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三年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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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三年违约金篇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关于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除了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约定)一、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专项培训服务协议,劳动者服务期未满辞职,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二、因劳动者的以下过错,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2、或者变更劳动合同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虽有约定,劳动者不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一、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因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辞职无需支付违约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实际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需支付违约金。篇二:劳动合同中单方规定违约金劳动合同中单方规定违约金

3、【案由】申诉人:湖南某某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系湖南某某货运公司董事长被诉人:刘某,男,37岁,汉族,原系湖南某某货运公司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高级技工。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总经理。1996年4月16日,申诉人湖南某某货运公司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刘某,不辞而别,跳到当地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任管理部经理、被诉人附属汽车大修厂经营顿时陷入困境。申诉人遂与被诉人及第三人交涉,多次被拒绝的情况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诉人支付违约金120XX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80000元,第三人连带赔偿两项之70共计

4、420XX0元。【调查核实情况】被诉人刘某,l 981年7月,省交通技校毕业分配到申诉人某货运公司工作;1993年6月获得高级技工证书,同年9月担任申诉人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1995年,申诉人根据上级要求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期准备工作,由公司人劳处起草了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同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该办法,并下发各科室和下属经济核算单位学习、宣传。办法规定:管理人员违约金数额为120XX元年、驾驶员为4000元年、其他人员3000元年。被诉人刘某作为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曾参与讨论办法并在通过后安排所在大修厂职工学习、1996年3月6日,刘某与公司签订了10年期的

5、劳动合同(合同文本从当地劳动局购买),合同规定:刘某,岗位为管理、附属大修厂厂长;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栏空白;同月l 9日,公司人劳处将刘某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栏填写4000元年后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刘某拿到经签证的劳动合同书时,末提出异议。1996年4月1日,刘某向公司董事长林某表示想调动工作,请林某方便,林某当即拒绝;4月中旬,林某在外了解到刘某正在为调换到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工作准备时,又做刘某工作,表示愿意考虑给其每月加薪800元,希望刘某支持,刘某当时未表态。1996年4月l 6日刘某不辞而别,出任第三人管理部经理,月薪4800元,并支取4月份工资。刘某走后,申诉人原

6、有一些业务随即被刘某拉走,给申诉人亦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失。另查,刘某在申诉人工作期间,在l995年6月和11月曾先后被派到大众汽车工司和一汽培训中心学习,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资料(material)费、往返路费、出差学习津贴及工资总计1,367,236元。篇三:劳动合同法规定 两种情况辞职要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 两种情况辞职要付违约金祝健入库时间:20XX年12月20日李先生大学毕业后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先生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李先生提前终止合同,应一次性赔偿公司违约金2万元以及公司为其支付的各种培训费用。李先生工作3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批准了他的辞职要求

7、,但要求他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培训费用,而李先生认为自己开发的软件为公司赚取了巨额利润,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鉴于李先生在工作期间为公司作出了很大贡献,所以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违约金3000元、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2万元。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

8、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解读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除了像上述案例中劳动者接受过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有竞业限制的协议外,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必须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9、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要炒老板鱿鱼要记得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而且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读者咨询小王于20XX年6月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XX0元。20XX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于是向本报劳动合同法专栏咨询如下问题:1、他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

10、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2、他在20XX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他是否需支付公司20XX0元违约金?解答劳动合同法将于20XX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小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XX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小王如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在20XX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公司支付违约金20XX0元。如果小王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在20X

11、X年1月1日之后,那么合同就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假如小王并未接受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也没有竞业限制,可以不用承担违约金。出处:青岛新闻XX/zhi_sk/jt_articleid=135909篇四: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有无标准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有无标准目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都约定了违约金,请问违约金有无一定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该条款是否有效?比如某人签了5年劳动合同,年收入2万元,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是否合理?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12、的约定条款。目前国家没有对违约金标准做出统一规定。北京市在劳动合同规定中明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重2个月的工资总额,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工反映企业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而有失公平的问题。同时,北京市对职工在某些事项结束前限制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

13、;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偏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违约程度、,实际收人水平、用人单位的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对 于违约金约定偏高显失公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降低李某原是一家国有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李某不辞而别,“跳槽”到一家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原公司以李某拒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为由,扣留了她的档案。李某当时觉得无所谓,这样过了近两年。不久,旅行社参加了当地社会保险统筹,而李某因没有档案未能及时参保。,这时,李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多次找滕单位索要未果。原单位扣留员工的档案是否合

14、法怎样才能要回档案?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关系后,以种种理由扣留职工档案的现象较普遍,似乎都有其“苦衷”,如有的职工辞职后,不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培训费等,用人单位往往通过扣留档案的手段采制裁职工。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18条关于“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扣留职工档案韵行为是违法的。至于职工因辞退士辞职等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小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用人单位移

15、交档案不及时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如劳动者无法找到新的工作或社会保险关系无法接续等,劳动者可以追索生活费或保险福利为由,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上述案件后,有的裁决限期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转档手续,并负责劳动者自应办转档手续之日至办完转档手续期间的生活费乙有的裁决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其档案被扣留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等。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篇五:一案三地,谈劳动合同违约金一案王先生在一家台资企业工作,最近遇到了一件让他烦心的事。原来他们公司的厂开在广东省东莞市,他最初在厂里担任生产主管。此后,他被调往公司在北京的办事处,又再调到上海的总部工作。在广东工作时,王先生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在调往北京后又与公司续延了合同期限,在履行合同期间,被调往上海。频繁的调动给王先生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王先生决定辞职。可是公司却说,辞职就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面对高额的违约金王先生左右为难。他听说,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不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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