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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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借款合同可以撤销吗篇一:法院可依法撤销经过登记的恶意抵押法院可依法撤销经过登记的恶意抵押东方资产公司诉永德信水泥公司、李云孝抵押撤销权纠纷案裁判要旨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时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即使经过抵押登记,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也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实质是掩盖在抵押登记证之下的两被告之间的抵押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抵押,原告对抵押登记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并无异议,无须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被告提供的抵押证书仅具有推定力,法院经过实质审查,认为两被告行为构成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恶意抵押,直接依法判决撤

2、销两被告之间的抵押行为,不受抵押证书的羁束。案情被告永德信集团(福建)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永德信水泥公司)曾为福州万德福录影带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的三笔借款提供担保,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决被告永德信水泥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三个主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XX年12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2月26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永德信水泥公司的机器设备。执行中发现被告永德信水泥公司与被告李云孝于20XX年2月12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永德信水泥公司确认共欠李云孝借款本金人民币

3、8753240元及相应利息。同日,两被告还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永德信水泥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余额抵押给李云孝作为偿还上述借款的担保。此后,双方到尤溪县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尤溪县工商局颁发了(20XX)尤工商抵押登字第003号抵押物登记证。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永德信水泥公司在已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情形下,在清偿债务时,经与被告李云孝恶意串通,将机器设备事后抵押给被告李云孝,并已使被告永德信水泥公司丧失了履行原告债务的能力,故两被告所设定的抵押,明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九条所禁止设立的恶意抵押,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

4、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永德信水泥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对债权人李云孝所作的抵押为无效抵押;2.依法撤销被告永德信水泥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对债权人李云孝所作的抵押行为;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永德信水泥公司、李云孝辩称:1.原告提起的诉讼程序错误,本案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原告在民事诉状中载明其主要诉讼请求是确认两被告的抵押无效并予以撤销。两被告已就机器设备的抵押向尤溪县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抵押行为之上已覆盖了一个生效的行政确认行为。因此,如果原告认为两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侵犯了其合法债权,应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以永德信水泥公司和李云孝为被告直接提起民事诉

5、讼。2.永德信水泥公司与抵押权人李云孝签订的抵押合同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具有法定效力。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是为了保障真实债权的实现,并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且该抵押合同经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裁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首先,依文义解释,该条款所称的“抵押行为”并无是否经过登记的语义限制,应理解为不论抵

6、押行为是否经过登记,只要具备了该条款中规定的情形,受损害的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无需要先通过行政诉讼撤销抵押登记行为的限制。其次,依目的解释,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防止债务人与某个普通债权人串通,利用抵押制度诈害其他普通债权人。为贯彻此立法目的,该条款中的抵押行为也不应有任何限制性的理解,以避免给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设置前置性的程序或其他障碍,实现保护诚实守信的普通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再次,依体系解释,担保法解释属民事实体法范畴,第六十九条规定针对的是债务人与某个债权人的恶意抵押行为,亦属民事法律关系,受损害的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当属民事诉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此,两

7、被告将该条款中的“抵押行为”自行划分为未经登记的抵押行为和经过登记的抵押行为两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系对法律条文作出的不合理的解释,缺乏法律和学理依据,以此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抵押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登记行为,其所具有的行政行为公定力应予尊重,但更应全面理解其效力内涵和表现形式。本案讼争抵押虽经由尤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颁发抵押物登记证,但该抵押登记并不具有绝对效力,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即推定记载在抵押物登记证上的抵押权人是真实的,至于该记载是否实质上是真实有效的,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司法判断。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不应成为民事诉讼中对行政登记证书及

8、所涉民事权利效力认定的障碍。两被告关于本案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纵观本案现有证据,原告为被告永德信水泥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被告永德信水泥公司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抵押给债权人被告李云孝,使其丧失了履行对原告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李云孝作为被告永德信水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事项均属明知,应认定两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两被告的抵押行为符合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法院撤销两被告之间的抵押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两被告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抗辩理由均缺

9、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但担保法解释仅是规定恶意抵押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该行为仅在被撤销后发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并非当然无效行为,因此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抵押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永德信水泥有限公司和被告李云孝基于20XX年2月12日双方抵押合同所作的抵押行为;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88元,由被告永德信水泥公司、李云孝共同负担。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在二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10、。该案一审案号为20XX榕民初字第40号;二审案号为20XX闽民终字第83号篇二:抵押借款合同书(可以改)抵押借款合同书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开自愿的原则,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抵押借款合同如下:一、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人苏安新为了做买卖急需资金,向出借人刘丽丽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元)月利率为()分。二、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壹年(自20XX年2月17日至20XX年2月17日止)。三、利息给付方式:借款人每三个月支付利息给出借人,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开始计息。四、抵押方式:乙方以自有产权房两栋作为抵押物,位于*街(*县五里庙村民小

11、组)。一处面积为:50;一处面积为:50。五、借款方需担保抵押物,手续齐全,也没有被法院或司法部门查封或扣留,如果以上有欺骗甲方的行为,乙方自愿承担诈骗罪。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出借人:身份证号: 电话:借款人:身份证号:*电 话:*年月日篇三:抵押借款协议抵押借款协议抵押人(甲方):抵押权人(乙方):甲乙双方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宾馆抵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抵押财产:甲方所有的位于恩施市黄泥坝273号一路阳光酒店50%股份。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额人民币

12、_元。第三条 抵押宾馆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抵押宾馆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宾馆,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宾馆;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宾馆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

13、款本息。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第八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

14、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注:本合同需征得一路阳光酒店股东陈向阳签字同意。且与陈向阳无任何法律责任关系。如甲方未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有权享有50%股份及分红,但不得参与酒店管理经营。甲方:乙方:日期:日期:篇四: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个人抵押贷款合同特别提示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一、您已经具有个人借款和担保的法律常识;二、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悉知其含义;三、您已经确保提交给个人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四、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并由您亲自在合同上签字;五、您已经

15、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电话:保 证 人:身份证号码:乙方(贷款人):地址:电话: 根据借贷自愿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执行。第一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生意周转。第三条 借款期限1、 乙方以现金方式发放甲方借款,甲方收到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借款借据。借款金额及发放起止日期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以借款借据的实际时间为准。2、 借款期限为个月,即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第四条 借款利息支付及还款核算方式1、 借款利息按月计算,即每月利息 ,管理费、调查费、和综合费用每月 元,甲方自愿同意在当月 日前结清当月利息、管理费、调查费、综合费用。保证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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