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审核合同难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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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务审核合同难不难篇一: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流程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流程为规范合同法律风险审查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一、登记填表对送请审查的合同,法务部应当做好登记,主要事项填表:合同名称、对方当事人名称、标的等(参见附件一)。二、程序性审查1、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审查送审合同是否属于法务部合同审查范围;合同承办部门有无初审意见。2、检查合同文本材料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及其附件、附表、合同对方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3、合同承办部门是否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了主体资格和资信

2、的调查(查看有无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的调查情况表,参见附件二)。注意:上述相关证照为复印件时,应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加注,并由调查人签名确认;送请法务审查的合同未附上述有关证照材料的,视为上述应附证照材料已经合同承办部门审查并确认满足合同程序性审查要求。三、实质性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是否齐备、规范,重点审查必备条款是否有效、完善。具体要求,参见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规则。四、处理意见根据对合同文本的审查情况,法务部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1、同意(或无异议)通过:对内容合法、条款齐备、履约条件有利,且无重大遗漏或明显法律风险的合同,签署同意(或无异议)。2、退回修改:对存

3、在有重大遗漏且不宜直接修改的合同文本,可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退还合同承办部门按要求修改;重新审查时,重点审核对应当修改的内容是否修改并符合相关要求。根据修改情况,签署通过或再次修改的意见。3、原则通过:对垄断行业提供的“霸王条款”式合同文本,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以有利于预防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发生。4、保留意见(弃权):对个别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的合同,若流程否决将不利于公司长远经营与运作,可在提出明确的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见的前提下,签名通过。5、流程否决:对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或错误的合同,如若签订或履行,将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应明确指出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拒绝签名。必要时,可以

4、提请公司主要领导审查或决定。五、审查期限属于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行的合同示范文本起草的合同,以及难以修改的垄断行业提供的“霸王条款”式合同(含格式合同),应在收到合同文本后3个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审查;其它合同,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六、合同备案重大合同正式签订后,要求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送法务部门备案,特殊情况除外。七、其他事项1、本流程系法务部内部对经济合同审查操作要求,需得相关部门支持与配合。 2、本工作流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法务部合同审查登记表(样表)2、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调查表(样表)法律事务部20XX年11月

5、25日附件一法务部合同审查登记表(样表)注:本表系属法务部内部工作用表。3附件二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调查表(样表)合同承办部门(签名):4篇二:法务部审查合同流程法务部审查(草拟)合同流程第一阶段:背景了解一、合同各方的概况;二、送审(须草拟)合同的形成背景;三、各方之间的商业安排及业务流程;四、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五、合同所需的附件;六、委托人的交易地位,在交易中是否强势;七、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如何规定、有无失效法律等。第二阶段:审查合同一、主体合格性;1.营业执照情况2.资质等级情况3.从业资格情况4.特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5.主体为自然人时,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二、内容合

6、法性;1.合同可变更、撤销的情况2.合同的免责条款3.使合同无效的条款4.合同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5.合同标的物是否违反法律法规6.有名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7.合同中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三、条款完备性;1.合同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2.鉴于条款(包括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3.术语的定义(若有必要)4.合同主要交易内容,即合同标的物相关情况5.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6.双方权利、义务7.陈述及保证8.不可抗力条款9.违约责任条款10.合同的终止条款11.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2.合同生效条件13.其他条款14.签字页及合同附件四、合同严谨性;1.假设是否充足2.禁止性规定与违约责任是否一

7、致3.术语或关键词是否统一4.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5.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6.合同各条款之间的逻辑性五、表述精确性;1.标点符号是否规范2.用词、用句是否专业3.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指代是否精确4.行为人、承受人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5.合同条款是否有严重语言歧义六、排版规范性;1.文字字体、大小及标题格式2.段落行距:单倍行距3.页眉:与合同名称相同,宋体5号4.页码:页面底部,采用1/1格式七、其他注意事项;1.“本合同除各方签章外的所有文字均为打印文字”2.“本合同(协议)共页,一式份,*各执份”3.合同金额是否含税、如何开发票4.合同履行方式、顺序、地点对委

8、托人影响4.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5.合同标的、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的。第四阶段 合同成果的检查一、法务部成员内部交叉检查;二、自行复查;三、同时保留各版本稿件的电子档(原稿、修改稿、终稿等);四、各稿件文件名应标明“原稿、修改稿、终稿”及对应时间。第五阶段 合同成果的提交一、以电子邮件方式及OA方式同时发送;二、向经办人确认合同在我方处签或在对方处签; 三、向经办人提供现场签署合同注意事项(见附件一);四、将法务部审查合同流程表及未签署合同终板加盖“法务部监察章”; 五、制作合同进度跟踪表(见附件二),随时关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第六阶段 已签署合同的监督审

9、查一、是否与法务部监察终稿一致;二、各方签字、印章内容是否与合同打印信息一致;三、合同正面是否加盖骑缝章;四、将已签署合同复印件在法务部留档;五、核实送交部门是否将已签署合同原件及法务部监察终稿原件一同交由行政部归档及归档时间。篇三:法务部合同审查流程与要点合同审查流程与要点一、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合同的内在质量(一)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格性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审查许可、资质的合格性(经营资质管理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3、审查从业人员资格的合格性(从业资格管理制度)4、审查对方代表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限(必要时调阅工商档案确认

10、所用公章是否备案的公章)(二)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1、审查合同名称的合法性(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是否相符)2、审查交易内容的合法性(是否属于禁止性的交易、标的物本身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3、审查生效程序的合法性(某些合同的生效条件、审批程序,以及某些经营行为必须经过审批和登记之后方可生效)4、审查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是否已经失效(除非是比较生僻的、需要引起双方注意的法律,否则在合同中没有必要引用)(三)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具体内容由相关人员根据商务谈判措辞与审核)二、

11、对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合同的外在质量(一)审查合同整体思维的严谨度1、审查条款间的关联配合(对于哪些是违约、违约如何处理的约定必须严谨而且要相互对应)2、审查其他的严谨性问题(往往是由于表述太随意而引起)(二)审查合同语言表达的精确度1、审查合同用句(是否单句简单罗列、动作主体不明、句间关系不顺)2、审查合同用词(审查术语、措辞、指代关系、副词、数量词、文言用法的精确度)3、审查合同的语体问题(书面口语、广告语体、商业信函语言、刻意模范外来合同)4、审查标点符号问题(参见国家颁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篇四: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规则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规则为有效预防合同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务部审查合同的范围与

12、重点,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一条 合同法务审查范围原则上,公司对外经济合同均应经法务部进行法律风险审查,其中,重大合同实行合同草案预审、正式合同全面审核制度;一般性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径行审查决定,或送经法务部进行程序性审查。第二条 重大合同预审与调查1、重大合同起草(或初审)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草案及有关证照材料,递送(或通过上流转电子版的方式)经法务部审核通过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2、个别法律风险较大,或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较大的合同,法务部可根据公司领导指示,提前参与风险防控调查(参见附件:重大合同防控法律风险调查提纲)。第

13、三条 一般合同程序性审查 主要要求:审查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是否具备,重点审查必备条款是否完善。第四条 合同文本检查1、合同文本系本公司起草的,应审查是否优先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否采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参照相类似的合同范本进行起草。2、合同文本系合同对方起草的,应审查本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文本是否进行过初步审查,并提出有初步审查意见;是否对合同名称、当事人称谓、合同条款等文字与内容进行过查漏补缺。第五条 重大合同程序性审查主要要求:审查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的调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主体资格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真实

14、、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明(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是否有要求对方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及时限);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是否与相关证照一致;工商注册(身份证)地址与实际经营办公地址(住所)是否一致;属于非法人的,是否有营业执照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明确、范围适当)等关乎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2、合同标的审查: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行政许可、专业资质要求的,是否具有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3、履约能力审查:是否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对应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上述相关证照材料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有调查人的签名确认;合同送请法务部审查时未附上述有关证照材料的,视为上述应附证照材料已经合同承办部门审查并确认满足合同审查要求。第六条 重大合同实质性审查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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