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崔建远.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2022549 上传时间:2019-07-06 格式:DOCX 页数:65 大小:72.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崔建远.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5页
合同法崔建远.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5页
合同法崔建远.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5页
合同法崔建远.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5页
合同法崔建远.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崔建远.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崔建远.doc(6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法崔建远篇一: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崔建远 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合意说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我国现行法: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2、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合同合意?事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三、合同与契约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合同契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四、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3、二)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三)突破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4第三人侵害债权。5产品责任五、合同原则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德民第305条)。六、准合同罗马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民: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英美法:

4、quasi contract不当得利七、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人权?身份?契约:法学经济学政治哲学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设立典型合同的作用:A. 任意性规定的补充作用B. 强行性规范的保护作用(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2区分意义(1)法律适用不同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

5、律最相类似的规定。”(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2)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A. 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负任何义务的合同,如单纯的赠与。B. 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2区分意义(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A交付主义:B合理分担主义:C债务人主义:合同法第148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

6、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1)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2)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不必向对方支付对价。A.确定的有偿合同:B.确定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C.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有偿无偿双务单务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区分意义(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责任轻重不同

7、。“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4)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影响不同。(5)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1)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

8、款时生效。”2区分意义(1)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合意实践合同: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2)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不同:诺成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实践合同: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1)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2区分意义: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内容。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六、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1区分标准:时间因素

9、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1)一时的合同: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目的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2)继续性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经过而有变化,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力的合同。2区分意义(1)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是否溯及既往不同。(2)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区别“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予以处理。在诉讼时效上尤其如此。(3)继续性合同的期限较长时,容易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七、主合同与从合同1区分标准:两个有牵连关系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1)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可以独立存在。(

10、2)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2区分意义:从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1)束己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及于第三人。(2)涉他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A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使该权利。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特征: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第二,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

11、受或拒绝该权利。第三,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第四,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的权利。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缔约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第二,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第三,第三人可履行义务,也可拒绝履行。涉他合同的类型: a. 以缩短给付为目的b.具有生计抚养照顾性质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2区分意义(1)缔约目的不同。(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

12、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九、确定合同与射倖合同1区分标准: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1)确定合同实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2)射倖合同机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2区分意义(1)是否等价有偿。(2)是否实行类型法定主义。十、本约与预约1区分标准:两个合同相互间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指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台民第465-1条:“使用借贷预约成立后,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约定。但预约借用人已请求履行预约而预约贷与人未实时撤销者,不在此限。”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

13、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区分意义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十一、其他分类1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2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3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4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5强制合同与非强制合同。如劳动保险合同、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公共运输合同。6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与任意合同)。第三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立法例广义合同法狭义合同法大陆法系:民法债(债权、债务)编。英美法系:印度契约法,美国合同法重述。二、合同法的制定(一)三国时期:1981年经济合同法:对内改革,发展商品经济。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外开放,发展外贸。1987年技术合同法促进科技商品化。缺陷:1内容重复,存在不协调、矛盾之处。2内容概括,缺乏可操作性。3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行政干预严重。 合同管理及管理机关4对一些应当规定的制度、新型合同等,缺乏规定。(二)合同法的起草经过1,委托八人设计立法方案。2,学者完成合同法建议草案。3,法工委民法室起草合同法试拟稿。4,经学者、法官、工商总局官员等讨论,形成第三草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