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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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变更单位名称篇一: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变更变更种类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

2、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 法律基础劳动法第17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合法地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

3、合同的条件;二是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三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企业也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自主权为由强行变更,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显然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篇二:公司员工

4、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甲方:_(以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通讯地址:_乙方: _(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性别: 男 女 户口性质: 非城镇 城镇家庭住址:_丙方:_(以下称“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通讯地址:_为配合丙方的运营与发展,丙方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现就更换用工管理机构所涉及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及其他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变更协议。1、 乙方原与“凯迪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主体变更为“上海海之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劳动合同条款不做任何变更。2

5、、 原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确认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3、 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用工与社会保险缴纳、代发工资等相关手续。4、 丙方认可此次管理机构所涉及的用工主体调整,不影响乙方在丙方的服务年限连续计算。5、 变更协议从20XX年10月1日起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劳动关系调整征询意见书员工 :丙方: 签字(盖章)鉴于公司业务的调整,其中 将暂时停止营运。经公司考虑,需将此情形告知与您,并对与您的劳动关系存续意见征求意见,请予以支持与配合。、 劳动关系继续保留,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在销售业务运营恢复时即时通知本人复岗,期间员工可以自由在其他机构

6、从事其他工作。、 劳动关系要求终止,本人因生活需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寻找其他工作机会。、 其他意见。本征询意见书于年 月 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您所在部门相关管理人员转交给您。请您在年 月 日之前将以下回执送达公司人力资源部。到期未送达者,公司视作您仍愿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本征询意见书在无您签名时,由第三方见证送达亦有效。公司人力资源部 经办人: 年 月 日见证人: 年 月 日回 执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考虑,本人决定(用选择项) 保留劳动关系,暂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签名: 年劳动争议协商解除协议书协议方:浙江三元服饰有限公司个人:(身份证: )双方就

7、浙江三元服饰有限公司撤柜解除用工关系后的处理,及个人在卢湾劳动仲裁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等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双方友好协商对一切用工期间及结束后产生的争议问题予以谅解并一次性解决。第二条 公司给予个人一次性补偿费用 。第三条 个人在收到补偿费用后对提出的仲裁争议进行撤诉,确认双方用工关系履行时的权利义务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终止并无任何未了事宜与异议。双方确认对协商解决的补偿费用、协商解除用工关系程序及结果均无任何异议,保证不再提出任何仲裁和诉讼请求。协议双方签字确认:年 月 日协议签字地点:卢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楼本人已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补偿

8、费用。个人补偿费用数额确认签字:篇三:劳动合同变更及用工方法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的劳动合同变更制度思考兼论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激活劳动合同变更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是企业用工自主权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集中体现。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直接规定只有第三十五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其中确立的协商一致原则,在实务中已普遍形成了只要一方想调整劳动合同既有约定就必须与对方协商一致的相对固化观念,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下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实现形成极大的束缚。笔者在本文中,以劳动法

9、律师视角,结合广东省的实务,对现行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的劳动合同变更制度进行细梳理、再认识和实务反思,以期在制度依据和实务操作两个层面“激活”企业通过行使劳动合同变更实现用工自主权的通道。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

10、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从当事人意志能否决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变更的角度,笔者认为可将前述内容分成四个类别:(一)不得变更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主体条款,即劳动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记载,不得以变更方式进行更换。基于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对应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通过变更方式修改劳动合同中的主体。一旦主体发生变动,原劳动合同就发生了质的变化,不再是原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了,而是新的主体之间建立的新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劳动部在1997年曾发文明确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劳动者离开原用人单位进入新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劳动合

11、同的方式实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必然会涉及到是否符合解除条件、是否产生经济补偿、代通知金甚至违法解除赔偿金等问题。为避免这个后果,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有企业(含国有绝对控股,下同)将员工劳动关系转移到另一家关联国有企业时,往往采取计划经济时代的“调动”、“商调”、“人与资产成建制划转”等方式,从而使员工劳动关系连同对应工作年限等发生转移,由新国有企业整体承接,此过程中不产生经济补偿等经济责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粤府办20XX25号文中明确此情形下不得支付经济补偿。二是非国有企业将员工劳动关系转移到另一家关联或者非关联企业时,则往往采取三方直接协商转移劳动关系方式

12、,三方达成一致后由新企业承接员工劳动关系和相应工作年限,三方约定此过程中不发生经济补偿等经济责任。(二)只能优化条款。劳动合同中劳动基准、社保等法定事项条款,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此类条款属于法律法规作出强制性规定的事项。例如工作时间只能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时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必须执行年休假等休假制度,必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必须执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规定,等等。用人单位与员工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将其取消,或者变更后的标准比法定标准更低、更差,而只能通过协商方式提高标准,使之优于法定标准。(三)变更效力受限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在正常情

13、况下允许企业与员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调整,但因为劳动合同法建立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制度,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即与计算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次数建立了直接关联。20XX年来部分企业通过反复延长原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试图控制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次数,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由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XX年联合印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

14、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将此类行为纳入可被认定无效行为的范畴。深圳市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更是直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人社部起草的实施劳动合同法办法稿(20XX年6月版)也有类似的条款对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变更的效力进行限制。(四)允许自主变更条款。除前述三类条款外,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及非必备条款,均允许企业与员工进行自主变更,但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三、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如本文开篇所述,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款只有第三十五条,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其他条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广东省地方性规定(含指导意见、纪要、参考意见等)中,对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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