断为准(如约定“经甲方验收合格或经甲方审查通过”),以杜绝质量条款的缺失。6、关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对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根据合同法 “公平”原则,合同中就乙方逾期

11、交货或逾期完工约定了相应违约责任,公司就逾期付款情形也要约定相应违约责任,业务部门不能以公司可能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就在草拟合同时全部放弃前述关于双方违约责任的内容约定。 但为减少公司逾期付款违约情形,业务部门在草拟合同时可以通过适当延长付款时间或约定对公司有利的付款起算点,或者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利息,并不再另行承担违约责任等等。7、关于质保条款(1)质保期限产品或工程的质保期限因结合每种产品或工程的国家标准及行业规定的质保期限予以确定,不得一律写上“质保期为一年”,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在谈判过程中可以尽可能争取更长的质保期限。业务部门作为业务发起部门,应知悉国家对交易行为、产品的

12、质保期限要求,不能以不熟悉业务或不知道国家质保期限为由对自己在洽谈合同中缩短质保期限进行抗辩免责。(2)关于质保期限起算点合同中约定质保期限的同时应明确质保期限起算点。(通常建议质保期限自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司保留好验收、交付的书面资料)。(3)关于质保金所有送审合同(尤其涉及设备采购的合同),原则上一律需预留质保金,因产品的质量问题通常都在产品验收后使用过程中出现。如产品款项一次性付清,日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公司的保修权利将难以保障。8、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原则上一律应约定便于公司诉讼的所在地法院管辖。如“甲方(指我司)公司所在地、工程所在地法院裁

13、决”,并尽可能选择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二)关于合同审批文件会签表的填写应增加“合同履行概况”这一栏,注明合同是否已开始履行,如已履行,则目前处于哪个履行阶段,履行情况又如何,这点对于公司营销部合同来说,尤其重要。营销部合同往往存在滞后现象。(三)关于合同评审的细化工作1、关于合同附件篇五:什么叫合同一、 什么叫合同?合同订立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合同中应具备哪些条款?答:合同,又叫契约,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达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在我国和其他很多国家都有悠久的历只。合同的种类很多,有民事合同、经济合同、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针对我公司情

14、况,使用的是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合同的一大类别。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是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1 平等原则。2 自愿原则。3 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5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经济合同的核心内容,它确定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不可缺少的内容。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 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标的是经济合同必备的首要条款,经济合同中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但合同的标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作为经济合同的标的,有许多特殊的物在作为合同标的时是被禁止或

15、限制的,如武器、弹药、国家专有资产、商标的标识等。(2) 数量和质量数量和质量是标的具体化。数量的确定和质量的标准必须综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3) 价款和酬金(简称价金)价金条款的确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的规定,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合同中产品的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国家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应由国家定价产品尚无定价的,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如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由供需双方商定。如果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经济合同中注明:按供需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或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外销转内销的工矿产品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a 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确定经济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迟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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