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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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纠纷上诉篇一: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马珂 男 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文景观园12号楼2单元205室。被上诉人:王智泉 男 1972年4月17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一坊537楼79号。第三人: 毕娟 女 1978年11月18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大学家属楼1号楼3单元3楼西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XX)莲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0XX年11月23日,莲湖区人民法院(20XX)莲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

2、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借款12万元。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形成一事,上诉人一审庭审中多次强调,该借款合同系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就此前发生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依照第三人单方意愿和要求签署,该借款合同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真实合同关系,上诉人没有借被上诉人钱款。一审庭审后的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款与事实不符,做出错误判决,现上诉人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人民法院慎重认定被上诉人是否真实给付上诉人钱款形成借款合同这一基本事实。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XX)莲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此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20XX年 2月 25日

3、篇二: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 乙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区xx路227号法定代表人:汪直 职务:乙厂副厂长委托代理人:胡风 江西省南昌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贸易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张宇 职务:甲公司总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拖欠货款50000万元。2、请求被告支付欠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共计8000元。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电风扇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应于同年6月底以前交货,原告因故至8月底才电报通知被告准备发货

4、。被告接到原告的电报通知后未作答复就接收了货物并发往门市部销售。后因销售旺季已过导致电风扇滞销,被告遂以原告逾期交货未经公司同意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交货通知后没有及时明确回复原告,并对原告发来的货物进行了签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出对原告之前违反合同规定的延期交货行为的追认并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故被告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和利息,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情况下,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证

5、据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1、乙厂和甲贸易公司电风扇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此致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诉讼人:乙厂20XX年12月6日 附:1、本诉状副本二份。2、证据二份。篇三:借款状篇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区xxxx路xx公寓x号楼xxx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号。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

6、上诉。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xxxxx元”,但是其中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xxx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7、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一审法院在明知xx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

8、进行细看及核实。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作出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的判决,纯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意

9、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数额有误,计算方式极不严谨,被上诉人诉称的xxxxxx元借款产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两笔借款产生在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审判决中计算利息时将该

10、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从20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显有误的。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借款是客观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责无旁贷,但上诉人不该承担他不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同时被上诉人在还款过程中态度积极,还一度将现住房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极力阻止致使贷款未能成功。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出发,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34万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张借条外的其他借款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

11、支持被上上诉人:年 月 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篇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原告:商业银行被告:张a。被告:张b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元(计算至20XX年4月20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上述合计元;2、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2月23日至20XX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

12、,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此致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人:商业银行20XX年 月日1篇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

13、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原告的儿子*原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20XX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原审法官依法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原审

14、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该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的“20XX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XX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

15、*(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20XX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2、“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其认定内容错误。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主体系发生在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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