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诉讼时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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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篇一:关于买卖合同中欠条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欠条、结算单是我们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欠款金额最直接的证据,但往往很多当事人应最高院关于欠条诉讼时效有两个批复,分别为:一、法复19943号,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

2、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二、20XX民二他字第35号,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

3、)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上述两个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一)法复19943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与法复19943号相关,该解释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即是说,法复19943号将“出具欠条”(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解释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因而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据此理解,法复19943号的适用情形是:当事人双

4、方约定了履行期限,而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形。 (个人认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定义不局限与双方书面达成合意,还应当包括通过双方交易习i惯、市场交易惯例可以确定的情形)(二) 20XX民二他字第35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与 20XX民二他字第35号相关,该解释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解释中也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大意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

5、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也即是说, 20XX民二他字第35号将“欠条”解释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从债权人依据欠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据此理解, 20XX民二他字第35号的适用情形是:当事人双方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形。另通过浙江法院公开查询鹿城、瓯海、龙湾、瑞安及中院关于出具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欠条,其诉讼时效应如何认定,法院一致观点为: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起算,如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期间原告已要求其履行债务,则认定原告诉讼至法院为主张权利之日,故诉讼时效尚未经

6、过。鹿城区人民法院: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故涉案买卖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算。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对账单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裁判文书:(20XX)温鹿西商初字第1227号)瓯海区人民法院:另被告辩称原告至今没向被告主张过任何 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7、第六条 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 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 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履行期限,故原告向被告 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裁判文书为(20XX)温瓯商初字第88号)龙湾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的结算凭证未写明付款日期,故案涉货款应为不定期债权;对于不定期债权,债权人可随时催讨,催讨日可视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点,诉讼时效应从该催讨之日起算;本案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的催讨时间,故不宜认定已届诉讼时效(裁判文书:(20XX)温龙商

8、初字第1783号)瑞安市人民法院:原告与瑞安市瑞龙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起算。故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裁判文书:(20XX)温瑞商初字第3236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

9、发生,阻碍时效期间的进行,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事由消除后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系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发生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开始起算且未完成。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起算或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则不发生时效的中断问题。涉案欠条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前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应当从渔港公司主张债权时起算,金京龙在渔港公司主张债权之前的还款行为发生在诉讼时效起算之前,

10、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诉讼中断的规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判文书:(20XX)浙温商终字第106号)篇二:民法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就是说,债权请求权受双重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长诉讼时效;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其中任何一个期间经过,债务人均获得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包括两种:

11、(1)原则: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2)例外:产品责任,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该安全使用期。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为6年。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期间长度为2年。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不适用2年期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主要有:(1)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有两个例外:产品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年;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 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注意:仅违约责任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若出售的标的物发生产品侵权,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年);延 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12、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3年。环境污染侵权,无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合同法 第129条)。(4)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第26条)。(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20年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起算)。(2)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10

13、年最长时效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人,从次日起算)。(3)海商法第265条规定的(因船舶油污损害之)6年最长时效期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起算)。2.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人,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具体而言:(1)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査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2)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

14、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租赁期届 满之日起起算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5条)。(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 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5)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 被撤销之日起计算(须注意: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返还原物请求

15、权系物权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6)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7)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不适当无因管理,本人请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8)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 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9)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所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数 额确定之日,而不是侵害发生之日。切记!(参见13年卷三54题)典型真题“I”20XX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XX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卷三6 题D)A.若曹某于20XX年4月1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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