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购房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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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购房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篇一: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高杉LEGAL高杉峻【高杉按语】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实现避税目的,就同一房产签订不同价款的多份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就实际应履行何种价款发生争议,并不当然以价格低者或价格高者为准,也不当然以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为准。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法院往往综合全案情况与证据,必要时通过价格鉴定等方式,来确定双方达成一致的真实交易价格。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避税等违法行为,应由税务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据行政法规进行查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此直接处理的情形较为少见。另外,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合

2、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五项的规定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均为无效的情况也较为少见。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裁判要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内民提一字第17号 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形成了两份价格迥异的合同,买卖双方各自主张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履行。再审从两份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价格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2150”合同是双方关于商品房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1100”合同是双方为规避纳税义务所形成,且因立仁公司协助多某某规避纳税义务,对发生本案民事纠纷亦存有过错,

3、故对其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新中民五终字第188号新乡市朋来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忠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朋来公司与李忠林在20XX年1月19日签订了购房协议。此后,朋来公司与陈芳兰就同一房屋分别于20XX年1月25日、20XX年3月18日另外签订了购房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契约。案涉房屋于20XX年3月28日办理了房屋所有人为陈芳兰的房权证。朋来公司在原审提供的20XX年6月27日由陈芳兰、李忠林出具的证明显示,双方协商将案涉房屋的价格约定为1500元/平方米,只供办理房权证使用。购房协议仍以20XX年1月19日所签为准。据此说明,朋来公司与李忠林签

4、订第一份购房协议到案涉房屋产权证办到陈芳兰名下,朋来公司没有对合同主体变更及房权证办理等事宜提出异议,仅对案涉房屋的价款声明以第一份协议为准。故本院确认案涉第一份协议及第二、三份协议(除购房价款外)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但其中第二、三份合同关于购房款数额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从朋来公司所提交的书面证明内容来看,其双方实际系按20XX年1月19日协议所约定的价款履行的,此后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标准并未适用,另朋来公司称陈芳兰、李忠林尚未足额支付房款,但陈芳兰、李忠林是否已足额支付了购房款属合同的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确认,且朋来公司在本案

5、诉讼中也未请求判令李忠林或陈芳兰支付欠款,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朋来公司与陈芳兰、李忠林约定以价位低的合同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存在避税的嫌疑,但偷税漏税的行为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对此,双方当事人若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应由行政机关进行查证并处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48号严某某与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为买卖室房屋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为了避税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120万元,而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183万元。合同中双方为了避税而约定的房款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6、,补充协议约定的房屋成交总价183万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可以继续履行。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40号曾翔与赖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的买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前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哪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现有证据显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XX年8月2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该日共同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同日,上诉人签收了广州市东沙农村信用合作社出具的二手市场购房贷款意向书

7、,该信用社同意发放200万元贷款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至上诉人账户。再依据众所周知的事实,金融风暴在20XX年底至20XX年初才正式爆发,上诉人称由于金融风暴的原因导致房价从229万元急剧下降到177万元,显然没有合理的原因。结合现在二手房交易的现状,本院采信被上诉人的陈述,即房地产买卖合同系为避税而签订的,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实际履行的是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协议对于剩余房款的支付时间定在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而上诉人现无充分证据证实在20XX年8月23日后有与被上诉人协商如何继续履行合同,而是在本案房屋买卖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于20XX年11月23日将案涉房屋

8、出售给案外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桂市民终字第1175号陈超等与安旻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价格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进行房屋买卖先后签订了三次合同,后合同对前合同的主体、价格、付款时间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更。这些变更系当事人行使和处分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即,经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以最后变更的一次为

9、准,本院确认双方于20XX年3月16日签订的第三份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为23万元,故双方应以此价款进行履行。上诉人主张书写为23万元系为了避税,实际成交价格应为30万元,无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况且,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和二审上诉状中均认可23万元的成交价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应予确认。故,本院确认合同成交价格为23万元。上诉人认为房屋成交价格为30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关联法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

10、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参考书目】王泽鉴:民法总则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田朗亮: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篇二:买房“阴阳合同”引纠纷买房“阴阳合同”引纠纷案情简介20XX年1月,冯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2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20XX年8月,冯某欲将该房产转让他人,鲍某通过中介找到冯某,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经双方协商,冯某同意以250万元的价格将其对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益转让鲍某;但在签约时,鲍某提出,为逃避部分国家税收,希望作两份房地产转卖合同,一份是

11、真实的房屋价格,用以确认双方商定的交易价格;另一份是虚假的房屋价格,在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和缴税时使用。于是双方在同一天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确认房产价格为250万元;另一份则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写明冯某转让预售房屋权益的价格是205万;随后,鲍某向冯某支付了205万元,冯某即配合鲍某取得了该期房的所有权益;但在冯某要求鲍某支付剩余的250万元时,鲍某却推三阻四,最后干脆明确表示拒绝,最后冯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律师点评现在一些房屋买卖中,买家为了避税,有时会要求卖家签订价格不同的两份合同,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在实际的履行中,买家按价格较低的一份合同支付房款,卖家将房

12、屋(期房)的权益转让给买家后,买家却拒绝按价高的合同支付剩余购房款,双方因此容易产生纠纷。对于“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深圳马成律师团马成律师分析如下:1、“阳合同”没有法律效力“阳合同”即指在房屋买卖关系中,由双方签订向有关部门备案的那一份合同,虽然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合同标的,进而欺骗登记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这一做法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因而是无效的,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2、实际履行的“阴合同”留下隐患本案中的阴合同即双方私下签订、实际履行的合同。这一份合同充分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为双方所实际履行。对此合同,

13、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意见的分歧,但马成律师团认为这一合同虽然客观上存在“串通”的情况,但合同本身不存在“恶意串通”,目的仍在于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记载,双方也有实际履行,故此合同应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该契约,尽管它一开始就留下了制造麻烦的隐患。虽然在阳合同的基础上再搞一个阴合同,买卖双方可能一时侥幸逃避部分纳税,但因合同未经登记、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在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很难说清谁是谁非,结果就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其次,阴合同具有合同的效力,可以成为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但签订“阴阳合同”的这一做法却严重违反了我国税

14、收管理规定。若该行为被认定为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处理结果法院判决鲍某支付剩余的45万元。最终鲍某把相关的房产税费也补缴至地税局,还因此花费了大额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如有什么房地产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咨询!篇三:浅析房屋买卖的阴阳合同效力浅析房屋买卖的阴阳合同效力摘要 房屋阴阳买卖合同在现实中大概占到二手房买卖的90%左右,是普遍存在的。在房价发生升降变化时,阴阳合同造成增降的幅度大于合同的违约成本,以致买房人或者卖房者在利益驱动之下选择违约,导致纠纷。因此,本文从介绍泉州市房屋买卖阴阳合同

15、案件为背景,简要概述了阴阳合同的涵义与法律实质,接着分析了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效力风险,然后对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效力的相关理论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探讨,最后归纳总结了全文,希望能够给有关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案件带来借鉴作用。关键词 房屋买卖 阴阳合同 法律效力 风险分析House sale contract effect of yin and YangABSTRACT Housing contract for sale of yin and Yang, in reality probably accounted for about 90% of the sale of second-hand, is widespread. When the lift changes in house prices, contracts were causing increased drop rate of yin and Yang is greater than the cost of breach of contract, as buyers or sellers in select defaults under the profit-dr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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